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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FS 0013 S-2022 素肉松(豆制品)系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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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FS 0013 S-2022 素肉松豆制品系列 2022 肉松 豆制品 系列
盐 城 市 费 氏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CFS 0013S-2022 素肉松(豆制品)系列 2022-03-07 发布 2022-07-20 实施 盐城市费氏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YCFS 代替 Q/YCFS 0013S-2019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6 0 2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7-1 9Q/YCFS 0013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是对原标准 Q/YCFS 0013S-2019 的修订。除对原标准进行编辑性修改,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对规范性引用文件重新进行了索引。修改了标准的名称。增加部分原辅料。调整了产品的保质期。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参照了 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的要求。本标准规定指标“铅(以 Pb 计)0.4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豆类制品”的规定“铅(以 Pb 计)0.5mg/kg”。本标准由盐城市费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费红军、张清兰。本标准于2019年7月首次发布,于2020年3月第1次修订。J S Q BQ/YCFS 0013S-2022 1 素肉松(豆制品)系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素肉松(豆制品)系列的分类及命名、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拉丝蛋白(膨化豆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植物油、食用盐、白砂糖、味精、豆粉、辣椒调味油、芝麻、海苔、酱油、鱼露、香辛料粉(除罂粟、藏红花、葫芦巴外)、酵母抽提物、食品用香精、乙基麦芽酚、天然胡萝卜素、高粱红、甜菜红、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钠、葡萄糖酸-内酯、丙酸钠中的一种或多种为辅料,经预处理、浸泡、打丝、甩干、拌料、烘烤、炒制、斩拌、再炒制、挑拣、包装而制成的素肉松(豆制品)系列(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1886.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高粱红 GB 1886.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886.1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GB 1886.20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J S Q BQ/YCFS 0013S-2022 2 GB 7657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内酯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调味品 GB/T 11761 芝麻 GB/T 12729.1-2008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GB 131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186 酿造酱油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 GB 255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钠(溶液)GB 2554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SB/T 10453 膨化豆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及命名 3.1 产品根据不同风味进行命名,命名规则:“风味名称”+“素肉松/植物肉松(豆制品)”。例如:若产品具有海苔风味,则产品名称为“海苔风味素肉松(豆制品)”或海苔风味植物肉松(豆制品)。3.2 产品根据是否添加辣椒调味油,可分为:原味、辣味。3.3 产品以“新创名称”命名产品时,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新创产品所用的原料与辅料均应为国家卫生部门认可的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物质。4 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大豆拉丝蛋白(膨化豆制品)应符合 SB/T 10453 的规定。4.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中食用植物油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4 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4.1.5 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6 豆粉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4.1.7 辣椒调味油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4.1.8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4.1.9 海苔应符合 GB 19643 的规定。4.1.10 酱油应符合 GB/T 18186 的规定。4.1.11 鱼露应符合 GB 10133 的规定。4.1.12 香辛料粉(除罂粟、藏红花、葫芦巴外)应符合 GB/T 15691 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3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J S Q BQ/YCFS 0013S-2022 3 4.1.14 乙基麦芽酚应符合 GB 1886.208 的规定。4.1.15 天然胡萝卜素应符合 GB 31624 的规定。4.1.16 高粱红应符合 GB 1886.32 的规定。4.1.17 甜菜红应符合 GB 1886.111 的规定。4.1.18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规定。4.1.19 D-异抗坏血酸钠应符合 GB 1886.28 的规定。4.1.20 乳酸钠应符合 GB 25537 的规定。4.1.21 葡萄糖酸-内酯应符合 GB 7657 的规定。4.1.22 丙酸钠应符合 GB 25549 的规定。4.1.23 酵母抽提物应符合 GB/T 23530 的规定。4.1.24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色 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稍有光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下,用目测其色泽及组织形态,鼻嗅气味,品尝滋味,观察其有无杂质。组织形态 呈纤维状,无霉变 滋味与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18 GB 5009.3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 GB 5009.229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 GB 5009.227 4.4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限 量 试验方法 铅(以 Pb 计)/(mg/kg)0.4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中豆类制品的规定 4.5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J S Q BQ/YCFS 0013S-2022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微生物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4 105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5 2 10 102 GB 4789.3 致病菌 沙门氏菌,/25g 应符合 GB 29921 的规定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 GB 4789.10 第二法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6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 产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的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a)产品批量投产前;b)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除 4.1、4.9 以外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J S Q BQ/YCFS 0013S-2022 5 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不小于 6 个最小包装单位,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小于 10 个最小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5.5.1 产品经检验,检验项目的指标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次产品为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2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的指标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用备检样本复检不合格项,复检如仍不符合标准规定,则判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或复检结果全部合格的,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合格。5.5.3 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不允许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或该次型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有:产品名称、质量(重量)及数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符合 GB/T 191 的有关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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