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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L
0002
S-2023
知遇山楂植物饮料
2023
知遇
山楂
植物
饮料
Q/XZL西安洲良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ZL 0002S2023知遇山楂植物饮料2023-01-01 发布2023-02-01 实施西安洲良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6 1 0 0 0 0-1 47 5 8 S-2 0 2 3有效期至 2 0 2 6 0 2 1 7Q/XZL 0002S2023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进行编写。本标准由西安洲良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西安洲良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博。本标准批准人:窦建卫。本标准属首次发布。1Q/XZL 0002S2023知遇山楂植物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知遇山楂植物饮料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山楂、山里红为原料,适量添加甜菊糖苷、对羟基苯甲酸乙酯,经提取、浓缩、调配、过滤、灭菌、灌装、包装等工艺加工而制成的知遇山楂植物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对羟基苯甲酸乙酯GB 1886.3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1326植物饮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2Q/XZL 0002S202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卫计委布】药食同源原料目录(2017)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山楂、山里红:应符合【卫计委发布】药食同源原料目录(2017)版的规定。3.1.2甜菊糖苷:应符合 GB 1886.355 的规定。3.1.3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应符合 GB 1886.31 的规定。3.1.4生活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5纯化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版)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组织状态液体,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滋味、气味味微酸甜,应有知遇山楂植物饮料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g/L)50.0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15.0展青霉素/(g/kg)50铅(以Pb计)/(mg/kg)0.029甜菊糖苷(以甜菊醇当量计)/(g/kg)0.2对羟基苯甲酸乙酯(以对羟基苯甲酸计)/(g/kg)0.253.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3Q/XZL 0002S2023表 3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25mL500-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原料及食品添加剂3.6.1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6.3保证不使用和添加法律、法规、国家部门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规定许可以外的任何物质。3.7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污染物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及其相应的检验方法应分别符合 GB 2762、GB 2761、GB 2763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检验方法4.1感官要求取一定量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烧杯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及组织状态,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有无异物。4.2理化指标4.2.1固形物:按 GB/T 313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展青霉素:按 GB 5009.18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甜菊糖苷:按 GB 1886.355 规定的方法测定。4Q/XZL 0002S20234.2.6对羟基苯甲酸乙酯:按 GB 1886.3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限量4.3.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4净含量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每批产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2个独立包装(总重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5.3出厂检验5.3.1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型式检验5.4.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 3.23.5 项目。5.4.2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前;b)正式生产后,如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6 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5.5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当某一项指标或多项指标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如有一项或多项不符合要求则判为不合格品。复检项目全部合格,判本批产品合格。微生物限量有一项不合格,直接判本批产品为不合格且不得进行复检。5Q/XZL 0002S20236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标志6.1.1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6.1.2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6.2包装6.2.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 GB 4806.1 及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内包装采用塑料瓶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4806.7 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6543的规定。其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6.2.2销售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6.3运输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可对产品发生不良影响的物品混装运输。产品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害、无其他污染。6.4贮存成品在常温下保存,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并有防蝇、防鼠、防尘设施。产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墙面,且离地、离墙 20cm以上。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在包装完好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