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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GLY
0004
S-2022
什锦果干脯
2022
什锦
果干
Q/YGLY 0004S-2022 I 04.01 廊 坊 悠 谷 粮 油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GLY 0004S-2022 什锦果干(脯)2022-08-02 发布 2022-08-02 实施 廊坊悠谷粮油有限公司廊坊悠谷粮油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Q/YGLY 备 案 号:13079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09月07日 有效日期:2027年09月06日 Q/YGLY 0004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贯彻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参考了GB 1488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本标准的检验方法采用了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由廊坊悠谷粮油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廊坊悠谷粮油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梦然。本标准于2022年08月02日由廊坊悠谷粮油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梦然徐梦然批准发布,并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于2022年08月02日首次发布。Q/YGLY 0004S-2022 1什锦果干(脯)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什锦果干(脯)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黑加仑干、葡萄干、桑椹干、枸杞、香蕉干(脯)、柠檬干(脯)、无花果干、苹果干(脯)、梨干(脯)、山楂干(脯)、桂圆干、蔓越莓干、蓝莓干(脯)、芒果干(脯)、猕猴桃干(脯)、菠萝干(脯)、杏干(脯)、椰子干(脯)、桃干(脯)、橙皮脯丁中的几种为原料,经挑选、混合、包装制成的什锦果干(脯)。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NY/T 705 无核葡萄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3 技术要求 Q/YGLY 0004S-2022 23.1 原料要求 3.1.1 葡萄干应符合 NY/T 705 的规定。3.1.2 枸杞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1.3 黑加仑干、桑椹干、香蕉干、柠檬干、无花果干、苹果干、梨干、山楂干、桂圆干、蔓越莓干、蓝莓干、芒果干、猕猴桃干、菠萝干、杏干、椰子干、桃干应符合 GB 16325 的规定。3.1.4 香蕉脯、柠檬脯、苹果脯、梨脯、山楂脯、蓝莓脯、芒果脯、猕猴桃脯、菠萝脯、杏脯、椰子脯、桃脯、橙皮脯丁应符合 GB 14884 的规定。3.1.5 所有原料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气味和滋味 应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大小均匀,无虫蛀,无霉烂现象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将被测样品去除包装后,置于光亮处,用肉眼观察其色泽、杂质及组织状态,鼻嗅气味,口尝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25 GB 5009.3 铅(以Pb计)/(mg/kg)0.4 GB 5009.12 展青霉素a/(g/kg)50 GB 5009.185 a仅限添加苹果干(脯)、山楂干(脯)的产品。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 CFU/g 表示)项 目 n c m M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 5 2 103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100 GB 4789.3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1000 GB 4789.10 沙门氏菌 5 0 0/25g-GB 4789.4 霉菌 50 GB 4789.15 采样方案按 GB 4789.1 的规定执行。Q/YGLY 0004S-2022 3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规则 6.1 组批 由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品种为一批。6.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0个最小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1000g。其中5个用作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的检验,5个留样。微生物指标按GB 4789.1的规定执行。6.3 出厂检验 6.3.1 出厂检验项目 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6.3.2 每批产品须经本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6.4 型式检验 6.4.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亦应进行:a)主要原辅料、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化时;b)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为合格品。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6 标识、包装、贮存、运输、保质期 7.1 标识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和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7.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Q/YGLY 0004S-2022 4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产品外包装应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7.3 贮存 产品应在清洁、干燥、通风避光、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7.4 运输 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运输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