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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T 0004 S-2022 无醇果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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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ZT 0004 S-2022 无醇果酒 2022 果酒
2022-09-05 发布 2022-09-05 实施 Q/CZT 昌 黎 县 中 田 酒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CZT 0004S-2022 无醇果酒 昌黎县中田酒业有限公司昌黎县中田酒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15.03.03 备 案 号:13100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03日 有效日期:2027年11月02日 Q/CZT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参考了GB/T 15037葡萄酒,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昌黎县中田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起草单位:昌黎县中田酒业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开元、王正才。本标准于2022年09月05日由昌黎县中田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正才王正才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09月05日首次发布。Q/CZT 0004S-2022 2 无醇果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醇果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酒精度不低于7.0%(体积分数)的果酒(不包含葡萄酒)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钾、紫草红、天然胡萝卜素、黑加仑红、柑橘黄、高粱红、桑椹红、甜菜红、卡拉胶、甘油、乳酸钠、柠檬酸、柠檬酸钠、DL-苹果酸、L-苹果酸、DL-苹果酸钠、乳酸、三氯蔗糖、纽甜、木糖醇、赤藓糖醇、D-异抗坏血酸、D-异抗坏血酸钠)中的一种或几种,经脱醇、澄清处理、调配、过滤、充入或不充入二氧化碳、灌装、杀菌、包装而制成的酒精度小于0.5%(体积分数)的无醇果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苹果酸 GB 1886.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 GB 1886.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 GB 1886.1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钠 GB 1886.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碳 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3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黑加仑红 GB 1886.3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桑椹红 GB 1886.3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柑橘黄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Q/CZT 0004S-2022 3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856 白兰地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钾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GB 283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紫草红 GB 299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油 GB 306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钠 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果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各品种果酒应有的色泽 GB/T 15038 澄清度 澄清,有光泽,无明显沉淀物,无明显悬浮物 气味、滋味 酒体丰满完整、优雅协调、细致柔谐、醇和爽口、回味悠长,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和酒香 Q/CZT 0004S-2022 4 表 1 感官要求(续)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典型性 具有各品种果酒应有的风格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0.5 GB 5009.225 总糖(以葡萄糖计)/(g/L)150 GB/T 15038 总酸(以酒石酸计)/(g/L)12.0 二氧化碳a(20)/(MPa)0.05 铅(以 Pb 计)/(mg/kg)0.16 GB 5009.12 展青霉素b/(g/kg)2.0 GB 5009.185 注:a仅适用于充二氧化碳的产品;b 仅适用于以苹果、山楂为原料制成的产品。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以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已 CFU/mL 表示)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 10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25mL-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GB 4789.10 霉菌 20 GB 4789.15 酵母 20 GB 4789.15 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要求。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进行。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Q/CZT 0004S-2022 5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焦亚硫酸钾应符合GB 25570的规定,紫草红应符合GB 28315的规定;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GB 31624的规定;黑加仑红应符合GB 1886.311的规定;柑橘黄应符合GB 1886.346的规定;高粱红应符合GB 1886.32的规定;桑椹红应符合GB 1886.345的规定;甜菜红应符合GB 1886.111的规定;卡拉胶应符合GB 1886.169的规定;甘油应符合GB 29950的规定;乳酸钠应符合GB 25537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L-苹果酸应符合GB 1886.40的规定;DL-苹果酸钠应符合GB 30608的规定;乳酸应符合GB 1886.173的规定;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的规定;纽甜应符合GB 5009.247的规定;木糖醇应符合GB 1886.234的规定;二氧化碳应符合GB 1886.228的规定;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的规定;D-异抗坏血酸应符合GB 1886.49的规定;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GB 1886.28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6 和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经包装出厂的、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12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抽取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6.2.2 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注明: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将两瓶样品封存,保留两个月备查。其他样品立即送化验室,进行感官、理化和卫生等指标的检验。6.2.3 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采样方法按照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6.3 检验项目 6.3.1 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酸、二氧化碳(仅限充了二氧化碳的产品)为出厂必检项目。6.3.2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检验部门执行,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抽样方法和数量 Q/CZT 0004S-2022 6 在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检验合格的样品,所抽样品应为同一批次的产品,抽取基数不少于200瓶,净含量500mL,抽取12瓶,净含量500mL,抽取6瓶,抽取总量不得少于3000mL,将抽取的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抽样方法和数量应按GB 4789.1规定的方法执行。6.4.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判为合格品。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相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结果为准)。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按 GB 7718 和 GB 2758 中的标签部分执行,还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的规定。产品标签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7.1.2 外包装纸箱上除标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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