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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PSW
0004
S-2022
玉米发酵酱
2022
玉米
发酵
备案号:QB64/0388S-2022Q/YPSW宁夏 伊 品 生 物 科技 股份 限公 司宁夏 伊 品 生 物 科技 股份 限公 司 企业 标准企业 标准Q/YPSW0004S2022玉米发酵酱2022-08-15发布2022-08-15实施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布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本标准由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国玉、马奕飞、余海涛、乔贵华、海玉财、梁巧玲。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YPSW 0004S20223玉米发酵酱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玉米发酵酱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玉米、食用盐为主要原料,经专用菌种发酵、灭活、过滤、纯化、干燥工艺制成的具有增鲜、增香作用的玉米发酵酱。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 原料玉米应符合根本GB1353国家标准;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国家标准;食用盐应符合GB5461国家标准Q/YPSW 0004S202233.2 外观淡黄色至深棕色粉状产品,具有特殊鲜味,无异味,无可见机械杂质(无异物,无霉变等)。3.3 技术指标玉米发酵酱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技术指标项目项目要求要求谷氨酸钠,%15.0氯化钠(以NaCl计),%40.0氨基酸态氮(以氮计),%2.0全氮(以氮计),%2.5水分,%6.0铅(以Pb计),mg/kg1.0总砷(以As计),mg/kg0.5汞,mg/kg0.1菌落总数/(cfu/g)10000大肠菌群/(MPN/100g)90沙门氏菌/25g不得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25g不得检出4食品添加剂4.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试验方法4.1 感官检测Q/YPSW 0004S20223取样品5g,放置在白色滤纸或磁盘内,在充足的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形态,嗅其气味,检查有无杂质。4.2 谷氨酸钠的测定4.2.1方法概述检测方法:2,4-二硝基氟苯(DNFB)柱前衍生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原理:在碱性条件下谷氨酸中的氨基能定量地与2,4-二硝基氟苯反应生成二硝基氟苯氨酸衍生化产物,在360nm处有最大吸收,紫外检测器定量检测。4.2.2仪器试剂高效液相色谱仪离心机:18000r/min涡旋混合器超声波清洗器实验用水均为一级用水,并经0.45m的微孔滤膜过滤。甲醇:色谱纯乙腈:色谱纯滤膜:0.45m,有机相,水相流动相:B相:55%乙腈-水溶液:准确量取550mL乙腈(HPLC级),准确加入450mL超纯水,摇匀后过0.45m滤膜,超声15min后备用。D相:5.44g/L KH2PO4溶液(pH=7.2):准确称取5.44g KH2PO4(HPLC级),1.65g氢氧化钾(AR级),用超纯水溶解,稀释定容至1000mL,摇匀后过0.45m滤膜,超声15min后备用。碳酸氢钠溶液(4.2 g/100mL):准确称取4.20g碳酸氢钠(分析纯)溶解于超纯水中,定容至100mL。DNFB-乙腈溶液(1%):称取1.0g 2,4-二硝基氟苯,用100mL乙腈(色谱纯)溶解并定容。氨基酸标准品(纯度99.0%)标准储备液:称取100mg(精确至0.1mg)的谷氨酸标准品,用超纯水溶解并定容至100mL容量瓶中,该溶液浓度为1g/L,于4冰箱内贮存,有效期1个月。4.2.3实验操作样品的衍生处理:称取100mg(精确至0.1mg)的玉米发酵酱样品,用超纯水超声溶解后并定容至100mL容量瓶中,离心后取稀释样液10L于1.5ml离心管中,依次加入200L NaHCO3溶液、100LQ/YPSW 0004S202231%DNFB溶液,混匀后置于60水浴中避光衍生60分钟,避光冷却至室温,加入800LKH2PO4缓冲溶液(PH=7.2),混匀后用0.22m针筒过滤器过滤,取15L待试样进行色谱分析。4.2.4色谱分析条件色谱柱:AgilentZORBAXEclipse AAA Analytice 4.6150mm 5m(货号:993400-902)保护柱:AgilentZORBAXEclipse AAA Analytice GuardColumn 4.612.5mm 5m(货号:820950-931)流动相B:55%乙腈-水溶液;流动相D:5.44g/L KH2PO4溶液(pH=7.2),梯度洗脱梯度程序见下表2:表2技术指标时间(min)流动相B流动相D014862128841486103070207030259010271000柱温:40;流速:V=1.0ml/min;运行时间为27min,后运行时间为3min。进样量:15L;检测波长:360nm。4.2.5 标准曲线的绘制在离心管中分别加入0.2ml、0.4ml、0.6ml、0.8ml、1.0ml谷氨酸标准溶液,加超纯水定容至1.0ml,谷氨酸浓度依次为0.2g/L、0.4g/L、0.6g/L、0.8g/L、1.0g/L。Q/YPSW 0004S20223根据高效液相色谱仪检测结果,以溶液浓度为横坐标,标准液峰面积为纵坐标,采用外标法进行标准曲线的绘制。4.2.6 样品的检测然后按照4.2.3方法进行衍生处理并上机,按照保留时间进行定性检测,试样与标准品保留时间的相对偏差不大于2%,单点或多点校正外标法定量。待测样液中氨基酸的响应值应在工作曲线范围内。4.2.7 结果计算与表述谷氨酸含量计算公式4.2.7.1谷氨酸含量多点校正计算公式:X1=Cs n 100式中:Cs标准曲线上查得的试样中谷氨酸的浓度,单位为克每升(g/L);n定容体积,单位为ml;m-称样质量,单位为mg;X1试样中谷氨酸的含量,%;。4.2.7.2谷氨酸钠是的计算:计算公式:X2=X1 1.27式中:X2试样中谷氨酸钠的含量,%;1.27-谷氨酸换算成谷氨酸钠的系数。结果表示:平行测定结果用算术平均值表示,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4.3氯化钠的测定按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的规定进行测定。4.4氨基酸态氮的测定按GB 5009.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的规定进行测定。4.5全氮的测定按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的规定进行测定。Q/YPSW 0004S202234.6水分的测定按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的规定进行测定。4.7铅的测定按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的规定进行测定。4.8砷的测定按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的规定进行测定。4.9汞的测定按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的规定进行测定。4.10菌落总数按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4.11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测定。4.12沙门氏菌按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测定。4.13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4.1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检测。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天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 出厂检验5.2.1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5.2.2出厂检验项目:感官特性、谷氨酸钠、氯化钠、氨基酸态氮、全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1次型式检验,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4判定规则Q/YPSW 0004S2022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检验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品,如复检结果中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为不合格,不得复检。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6.1 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包装牢固。6.2 标识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和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外包装物上应有明显的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等。6.3 运输和贮存本产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受潮、防破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贮。警示说明按GB/T 190和GB/T 191的规定执行。6.4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开封后应尽快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