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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RT
0001
S-2022
胶原蛋白肽透明质酸钠固体饮料
2022
胶原
蛋白
透明
质酸钠
固体
饮料
2022-6-29 发布 2022-7-29 实施Q/YRT 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企业Q/YRT 0001S-2022胶原蛋白肽透明质酸钠固体饮料 河 北 誉 仁 堂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誉 仁 堂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发 布发 布14.06 河北誉仁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备 案 号:130971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5日 有效日期:2027年10月24日 Q/YRT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参比了GB/T 29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固体饮料,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河北誉仁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誉仁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薛 敬、吕东飞、朱国平。本标准于2022年6月29日由河北誉仁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吕东飞批准,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6月29日首次发布。Q/YRT 0001S-2022 1 胶原蛋白肽透明质酸钠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胶原蛋白肽透明质酸钠固体饮料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运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牛皮胶原蛋白肽、透明质酸钠为主要原料,添加酵母抽提物、抗性糊精、余甘子果粉,添加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钠、柠檬酸、DL-苹果酸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甜味剂甜菊糖苷、三氯蔗糖、罗汉果甜苷中的一种或几种,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配料、混合、灌装、包装工序制成,加入温开水冲调后饮用的胶原蛋白肽透明质酸钠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罗汉果甜苷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 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Q/YRT 0001S-2022 2 GB 255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T/SNHFA 012-2021 食品中透明质酸钠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第16号公告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9号公告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牛皮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2 透明质酸钠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第 9 号公告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15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的规定。3.1.3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3.1.4 抗性糊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 年第 16 号公告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的规定。3.1.5 余甘子果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白色至淡黄色,均匀一致 取5g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一清洁的干燥烧杯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和外观状态,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于透明的玻璃烧杯内倒入300ml 温开水冲调,搅拌后嗅其香味,辨其滋味,冲调后为澄清溶液,静置 2min 后允许有少量沉淀。组织状态 粉末状,无结块 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Q/YRT 000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7.0 GB 5009.3 总氮(以干基计)/(g/100g)7.5 GB 5009.5 相对分子量小于 10000 的胶原蛋白肽所占比例/(%)45.0 GB 31645 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1.5 GB/T 9695.23 透明质酸钠/(g/100g)0.81.0 T/SNHFA 012-2021 食品中透明质酸钠含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铬(以 Cr 计)(mg/kg)1.0 GB 5009.123 铅(以 Pb 计)/(mg/kg)0.8 GB 5009.12 注:真菌毒素限量、其他污染物限量、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分别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用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CFU/g)5 0 0/25g GB 4789.4 霉菌/(CFU/g)50 GB 4789.15 注: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 3.5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 柠檬酸钠应符合GB 1886.25的规定;柠檬酸应符合GB 1886.235的规定;DL-苹果酸应符合GB 25544的规定;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的规定;三氯蔗糖应符合GB 25531 的规定;罗汉果甜苷应符合GB 1886.77的规定;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4.2 食品添加剂使用量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Q/YRT 0001S-2022 4 5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和 GB 14881 的规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出厂检验 6.2.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包装(不少于1kg),将所抽样本分为2份,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供留样备查。6.2.2 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净含量、微生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2.3 产品出厂条件 按照 6.2.2 要求对产品进行检验,全部检验项目合格方可出厂。6.3 型式检验 6.3.1 抽样方法和数量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任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0个包装(不少于1kg),将所抽样本分为2份,一份供检验用,另一份供留样备查。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3.2、3.3、3.4、3.5”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3.3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产品为合格。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不得复验。Q/YRT 0001S-2022 5 7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功能及疾病预防、治疗作用。本产品食用方法及食用量:取本品 1 袋(规格 5g/袋,其中透明质酸钠添加量 45mg/袋)溶解于 300 毫升温开水中,搅拌均匀后饮用。另外,本产品添加了透明质酸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 年第 9 号公告规定,标签及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同时还应标注推荐食用量200mg/天,因此本品每日食用量20g(4 袋)。7.1.2 包装贮运标志应符合 GB/T 191 规定。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7.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应符合产品标示的贮运条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同处存放。7.4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撞、挤压。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保质期24个月。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