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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HB 0001 S-2019 固态复合调味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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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HB 0001 S-2019 固态复合调味料 2019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Q/YBHB0001S-2019223410S-20192019111820221117*Q/YBHB备案号:223410S-2019有效期至:2022 年 11 月 17 日延边河坝调料加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BHB0001S-2019固态复合调味料2019-11-18 发布2019-11-18 实施延边河坝调料加工有限公司 发发布布Q/YBHB0001S-20191固态复合调味料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孜然为主要原料,辅以辣椒粉、食用盐、食糖、香辛料和调味品(花椒粉、胡椒粉、葱粉、生姜粉、大蒜粉、小茴香、桂皮、八角、丁香、甘草)、牛肉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酵母抽提物、味精、花生、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中两种或多种,经原料前处理、炒制(或不炒制)、粉碎(或不粉碎)、混合、调配(或不调配)、搅拌、干燥、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工艺加工而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1532花生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1761芝麻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T 22267孜然GB/T 23183辣椒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T 23530酵母抽提物Q/YBHB0001S-20192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SB/T 10371鸡精调味料SB/T 10513牛肉粉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分类产品按食用方法不同可分为:即食类固态复合调味料和非即食类固态复合调味料。4技术要求4.1原辅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4.1.1 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4.1.2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3 花生应符合 GB/T 1532 的规定。4.1.4 孜然应符合 GB/T 22267 的规定。4.1.5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6 食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7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8 牛肉粉调味料应符合SB/T 10513的规定。4.1.9 鸡精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371的规定。4.1.10 香辛料调味品(花椒粉、胡椒粉、葱粉、生姜粉、大蒜粉、小茴香、桂皮、八角、丁香、甘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11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12 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 的规定。4.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1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呈淡黄色至深黄色,淡红色至暗红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体态,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滋、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气味,香、咸、甜、辣味等,无异味组织形态颗粒状、结晶状、粉状、块状等固态形式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异物4.3理化指标Q/YBHB0001S-20193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15GB 5009.3食盐(以氯化钠计),20GB 5009.444.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9GB 5009.12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4.5微生物限量即食类固态复合调味料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即食类固态复合调味料微生物限量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25g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210010000GB 4789.10 第二法注:a样品的分析与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检验规则7.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有此项要求)、大肠菌群(有此项要求)。7.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Q/YBHB0001S-20194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7.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每批抽样基数不得少于 200 袋且不低于 30kg,抽样数量为不少于 10 袋,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7.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8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8.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固态复合调味料配料表(原料):芝麻、孜然、食用盐、食糖、香辛料和调味品(花椒粉、胡椒粉、葱粉、生姜粉、大蒜粉、小茴香、桂皮、八角、丁香、甘草)、牛肉粉调味料、鸡精调味料、酵母抽提物、味精、花生、食品用香精、食品用香料中两种或多种净含量/规格:按定货要求制定其净含量,定量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委托方和受委托生产方:按委托协议标注8.2营养成分表预包装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要求和表 5、表 6 的规定。8.2.1 即食类固态复合调味料表 5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gNRV%能量819kJ12%蛋白质16.7g28%Q/YBHB0001S-20195脂肪2.7g5%碳水化合物38.5g13%钠4000mg200%8.2.2 非即食固态复合调味料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gNRV%能量578kJ7%蛋白质22.6g38%脂肪0.6g1%碳水化合物10.1g3%钠20448mg1022%9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5、GB 4806.7 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 GB 23350 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10运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暴晒,雨淋;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装卸时应轻装轻卸。11贮存成品应贮存于清洁、干燥、通风、阴凉、并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的仓库或 04冷藏库中(具体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隔墙离地 20cm 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12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不超过 12 个月(具体期限以产品标签标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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