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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SD
0005
S-2022
雨生红球藻制品
2022
雨生红球藻
制品
杨凌盛德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雨生红球藻制品2022-04-20 发布2022-07-10 实施Q/YSD杨凌盛德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布Q/YSD 0005S2022Q/6 1 0 0 0 0-1 40 40 S-2 0 2 2有效期至 2 0 2 5 0 7 1 4Q/YSD 0005S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文件由杨凌盛德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杨凌盛德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施爱华、李文、汪奋辉。本文件批准人:张思勇。本文件属首次发布。Q/YSD 0005S20221雨生红球藻制品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雨生红球藻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以雨生红球藻为原料,经破壁、提取、浓缩、适量添加麦芽糊精、干燥、包装制成的雨生红球藻制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4187包装容器 纸桶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964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GB/T 20882.6淀粉糖质量要求 第6部分:麦芽糊精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Q/YSD 0005S20222T/CCCMHPIE1.23植物提取物 虾青素油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2010年第17号)关于批准雨生红球藻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雨生红球藻: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3.1.2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2.6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红色或深红色气味、滋味具有该产品特有气味与滋味状态均匀的松散粉末,无霉斑、无变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灰分/%10.0总虾青素/%1.5铅(以Pb计)(干重计)/(mg/kg)1.0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限量ncmM沙门氏菌500/25g菌落总数/(CFU/g)521034.9104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CFU/g)50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之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3.7.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Q/YSD 0005S202233.7.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7.3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4.1.1色泽、气味、滋味、状态: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2灰分:按 GB 5009.4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2.3总虾青素:准确取供试品 150mg 至 100ml 的棕色容量瓶中,加入 5ml 纯化水超声至完全分散,再加入约 80ml 丙酮,超声约 10min,观察底部絮状不溶物,应近白色,若有颜色,可适当延长超声时间至底部絮状不溶物呈近白色。然后冷却至室温后用丙酮定容至刻度,摇匀,即得。随后按照T/CCCMHPIE 1.23 附录中 A.1A.2.4、A.2.5.1A.2.5.3、A.2.5.5A.2.6 测定或者按照美国药典中关于虾青素含量检测的方法测定。4.2.4铅:按 GB 5009.1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3.2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4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4.3.5霉菌: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和抽样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 7 个最小独立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 500g),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也可酌情抽样(满足检验和复检用量)。5.2出厂检验5.2.1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净含量。5.3型式检验5.3.1型式检验为本文件 3.23.5 的全部项目。5.3.2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停产6个月以上(包括6个月)再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别时;f)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5.4.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Q/YSD 0005S202245.4.2理化指标如有不合格项目,应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4.3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签标识6.1.1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1.3食用量:0.8 克/天。6.1.4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内包装用塑料袋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9683 或 GB/T 10004 或 GB/T 28118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产品外包装用纸板桶应符合 GB/T 14187 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易污染物品混装载运,严防雨淋、暴晒,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物质。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内,在阴凉处避光贮存,仓库应保持通风良好、清洁、干燥,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不得高于8个外包装箱的高度,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文件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