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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K
0007
S-2022
山药粉
2022
山药
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K Q/YK 0007S-2022 山药粉 2022-11-05 发布 2022-12-28 实施 云康大健康云康大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1366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2月06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K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参照了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云康大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云康大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黄景钢 本标准于 2022 年 11 月 05 日首次发布。Q/YK 0007S-2022 1 山药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药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山药或山药粉为原料,经粉碎或不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可冲水即食的山药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饮冻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BB/T 0034 铝防盗瓶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 一部 Q/YK 0007S-2022 2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山药/山药粉:应符合药典2020年一部的规定、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滋味及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 组织形态 粉状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7.0 铅(以 Pb 计)/(mg/kg)0.7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指示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5104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0 沙门氏菌,/25g 5 0 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5 1 100 1000 霉菌,CFU/g 50 注1: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Q/YK 0007S-2022 3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检验 按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霉菌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产品质量追溯检验要求的量进行检验,剩余样品留存备查。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3.2 每批产品应由公司品管部按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应附有合格证方准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Q/YK 0007S-2022 4 a)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b)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设备时;d)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该项的检验。6.4.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5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以一次为限,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进行复检。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包装容器上的标签和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规定。外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规定。7.2 包装 7.2.1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7.2.2 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7.2.3 铝防盗瓶盖应符合 BB/T 0034 的要求。7.2.4 复合膜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7.2.5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 运输 成品运输时,注意防压、防水、防晒,装运过程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装卸时应轻装轻卸。7.4 贮存 7.4.1 产品应在清洁、卫生、阴凉干燥的仓库内,离墙 30cm 以上,离地 10cm 以上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物品混放。7.4.2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