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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YDF
0001
S-2022
全豆豆花
2022
豆豆
全豆全豆豆花豆花2022-11-05 发布2022-11-05 实施Q/CYDF 0001S-202204.04.01承 德 御 豆 坊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承承德德御御豆豆坊坊食食品品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发布发布Q/CYDF备 案 号:131175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21日 有效日期:2027年12月20日 Q/CYDF 0001S-20221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本标准参考了GB/T 22106非发酵豆制品。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承德御豆坊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承德御豆坊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雪亮、武红增、刘梦陶。本标准于2022年11月05日由承德御豆坊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志坚李志坚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Q/CYDF 0001S-20222全豆豆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全豆豆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水为主要原料,经洗豆、泡豆、超微研磨、煮浆(加入葡萄糖酸-内酯、氯化镁、硫酸钙中的一种,加或不加魔芋粉、卡拉胶、赤砂糖、白砂糖、冰糖、木糖醇、氯化钾中的一种或多种)、均质、灌装(添加或不添加糖蜜豆)、封口、杀菌(121,30分钟)、冷却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非发酵豆制品全豆豆花。2规范性饮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352大豆GB 188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钙GB 1886.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76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1270食品馅料GB 255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镁GB 255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氯化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5883冰糖GB/T 35884赤砂糖Q/CYDF 0001S-20223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NY/T 494魔芋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规定。3.1.2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3.1.3糖蜜豆应符合 GB/T 21270 的规定。3.1.4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5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3.1.6赤砂糖应符合 GB/T 35884 的规定。3.1.7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将样品置于白色的搪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的方法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有无杂质;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呈固定形状的凝胶状,细腻嫩滑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蛋白质/(g/l00g)2.5GB 5009.5铅(以 Pb 计)/(mg/kg)0.24GB 5009.12注:其他真菌毒素限量、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4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Q/CYDF 0001S-20224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2103GB 4789.3 平板计数法沙门氏菌500/25g(ml)-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a 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3.5净含量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检验方法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质量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GB 7657的规定。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的规定。木糖醇应符合GB1886.234的规定。氯化镁应符合GB 25584的规定。硫酸钙应符合GB 1886.6的规定。氯化钾应符合GB 25585的规定。4.2食品添加剂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组批同一天,同一品种生产的产品为一批。6.2抽样方法和数量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2个独立包装,6个独立包装用做感官要求、理化指标的检验,另外6个独立包装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6.3出厂检验6.3.1检验项目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蛋白质、大肠菌群不少于10天一次。每批产品出厂前经本公司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6.4型式检验6.4.1抽样方法和数量Q/CYDF 0001S-20225在每批产品中抽取12个独立包装的产品进行检验,6个独立包装用做检验,另外6个独立包装留样备用。微生物指标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6.4.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全部项目。6.4.3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为不合格。7标识、包装、运输、储存、保质期7.1标识7.1.1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7.1.2包装储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7.3储存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卫生、干燥、通风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可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同库储存,成品箱不得露天堆放或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仓库内堆放成品时应用垫板垫起,垫板与地面间距离 15cm 以上,箱与墙壁之间距离 30cm 以上。7.4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清洁卫生,严禁同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防雨淋、日晒、高温、受潮、重压。搬运时应小心轻放。7.5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储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为30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