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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RT
0002
S-2022
牛、羊肉卷
2022
羊肉
Q/HRT 0002S2022 牛牛、羊肉卷、羊肉卷 湖 北 融 泰 食 品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RT 2022-07-30 发布 2022-08-20 实施 湖北融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融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HRT 0002S2022 2 前 言 本标准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本标准由湖北融泰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林泽栋、洪宝忠。本标准为 2022 年 07 月 30 日首次发布。Q/HRT 0002S2022 3 牛、羊肉卷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牛、羊肉卷的要求、产品分类、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以及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肉、鲜(冻)羊肉、鲜(冻)羔羊肉中的一种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刨片、成型、包装、速冻等工序而制成的牛、羊肉卷。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含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961 鲜、冻胴体羊肉 Q/HRT 0002S2022 4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802 通用软质聚醚型聚氨酯泡沫塑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T 20575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冷链物流卫生规范 GB 316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食品生产和经营卫生规范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 1165 羔羊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产品分类品分类 按原料不同可分为:牛肉卷、肥牛卷、羊肉卷、羔羊肉卷。4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4.1 基本基本要求要求 不得添加非食品原料,不得超出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不得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和原料。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的要求。兽药残留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4.2 原辅料原辅料要求要求 4.2.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2 鲜(冻)牛肉应符合GB/T 17238、GB 2733的规定。4.2.3 鲜(冻)羊肉应符合GB/T 9961、GB 2733的规定。4.2.4 鲜(冻)羔羊肉应符合NY 1165、GB 2733的规定。4.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Q/HRT 0002S2022 5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形状 形状完整,结构紧密,厚薄均匀 香味及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酸味、霉味及其他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75.0 挥发性盐基氮/(g/100g)15.0 铅(以Pb计)/(mg/kg)0.19 总砷(以As计)/(mg/kg)0.5 镉(以Cd计)/(mg/kg)0.1 铬(以Cr计)/(mg/kg)1.0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总汞,(mg/kg)0.05 4.5 净含量及允许公差净含量及允许公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6 生产加工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GB 31646 的规定。5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感官检验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形状,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 理化指标检验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的检验按照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按照GB 5009.228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的检验按照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总砷的检验按照 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总汞的检验按照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镉的检验按照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的检验按照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N-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按照 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及允许公差的测定净含量及允许公差的测定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Q/HRT 0002S2022 6 6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检验原辅料检验 原辅料入库原料入库前,必须由供货方出具的合格证明或经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6.2 组批组批 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包装完好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抽样 从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检,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分为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查。6.4 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净含量、标签。6.5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当原料、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6 判定判定 当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所规定时,则判为合格产品。有2项及以内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可自保留样品中或对同批产品再次随机抽取样品进行复检,若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产品为合格产品,若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标志、标签 产品标志及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7.2 包装包装 6.2.1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7、GB/T6543、GB/T 10004和GB/T 10802的要求,包装规格和形式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实际生产确定。6.2.2 包装箱按GB/T 191规定的方法执行。Q/HRT 0002S2022 7 7.3 运输运输 产品运输工具应当清洁卫生。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暴晒、防污染。搬运装卸应小心轻放,避免破损污染。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应符合GB 31605的规定。7.4 贮存贮存 产品应放在清洁、干燥、环境卫生好,且温度应在-18以下的库房内贮存,地面应有地台板,且离墙离地不得小于1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存。8 保质期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