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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QJ
0003
S-2020
羊肉丁辣酱
2020
羊肉
辣酱
Q/YQJ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QJ 0003S-2020 羊肉丁辣酱 2020-03-18 发布 2020-03-28 实施 贵 州 亚 群 家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发布 Q/YQJ 0003S-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技术标准及要求.2 4 检验方法.4 5 检验规则.4 6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5 7 保质期.5 Q/YQJ 0003S-2020 II 前 言 为加强本产品的生产与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计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特制定本企业标准。本标准卫生指标参照 GB/T 20293-2006油辣椒制定,安全指标参照 GB 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其余指标根据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 版)及产品实际工艺制定。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贵州亚群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州亚群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贵州亚群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03 年 18 日;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亚群、贾璐羽。Q/YQJ 0003S-2020 1 羊肉丁辣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肉丁辣酱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贵州亚群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智汇轻工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以食用鲜(冻)羊肉、辣椒、麦子酱、植物油为主要原料,辅以食用盐、味精、白砂糖等其他辅料,经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羊肉丁辣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Q/YQJ 0003S-2020 2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465 辣椒干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羊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3.1.2 辣椒:应符合 GB 10465 的规定。3.1.3 麦子酱:应符合 GB 2718 的规定。3.1.4 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5 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3.1.6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的规定。3.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Q/YQJ 0003S-2020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色 泽 呈均匀一致的红褐色或棕褐色,有光泽。取样品一瓶(袋),在自然光条件下观察包装袋(瓶)的密封情况、外观,并将内容物倒入洁净的白瓷盘中,用肉眼观察其色泽及外观形态,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羊肉香、酱香及酯香,味鲜醇厚,咸辣适口,无苦、涩、焦糊,无酸败、霉烂等异味。外观形态 呈均匀的混合体,肉呈小块或粒状,辣椒呈碎片状,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干燥失重/g/100g 45.0 GB 5009.3 食用盐(以 NaCl 计)/g/100g 8.0 GB 5009.44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5.0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0.25 GB 5009.227 总砷(以 As 计)/mg/kg 0.5 GB 5009.11 铅(以 Pb 计)/mg/kg 0.75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 B1 /g/kg 5.0 GB 5009.22 固形物/g/100g 50.0 附录 A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g)5 0 0-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 2 102 104 GB 4789.10 第二法 注: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Q/YQJ 0003S-2020 4 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要求,检测依JJF 1070的规定执行。3.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2 抽样 以同一批次的产品为一个抽样单位,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袋(瓶),抽样量为16袋(瓶)且不少于1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净含量检查抽样按照JJF 1070的要求进行。4.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在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干燥失重、食用盐、酸价、过氧化值、大肠菌群、净含量。4.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设备、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4.5 判定规则 Q/YQJ 0003S-2020 5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该批产品合格。微生物指标如有不符合项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其他指标若有不符合项,允许用留样对不符合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有不符合项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5 标签、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签、标识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内包装容器应清洁、干燥、无异味,符合相应的国家质量标准和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无泄漏,无破损,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包装材料。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不得重压和挤压,避免日晒、雨淋、受潮,注意防尘、防蝇。5.4 贮存 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通风、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隔墙离地堆放,堆码不得超过12层。6 保质期 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2 个月。Q/YQJ 0003S-2020 6 附录 A 固形物 1 仪器仪器 1.1 标准检验筛:规格 18 目(孔径 1 mm)1.2 电子天平:感量 0.1 g 2 分析步骤分析步骤 将检验筛称重(m1),包装好的样品称重(m2),将检测样品开袋(或瓶)后将其内容物全部倾倒在预先称重的检验筛上(套上筛底),对装样品的玻璃瓶或包装袋称重(m3),之后让物料在检验筛上均匀平铺,不搅动产品,沥约 34 小时,直至检验筛网下 5min 内不再有油(液)滴滴下为止,将检验筛连同筛上固形物进行称重(m4)。之后按如下公式进行计算。3 结果计算结果计算 3.1 固形物含量按下式计算:式中:固形物含量,重量百分率(g/100g)检验筛质量,单位为克(g)包装好的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包装瓶或包装袋的质量,单位为克(g)检验筛+样品固形物质量,单位为克(g)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