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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SP
0001
S-2022
肠粉专用粉
2022
肠粉
专用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SFSP Q/SFSP 0001S-2022 肠粉专用粉 2022-08-20 发布 2022-09-30 实施 广州市穗沣食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穗沣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发布 备案号:44011198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0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SFSP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编写。本标准由广州市穗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州市穗沣食品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丽君。本标准于2022年08月20日首次发布。Q/SFSP 0001S-2022 1 肠粉专用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肠粉专用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粘米粉、小麦淀粉为原料,按一定比例调配、混合、搅拌等工艺制作而成的肠粉专用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16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粘米粉: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3.1.2 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GB 31637的规定。Q/SFSP 0001S-2022 2 3.1.3 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呈本品应有的色泽 形态 干燥的粉末,粗细均匀一致,无霉变、污染等迹象 滋味和气味 无霉变、酸味及杂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脂肪酸值(以KOH计)/(mg/100g)50 水分/(g/100g)15.0 灰分/(g/100g)1.0 粗细度/(g/100g)全部通过100目号特制筛 含砂量/(g/100g)0.02 磁性金属物/(g/kg)0.003 铅(以Pb计)/(mg/kg)0.15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4.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用眼观、鼻闻、口尝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执行。5.2.2 脂肪酸值 按GB/T 5510的规定执行。5.2.3 粗细度 按GB/T 5507的规定执行。Q/SFSP 0001S-2022 3 5.2.4 灰分 按GB 5009.4的规定执行。5.2.5 含砂量 按GB/T 5508的规定执行。5.2.6 磁性金属物 按GB/T 5509的规定执行。5.2.7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执行。5.3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料经厂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做好原料名称、产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登记工作。6.2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量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能出厂,并附产品合格证。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水分、灰分、粗细度、净含量。6.4 型式检验 6.4.1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改变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3章规定的全部要求。6.5 抽样 6.5.1 定型包装产品的抽样数量要求:200g(含200g)以上包装产品不少于6包、200g以下包装产品不少于8包。6.5.2 样品抽取后,应立即进行检验,如不能立即检验,样品应妥善封存。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6.6.2 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允许在原抽样样品中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7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标志 Q/SFSP 0001S-2022 4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应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及编号、贮存条件、联系方式等。外包装箱图示标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2 包装 本产品内包装为食品级塑料袋,其质量符合GB 4806.7的要求。外包装用编织袋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T 8946的要求。7.3 运输 运输应用符合卫生要求的专业工具。运输过程中应加遮盖,严防日晒雨淋,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装卸时应小心轻放,防止剧烈震动。7.4 贮存 产品应储存于清洁干燥、阴凉、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地板要有垫板,且离地、离墙20cm以上,中间留有通道,叠放不易太高。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共贮。入库后的产品,应掌握先进的原则。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入库。仓库内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蝇、防鼠等措施。7.5 保质期 本产品在上述正常运输、贮存、保持原包装、标志的情况下,保质期从生产包装之日算起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