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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MKF
0001
S-2023
焙炒咖啡
2023
咖啡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YMKF Q/YMKF 0001S-2023 焙炒咖啡 2023-01-01 发布 2023-02-01 实施 佛山市羊咩咖啡有限公司佛山市羊咩咖啡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60052S-2023备案日期:2023年02月27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YMKF 0001S-2023 I 前 言 本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本标准由佛山市羊咩咖啡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佛山市羊咩咖啡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潘伟杨。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YMKF 0001S-2023 1 焙炒咖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焙炒咖啡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生咖啡豆为原料,经筛选、调配(或不调配)、焙炒、冷却、磨豆(或不磨豆)、包装等工序加工制成的焙炒咖啡,包括焙炒咖啡豆和咖啡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80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604 生咖啡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生咖啡豆应符合NY/T 604、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Q/YMKF 0001S-2023 2 感官 香气农郁,无异气味,品味和口感都很好 外观 色泽 整体均匀一致 组织形态 焙炒咖啡豆呈椭圆或圆形,颗粒均匀;焙炒咖啡粉形态均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要求。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5.0 铅(以Pb计)/(mg/kg)0.4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要求。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沙门氏菌,/25g 5 0 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5.1.1 外观 从样品中随机抽取试样50克,置清洁白纸上,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组织形态。5.1.2 感官 按NY/T 604的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Q/YMKF 0001S-2023 3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公司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要求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出厂检验 6.3.1 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或送检,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并出具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6.3 型式检验 6.3.1 在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规定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原材料产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f)更换生产设备时。6.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全部项目和标签。6.4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生产线、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5 抽样方法 抽样以随机抽样的方法从同一批次成品中抽取样品,每批按0.1%在产品中抽取。6.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品。检验结果(除微生物指标外)中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时,可从该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判为不合格品。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Q/YMKF 0001S-2023 4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产品的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 4806.1的要求。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它污染物。7.3.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的物品混运,搬运时要小心轻放。7.4 贮存 7.4.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仓库温度保持室温便可。7.4.2 成品堆放不得与潮湿、有异味的的物品同仓库存放。7.4.3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cm以上,离墙20cm以上。7.4.5 在上述储运条件下,保质期具体见标签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