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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FN 0029 S-2023 蜂王胎王浆冻干粉片 (蜂产品制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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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FN 0029 S-2023 蜂王胎王浆冻干粉片 蜂产品制品 2023 蜂王 王浆 干粉 产品 制品
Q/SLFN 老蜂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LFN 0029S-2023 蜂王胎王浆冻干粉片(蜂产品制品)2022-12-15 发布 2023-1-16 实施 老 蜂 农 生 物 科 技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发 布 代替 Q/SLFN 0023S-2022 Q/6 1 0 0 0 0-1 441 9 S-2 0 2 3有效期至 2 0 2 5 1 0 3 1Q/SLFN 0029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Q/SLFN 0023S-2022蜂王胎王浆冻干粉片(蜂产品制品)。本标准与Q/SLFN 0023S-202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封面、格式按照GB/T 1.1-2020的规则进行了修改。标准号发生变更,将“Q/SLFN 0023S”修改为“Q/SLFN 0029S”。标准年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变更。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范围及理化指标“10-羟基-2-癸烯酸”。本标准由老蜂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老蜂农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琳、李琼。本标准批准人:杨万锁。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SLFN 0023S2022。Q/SLFN 0029S-2023 1 蜂王胎王浆冻干粉片(蜂产品制品)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蜂王胎王浆冻干粉片(蜂产品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蜂王幼虫(又称蜂王胎)冻干粉、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为原料,经粉碎、过筛、混合、压片、包装等工序制成的蜂王胎王浆冻干粉片(蜂产品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4806.7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GB 96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蜂王浆 GB 14881 GB 17399 GB/T 215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 蜂王浆冻干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59 GB 31636 蜂花粉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花粉 GB 31650 GB/T 347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蜂王幼虫冻干粉 Q/SLFN 0029S-2023 2 NY/T 2649 蜂王幼虫和蜂王幼虫冻干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蜂王幼虫(又称蜂王胎)冻干粉:应符合GB/T 34780的要求。3.1.2 蜂王浆冻干粉:应符合GB/T 21532的要求。3.1.3 蜂花粉:应符合GB 31636或GB/T 30359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产品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不同批次之间允许有轻微色差。状态 片状,片型完整光洁 气味 蜂王浆及蜂王胎特有气味,没有焦糊等异味。滋味 具有该品种特有的滋味,无异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 产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10-羟基-2-癸烯酸/%0.5 水分/%6.0 灰分/%6.0 蛋白质/%30 铅(以 Pb 计)/(mg/kg)0.5 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5 2 104 9104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2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Q/SLFN 0029S-2023 3 3.6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3.6.1 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的规定。3.6.3 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 污染物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兽药残留限量 3.7.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7.3 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3.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检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4.1.1 色泽: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用肉眼观察。4.1.2 气味:鼻嗅。4.1.3 滋味:口尝。4.1.4 状态、杂质:在自然光下观察状态,检查其有无杂质。4.2 理化指标 4.2.1 10-羟基-2-癸烯酸:按 GB 9697中 5.3的规定执行。4.2.2 水分:按 GB 5009.3第二法的规定执行。4.2.3 灰分:按 GB 5009.4的规定执行。4.2.4 蛋白质:按 GB 5009.5 第一法的规定执行。4.2.5 铅:按 GB 5009.12的规定执行。4.3 微生物限量 4.3.1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的规定执行。4.3.2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的规定执行。4.4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和抽样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产品为一组批。每批产品由本单位质量检验部门随机抽样进行检验,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10个最小包装,每个最小包装总量不低于30g;样品分为2份,其中1份用于检验,1份用于留样。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应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10-羟基-2-癸烯酸、水分、灰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Q/SLFN 0029S-2023 4 5.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 3.23.5项下全部项目及产品标签。5.3.2 一般情况下,每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b)停产3个月以上(包括3个月)再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提出要求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4.2 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目,可以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复检,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限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签标识 6.1.1 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6.1.2 外包装标识: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内包装材料的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4806.1 或 GB 4806.7 的要求,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的要求。6.2.2 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 运输 运输时应做好产品防护。运输工具应清洁、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及可能污染产品的物品混运;在运输中应注意轻装、轻卸、防雨、防晒、防压。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堆码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及产品为限,仓库应有防鼠、防尘、防潮设施,并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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