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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
S-2021
原浆清酒
2021
原浆
清酒
标准备案弓 S2021 年l月咨!日 Cs Q/YDHL 广西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YDHL OO11S-2021 原浆清酒、了 主月 蓄A瞥 2021一,0一25发布 2021一11一25实施 广西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 火概:思二二二易;拼 Q丫DHL OO11S-2021 前 全口 本文件按照GB/I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本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西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梁靖、韦雪芳。本文件于2021年10月25日发布,2021年11月25日实施。草。一 氰 浆 原 围 范 Q丫DElL OO11S-2021 本文件规定了原浆清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大米、糯米为主要原料,添加酒曲、白砂糖(或不添加),经蒸煮、糖化、发酵、粗压榨、杀菌、调配、灌装、杀菌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原浆清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17 白砂糖 GB/T 1354 大米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T 13662 黄酒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产品分类 按含糖量不同将产品分为:干型原浆清酒、半干型原浆清酒、半甜型原浆清酒、甜型原浆清酒。5 要求,了性 200;:;上 Q丫D日L OO11S-2021 51 原辅料要求 5.1.1 大米、糯米 应符合GB/I 1354、GB 2715的规定。5.1.2 酒曲 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其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5.1.3 白砂糖 应符合(;B/T 317的规定。5.1.4 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色泽和外观 呈淡乳黄色,混浊,允许酒体分层有聚集物 香?气 具有清酒特有的醇香、无异香 口?味 酒体较醇厚,爽口、无异味 风?格 酒体协调,具有清酒特有的风格 5.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干型原浆清酒 半干型原浆清酒 半甜型原浆清酒 甜型原浆清酒 总糖(以葡萄糖计)/(g/L)蕊15.0 15.1-40.0 40.1-lOO.0 100.1-200.0 氨基酸态氮/(g/L)?)0.03 酒精度(20CC)/(%vol)5.0-16.0 总酸(以乳酸计)/(gIL)1.0-5.0 铅(以Pb计)/(mg/kg)?(0.4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注1: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士1.0%vo1。注:酒精度低于14%vol时,氨基酸态氮按14%vol折算;酒精度低于11%vol时,氨基酸态氮按11%vol折算。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2 Q丫DHL OO11S-2021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6的规定。8 检验方法 8.1 感官要求 按GB/T 13662规定的方法测定。8.2 理化指标 8.2.1 酒精度 按GB 5009.225规定的方法测定。8.2.2 总糖、总酸、氨基酸态氮 按GB/T 13662规定的方法测定。o.).)?-VP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其他污染物 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8.3 食品添加剂 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方法测定。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以同一原料、同一配方、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班次生产同一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9.2 抽样方法及数量 抽样基数不应少于200瓶,每批随机抽取6件产品,每件抽取1瓶,共抽取6瓶,总量控制不少于3L0 将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份检验,1份备查。9.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酒精度、总糖、总酸、氨基酸态氮。9.4 型式检验 9.4.1 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郭岁翻如试 Q丫DHL OO11S-2021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9.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2.5.3和6规定的项目 95 判定规则 9.5.1 全部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5.2 检验结果如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复检结果仍有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5.3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10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 标签、标志 10.1.1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758的规定。同时标签上还应标明产品的类型(如干型原浆清酒、半干型原浆清酒、半甜型原浆清酒、甜型原浆清酒)。10.1.2 产品外包装储运图示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10.2 包装 10.2.1 产品预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并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10.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千燥无异味,运输过程应避免强烈振荡,有防尘、防晒、防潮、防冰冻的措施,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10.3.2 装卸产品时应轻拿轻放,不应丢甩、挤压,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地面。10.4 贮存 10.4.1 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晒、防虫、防鼠的仓库中,不应有火种,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 C-25 C。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的物品混贮。10.4.2 产品不应直接接触墙或地面,离地面、墙面间的距离应大于15cm,堆码高度以不挤压和提取方便为宜。10.5 保质期 在符合文件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产品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对于酒精度1 0%vo 1的产品,其保质期为24个月,酒精度)10%vol产品可以不标示保质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