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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K
0007
S-2022
松露配制酒
2022
配制
Q/YJK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JK 0007S-2022 松露配制酒 2022-09-10 发布 2022-09-15 实施 壹健康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壹健康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200294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9月28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JK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结构及格式按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壹健康生物科技(广东)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梅娟、金倩仪、林立基、陈琪邦。本标准于2022年09月10日首次发布。Q/YJK 0007S-2022 1 松露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等。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或(和)白酒为原料,添加块菌(松露)、选择性添加水、枸杞子、人参(人工种植)、大枣、玉竹、木瓜、肉桂、簕菜干制品、牡蛎、甘草、玛咖粉、山药、阿胶、冰糖、白砂糖的一种或多种,经浸泡、调配、过滤、灌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松露配制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DBS 44/009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簕菜及干制品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 1 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0781.1 白酒质量要求 第 1 部分: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 白酒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清香型白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Q/YJK 0007S-2022 2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26761 小曲固态法白酒 GB/T 35883 冰糖 GB/T 39923 块菌(松露)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总局令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 一部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的规定。3.1.2 白酒:应符合 GB/T 10781.1 白酒质量要求 第 1 部分:浓香型白酒或 GB/T 10781.2白酒质量要求 第 2 部分:清香型白酒或 GB/T 26761 小曲固态法白酒的规定。3.1.3 水:应符合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1.4 黄精、枸杞子、玉竹、木瓜、牡蛎、甘草、肉桂、大枣、山药、阿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一部的规定。3.1.5 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2 年第 17 号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3.1.6 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规定。3.1.7 簕菜及干制品:应符合 DBS44/009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簕菜及干制品的规定。3.1.8 块菌(松露):应符合 GB/T 39923 块菌(松露)的规定。3.1.9 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 冰糖的规定。3.1.10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白砂糖的规定。3.1.11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诸香和谐 Q/YJK 0007S-2022 3 性 状 清亮透明,允许有少许沉淀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vol 2540 甲醇a,g/L 1.9 氰化物a(以 HCN 计),mg/L 8.0 铅(以 Pb 计),mg/kg 0.2 a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2%vol。3.4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量取30mL试样,倒入50mL清洁干燥无色玻璃烧杯中,观察并尝其味。5.2 理化指标 5.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测定。5.2.2 甲醇 按 GB 5009.266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氰化物 按GB 5009.36规定的方法测定。Q/YJK 0007S-2022 4 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按原辅料技术标准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2.1 本产品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生产厂应保 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有合格标识。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技术要求中 3.2、3.3、3.5 的全部项目。6.3.2 型式检验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具有同一性质质量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每批产品按GB/T 2828.1抽样检验。样品应从包装完好的成品中随机抽取。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6.6.2 如有项目不合格,应重新按 6.5 抽样方法抽样复检(或应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如复检后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整批产品不合格。6.6.3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应由仲裁单位进行仲裁,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的规定办理)。Q/YJK 0007S-2022 5 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签、标志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2757、GB 7718和 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的要求。7.1.2 添加了新食品原料的产品,标签还应符合国家卫健委相关公告中标签、标识的规定。7.1.3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7.2.1 本产品的包装材料为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1 和 GB 4806.5 的规定。瓶盖内塞为聚乙烯,应符合 GB 4806.1 和 GB 4806.7 的规定。允许发展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7.2.2 本产品的外包装箱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运。7.4 贮存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保持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暴晒。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地面应有地台板,四周离墙,离墙离地 10cm 以上。不得靠近热源、火源及有害介质。还应防止虫咬、鼠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