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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ZHX
0002
S-2022
食用猪油
2022
食用
猪油
Q/QZHX泉 州 荷 香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QZHX 0002S2022食用猪油2022-07-23 发布2022-08-22 实施泉州荷香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QZHX 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本标准的安全指标依据 GB 2762 的规定制定。本标准于 2022 年 07 月 23 日发布。本标准由泉州荷香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泉州荷香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百福。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HX 0002S20221食用猪油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猪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肉脂肪组织(肥膘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丁基羟基茴香醚(BHA)、没食子酸丙酯、特丁基对苯二酚、二丁基羟基甲苯(BHT)、植酸、维生素E,经预处理、清洗、绞肉、熔炼、滤渣、脱胶、脱酸、脱色、脱臭、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精炼食用猪油或经预处理、清洗、分切(或绞碎)、熔炼、滤渣、冷却、包装等工艺制成食用猪油;属于食用动物油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丁基羟基茴香醚(BHA)GB 1886.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没食子酸丙酯GB 1886.2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 EGB 1886.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植酸(又名肌醇六磷酸)GB 19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丁基羟基甲苯(BHT)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并()芘的测定GB 5009.1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二醛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37 食用猪油GB 1014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动物油脂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6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特丁基对苯二酚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HX 0002S20222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23 号2009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猪肉脂肪组织(肥膘等):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的猪的板油、肉膘、网膜或附着于内脏器官的纯脂肪组织,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2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3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应符合 GB 1886.12 的要求。3.1.4没食子酸丙酯:应符合 GB 1886.14 的要求。3.1.5特丁基对苯二酚:应符合 GB 26403 的要求。3.1.6二丁基羟基甲苯(BHT):应符合 GB 1900 的要求。3.1.7植酸:应符合 GB 1886.237 的要求。3.1.8维生素 E:应符合 GB 1886.233 的要求。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特有的色泽,呈白色或略带黄色,无霉斑滋味及气味具有特有的气味、滋味,无酸败及其他异味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及挥发物/(g/100g)0.5折光率(40)/%1.4481.465酸价(以脂肪计)(KOH)/(mg/g)2.5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 g)0.20丙二醛/(g/100 g)0.25铅(以 Pb 计)/(mg/kg)0.08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HX 0002S202233.4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3.5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5 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3.6.1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 GB 14880 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检验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将试样置于 50mL 烧杯中,水浴加热至50,用玻璃棒迅速搅拌,嗅其气味,品其滋味。5.2理化检验5.2.1水分及挥发物:按 GB 5009.236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折光率:按 GB/T 893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酸价:按 GB 5009.2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过氧化值:按 GB 5009.227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丙二醛:按 GB 5009.18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6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6检验规则6.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产品出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QZHX 0002S20224每批产品必须经本企业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准出厂。6.3抽样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 10 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留样。6.4产品检验6.4.1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6.4.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六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判定规则6.5.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7.1标签和标志产品预包装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外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包装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相应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运输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7.5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整,产品的保质期按包装标注执行。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