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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MC 0003 S-2021 浓香金桔配制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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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MC 0003 S-2021 浓香金桔配制酒 2021 浓香 配制
Q/YJMC尤溪县金们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JMC 0003S2021浓香金桔配制酒2021-12-10 发布2022-01-20 实施尤溪县金们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YJMC 0003S2021I前言本标准编制按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安全性指标依据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和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含第1号修改单)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本标准由尤溪县金们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尤溪县金们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草并发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黎伟。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JMC 0003S20211浓香金桔配制酒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浓香金桔配制酒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召回。本标准适用于以金桔酒(蒸馏酒)为酒基原料,添加山药、枸杞、大枣、甘草、薏米(薏苡仁)、砂仁、木瓜、桂圆肉、桑葚、青梅、枇杷叶、辣木叶、牛蒡根、玛咖粉、人参(人工种植)、苹果浓缩汁、蛹虫草、干海参、栀子、丁香、荞麦、葛根、山楂、罗汉果、茶叶、杏干、金银花、玫瑰花、桂花、白果、牡蛎干、阿胶、淡竹叶、菊花、黄精、槐花、酸枣仁、橘皮(陈皮)、白砂糖、蜂蜜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处理、浸泡、过滤、调配、贮存、澄清处理、灌装等工序而成的浓香金桔配制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GB/T 10458荞麦GB 1245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酸测定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GB/T 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B 173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19618甘草GB/T 22300丁香GB/T 26940牡蛎干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JMC 0003S20212GB 316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海参NY/T 288绿色食品茶叶NY/T 1506绿色食品食用花卉Q/YJMC 0001S金桔酒(蒸馏酒)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卫法监发(2002)51 号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生部 2011 年第13号公告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 2012 年第17号公告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2012年第19号公告 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10号公告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20号公告 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9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食品函201383号)关于牛蒡作为普通食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 号(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辅材料要求3.1.1金桔酒(蒸馏酒):应符合该企业备案的 Q/YJMC 0001S 标准要求。3.1.2甘草:应符合 GB/T 19618 的要求。3.1.3苹果浓缩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要求。3.1.4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5枇杷叶: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20 号公告关于批准番茄籽油等 9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的要求。3.1.6辣木叶: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9 号公告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 4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要求。3.1.7干海参:应符合 GB 31602 的要求。3.1.8丁香:应符合 GB/T 22300 的要求。3.1.9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要求。3.1.10荞麦:应符合 GB/T 10458 的要求。3.1.11牡蛎干:应符合 GB/T 26940 的要求。3.1.12玛咖粉:应符合卫生部 2011 年第 13 号公告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的要求。3.1.13蛹虫草: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 年第 10 号公告 关于批准塔格糖等 6 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3.1.14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 2012 年第 17 号公告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的要求。3.1.15青梅、杏干:应洁净、无变质、无污染并符合 GB 2762 和 GB 2763 的要求。3.1.16山药、薏米(薏苡仁)、大枣、砂仁、木瓜、栀子、葛根、山楂、罗汉果、金银花、阿胶、淡竹叶、菊花、黄精、槐花、酸枣仁、橘皮(陈皮)、桂圆肉、桑葚、白果、枸杞: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51 号通知,质量应符合供应企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JMC 0003S202133.1.17牛蒡根: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卫食品函201383 号)批复,质量应符合供应企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3.1.18茶叶:应符合 NY/T 288 的要求。3.1.19玫瑰花、桂花:应符合 NY/T 1506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和外观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久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GB/T 10345香气具有配制酒持有的醇香气,无异香滋味具有配制酒持有的口味,醇厚、尚柔和、无异味风格酒体协调、具有配制酒的典型风格3.3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及其他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酒精度a(20)/(%vol)28.058.0GB 5009.225总酸(以乙酸计)/(g/L)6.00GB 12456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0.35GB/T 10345总糖b(以葡萄糖计)/(g/L)300GB/T 15038干浸出物/(g/L)0.1GB/T 15038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甲醇c/(g/L)0.6GB 5009.266氰化物c(以 HCN 计)/(mg/L)8.0GB 5009.36注:a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b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之差为10%;c甲醇、氰化物的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JMC 0003S20214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和 GB 8951的要求。5检验规则5.1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的产品为同一批次。5.2抽样5.2.1在成品库内以随机抽样方式抽取样品,抽样单位以瓶计。5.2.2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8 瓶(总数不少于 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3.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本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总酸、总糖、总酯、干浸出物、甲醇、净含量。5.3.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一次,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材料来源或生产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质量不稳定时;d)停产 3 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5.4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检测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理化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随机抽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产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2757、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添加枇杷叶的产品应注明每日最大使用量(折合枇杷叶食用量10 克/天,折合本产品食用量300ml/天);添加玛咖粉的产品应注明每日最大使用量(折合玛咖粉食用量25 克/天,折合本产品食用量500ml/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YJMC 0003S20215天)和不适宜人群(该产品不适宜人群为: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添加人参(人工种植)的产品应注明每日最大使用量(折合人参食用量:3 克/天,折合本产品食用量125ml/天)和不适宜人群(该产品不适宜人群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及 14 周岁以下儿童);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孕妇和儿童不宜饮酒;酒精度10%vol 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6.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包装容器应清洁,要求封口封装严密,无渗漏。外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防冻和严禁火种;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温度保持在5-35之间为宜。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火种。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贮存温度保持在5-35之间为宜。7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8召回应符合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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