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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CC 0042 S-2019 梅花鹿鹿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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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CC 0042 S-2019 梅花鹿鹿膏 2019 梅花鹿
Q/THCC0042S-2019223211S-20192019110420221103*Q/THCC备案号:223211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03 日通 化 承 诚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THCC0042S-2019梅花鹿鹿膏2019-11-04 发布2019-11-04 实施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Q/THCC0042S-20191梅花鹿鹿膏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养殖梅花鹿鹿仔肉、鹿血、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皮、鹿心、鹿肾、鹿肝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制得粉或经原料预处理、提取、酶解(胃蛋白酶)、过滤、浓缩制成流膏为主要原料,添加人参、驴鞭(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狗鞭(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红枣、枸杞、山药、赤小豆、黑米、薏苡仁、黑芝麻、茯苓、山楂、荷叶、决明子、桃仁、葛根、木瓜、白芷、桑椹、重瓣红玫瑰、黄精、龙眼肉、肉桂、干姜、牡蛎、覆盆子、砂仁、芡实、丁香、栀子、小茴香、橘皮、莲子、百合、酸枣仁、茯苓、山楂,经预处理、干燥、粉碎、与经熬制的蜂蜜、红糖、阿胶混合、灭菌、成型或不成形、分装、包装工艺制成的 梅花鹿鹿膏,属于其他食品类。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干制红枣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THCC0042S-20192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2695食品安全标准网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4963蜂蜜GB/T 18672枸杞GB/T 19506地理标志产品 吉林长白山人参GB/T 19696地理标志产品 平阴玫瑰GB/T 22492大豆肽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3527蛋白酶制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5885红糖NY 317鹿副产品NY 318人参制品NY/T 832黑米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DBS22/02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原料用人参中国药典第一部 2015 年版山药、赤小豆、薏苡仁、黑芝麻、茯苓、山楂、荷叶、决明子、桃仁、葛根、木瓜、白芷、桑椹、黄精、龙眼肉、肉桂、干姜、牡蛎、覆盆子、砂仁、芡实、丁香、栀子、小茴香、橘皮、莲子、百合、酸枣仁、茯苓、山楂、阿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按照产品的配料及工艺不同,分为五类:梅花鹿鹿膏、鹿肽膏、鹿鞭尾膏、鹿参膏、鹿心鹿血膏。3.1 梅花鹿鹿膏以养殖梅花鹿鹿仔肉、鹿血、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皮、鹿心、鹿肾、鹿肝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制得粉为主要原料,添加人参、枸杞、茯苓、红枣、山药、赤小豆、薏苡仁、黑米、黑芝麻、山楂、荷叶、决明子、桃仁、栀子、葛根、木瓜、白芷、覆盆子、桑椹、肉豆蔻、重瓣红玫瑰、黄精、小茴香、龙眼肉、橘皮、肉桂、干姜,经预处理、干燥、粉碎、与经熬制的蜂蜜、红糖、阿胶混合、灭菌、成型或不成形、分装、包装工艺制成的 梅花鹿鹿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2 鹿肽膏以养殖梅花鹿鹿仔肉、鹿血、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皮、鹿心、鹿肾、鹿肝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预处理、提取、酶解(胃蛋白酶制剂)、过滤、浓缩制成流膏;人参、红枣、枸杞、山药、赤小豆、黑米、黑芝麻、茯苓、山楂、荷叶、决明子、桃仁、葛根、木瓜、白芷、桑椹、重瓣红玫瑰、黄精、龙眼肉、肉桂、干姜经预处理、干燥、粉碎制成细粉;上述流膏、细粉与经熬制的蜂蜜、红糖、阿胶及大豆肽粉、混合、灭菌、成型或不成形、分装、包装工艺制成的 鹿肽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3 鹿鞭尾膏Q/THCC0042S-20193以养殖梅花鹿鹿鞭、鹿尾(去骨)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制得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驴鞭(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狗鞭(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人参、枸杞、茯苓、红枣、黄精、肉桂、桑椹、牡蛎、覆盆子、砂仁、芡实、丁香、栀子,经预处理、烘干、粉碎、与经熬制的蜂蜜、红糖混合、灭菌、成型或不成形、分装、包装工艺制成的 鹿鞭尾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4 鹿参膏以养殖梅花鹿(鹿仔肉、鹿血、鹿皮、鹿心)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制得粉为主要原料;添加人参、枸杞、茯苓、红枣、山药、薏苡仁、黑芝麻、葛根、覆盆子、桑椹、黄精、小茴香、龙眼肉、橘皮、肉桂、干姜,经预处理、干燥、粉碎、与经熬制的蜂蜜、红糖混合、灭菌、成型或不成形、分装、包装工艺制成的 鹿参膏,属于其他食品类。3.5 鹿心鹿血膏以养殖梅花鹿(鹿心、鹿血)经原料预处理、烘焙、粉碎制得粉为主要原料;添加人参、红枣、莲子、百合、酸枣仁、茯苓、山药、山楂,经预处理、干燥、粉碎、与经熬制的蜂蜜、红糖混合、灭菌、成型或不成形、分装、包装工艺制成的 鹿心鹿血膏,属于其他食品类。4技术要求4.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4.1.2 养殖梅花鹿鹿仔肉、鹿血、鹿鞭、鹿尾(去骨)、鹿筋、鹿皮、鹿心、鹿肾、鹿肝为检验检疫合格,应符合 NY 317 的规定。4.1.3 人参为人工种植,五年或四年生,应符合 DBS22/024 的规定,每 100 克本品中含人参 8 克,人参食用限量3.0 克/天。4.1.4 山药、赤小豆、薏苡仁、黑芝麻、茯苓、山楂、荷叶、决明子、桃仁、葛根、木瓜、白芷、桑椹、黄精、龙眼肉、肉桂、干姜、牡蛎、覆盆子、砂仁、芡实、丁香、栀子、小茴香、橘皮、莲子、百合、酸枣仁、茯苓、山楂、阿胶应符合中国药典第一部 2015 年版的规定。4.1.5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4.1.6 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 的规定。4.1.7 重瓣红玫瑰应符合 GB/T 19696 的规定。4.1.8 大豆肽粉应符合 GB/T 22492 的规定。3.1.9 胃蛋白酶制剂应符合 GB/T 23527 的规定。4.1.10 红枣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4.1.11 黑米应符合 NY/T 832 的规定。4.1.12 驴鞭、狗鞭来源于经过检验检疫合格的驴和狗,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13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棕色至黑褐色。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Q/THCC0042S-20194表 1 续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组织形态液态膏状或固态块状、丸状。用目测法进行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等项目的检验;取适量样品,嗅其气味,品其滋味。滋、气味滋味纯正,具有鹿产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人参总皂苷,0.1GB 19506 附录B蛋白质含量(除鹿肽膏外),%8.0GB 5009.5蛋白质含量(鹿肽膏),%20.0GB 5009.5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总汞(以Hg计),mg/kg0.05GB 5009.17镉(以Cd计),mg/kg0.1GB 5009.15铬(以Cr计),mg/kg1.0GB 5009.123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 5009.26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照 GB 4789.1 执行4.5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Q/THCC0042S-20195表 5 续致病菌限量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型式检验7.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2)原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7.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控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从每一批次中随机抽取 5 盒样品。7.5判定规则7.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定要求时,判该产品为合格。7.5.2 凡感观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7.5.3 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台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第 123 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THCC0042S-201968.1标签式样标签一食品名称:梅花鹿鹿膏配料表:养殖梅花鹿鹿仔肉、鹿血、鹿筋、鹿皮、鹿心、鹿肾、鹿肝、蜂蜜、人参、枸杞、茯苓、红枣、山药、赤小豆、薏苡仁、黑米、黑芝麻、山楂、荷叶、决明子、桃仁、栀子、葛根、木瓜、白芷、覆盆子、桑椹、肉豆蔻、重瓣红玫瑰、黄精、小茴香、龙眼肉、橘皮、肉桂、干姜、红糖、阿胶。净含量/规格:以实际生产为准生产者的名称:通化承诚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开发区创业路 555 号 7 号厂房联系方式:043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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