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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R
0004
S-2022
速冻鱼肉制品
2022
速冻
鱼肉
制品
1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R 速冻鱼肉制品 2022 09-09 发布 2022 10-20 实施 Q/YR 0004S2022 佛山市顺德区杨荣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杨荣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41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1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R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起草单位:佛山市顺德区杨荣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莫永树。Q/YR 0004S-2022 1 速冻鱼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鱼肉制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与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为主要原料,根据不同的种类的需要,选择饮用水、鸡蛋、小麦粉、淀粉、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食用植物油、鸡粉、陈皮、香辛料、D-异抗坏血酸钠、5-呈味核苷酸二钠、柠檬酸、乳酸钠、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中的几种为配料,经宰杀、清洗、绞碎、调味、混合、成型、加热或不加热、包装、速冻制成的非即食速冻鱼肉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5 小麦粉 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1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又名呈味核苷酸二钠)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1886.3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 GB 27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 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Q/YR 0004S-2022 2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SB/T 10415 鸡粉调味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鲜(冻)鱼应符合 GB 2733 要求。3.1.2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要求。3.1.3 鸡蛋应符合 GB 2749 要求。3.1.4 小麦粉应符合 GB/T 1355 要求。3.1.5 淀粉应符合 GB 31637 要求。3.1.6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要求。3.1.7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要求。3.1.8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要求。3.1.9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要求。3.1.10 鸡粉应符合 SB/T 10415 要求。3.1.11 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要求。3.1.12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要求。3.1.13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 GB 1886.171 要求。3.1.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要求。3.1.15 乳酸钠应符合 GB 25537 要求。3.1.16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应符合 GB 29932 要求。3.1.17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 GB 25566 要求。3.1.18 焦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339 要求。3.1.19 六偏磷酸钠应符合 GB 1886.4 要求。3.1.20 陈皮和所有原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和 GB 31650 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要求。Q/YR 0004S-2022 3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观、色泽 呈该品种特有的颜色 滋味和气味 具有该品种独特的气味,无异味、异臭 组织、形态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形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物(以氯离子计),%8.0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30 铅(以Pb计),mg/kg 0.5 镉(以Cd计),mg/kg 0.1 甲基汞(以Hg计),mg/kg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0.1 铬(以Cr计),mg/kg 1.9 N-二甲基亚硝胺,g/kg 4.0 多氯联苯a,g/kg 20 a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总和计。3.4 食品添加剂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挥发性盐基氮:按 GB 5009.228 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Q/YR 0004S-2022 4 5.2.4 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甲基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7 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5.2.8 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进行。5.2.9 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所有原、辅料在入库之前都必须经质检部门检验或确认合格后,才能入库。6.2 组批 以同一班次、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 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进行,其它项目检验应自包装完好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量不低于400g。6.4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氯化物、挥发性盐基氮、标签以及净含量。6.5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第 3 章除“原辅料要求”外的所有的项目和标签。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材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停产超过三个月,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则判定本次检验合格。如标签或净含量有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本次检验为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不符合要求,允许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若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本次检验为不合格。7 标签与标志 7.1 标签 Q/YR 0004S-2022 5 产品销售包装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并至少标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贮藏条件、产品标准号、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营养成分表。7.2 标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T 6388 规定。8 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包装 产品用符合GB 9683要求的塑料袋包装。运输包装用符合GB/T 6543要求的瓦楞纸箱,箱内应有标明数量相符的食品和合格证或章。特殊包装由供需双方商定。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具有冷藏或保温功能,并保持运输温度为(-182)。不应与其它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暴晒雨淋。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重压、严禁抛掷。8.3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温度为-18以下的冷库内,离地、离墙 15cm 以上,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或其他杂物一起存放。在符合上述贮运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之日起计,产品的保质期见标签。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