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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ZD 0107 S-2022 鱼胶原蛋白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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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ZD 0107 S-2022 鱼胶原蛋白肽 2022 鱼胶 蛋白
Q/XYZD厦 门元 之 道 生 物 科 技有 限公 司企 业 标 准Q/XYZD 0107S2022鱼胶原蛋白肽2022-07-29 发布2022-08-29 实施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Q/XYZD 0107S2022I前言本标准编写格式按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进行编写。本标准制定的鱼胶原蛋白肽,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第3号公告,鱼胶原蛋白肽是普通食品,它是由富含胶原蛋白的鱼鳞(或鱼皮、鱼骨、鱼肉)经蛋白酶(使用种类为GB 2760食品用酶制剂)酶解制备而成。本标准依据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制定,其中铅、无机砷指标严于GB 2762。本标准由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元之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秀娟、沈丽仙。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7S20221鱼胶原蛋白肽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胶原蛋白肽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富含胶原蛋白的鱼鳞(或鱼皮、鱼骨、鱼肉)、明胶为原料,经过预处理,添加蛋白酶,经酶解、灭酶、分离、浓缩、灭菌、干燥、制粒或不制粒、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鱼胶原蛋白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9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7S20222GB 678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明胶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695.23 肉与肉制品 羟脯氨酸含量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858.1 包装袋 术语和类型 第1部分:纸袋GB 20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产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3要求3.1原料与辅料3.1.1鱼鳞(或鱼皮、鱼骨、鱼肉):应符合 GB 2733 规定或屠宰场、肉联厂、罐头厂、菜市厂等提供的经检疫合格的原料。3.1.2明胶:应符合 GB 6783 的规定。3.1.3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4蛋白酶:应符合 GB 1886.174 的规定。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色泽白色或淡黄色滋味、气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状态粉末状或颗粒状,无结块,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7.0灰分/()7.0蛋白质(以干基计,N5.79)/()90.0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7S20223肽含量(以干基计)/()80.0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u 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90.0羟脯氨酸(以干基计)/(g/100g)3.0无机砷(以 As 计)a/(mg/kg)0.1铅(以 Pb 计)/(mg/kg)1.0镉(以 Cd 计)/(mg/kg)0.1铬(以 Cr 计)/(mg/kg)2.0总汞(以 Hg 计)/(mg/kg)0.1N-二甲基亚硝胺/(g/kg)4.0多氯联苯/(mg/kg)0.5a可先测定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测定无机砷。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大肠菌群/(CFU/g)5210102霉菌和酵母/(CFU/g)5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表 4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副溶血性弧菌51100 MPN/g1000 MPN/g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3.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5.3作为食品添加剂:蛋白酶作为食品用酶制剂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7S202243.6净含量指标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的规定。3.7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GB 20941的规定。4试验方法4.1感官指标取2g试样置于洁净的烧杯中,用200mL温开水配制成1%溶液,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和有无沉淀。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4.2理化指标4.2.1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2.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4肽含量:按 GB/T 22729 中 6.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5肽相对分子质量分布:按 GB 31645 中附录 A 的方法测定。4.2.6羟脯氨酸:按 GB/T 9695.2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7无机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4.2.8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4.2.9镉:按 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0铬:按 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1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2N-二甲基亚硝胺:按 GB 5009.2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13多氯联苯:按 GB 5009.190 规定的方法测定。4.3微生物指标4.3.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3.3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4.3.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4.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4.3.6副溶血性弧菌:按 GB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4.4净含量按照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5检验规则5.1组批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7S20225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生产班次,同一包装规格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5.2抽样在每批产品中,按3随机抽取箱数样本,再从每箱中抽取2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和备查的要求。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及取样日期、取样人、检验人。5.3出厂检验5.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2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4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每六个月需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改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c)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5.5判定规则5.5.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5.2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中有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5.5.3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如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检结果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标签产品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及 GB 28050 有关规定。产品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有关规定。6.2包装6.2.1内包装:内包装选用的食品包装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包装封口应严密,不漏气,包装标识内容正确,文字清晰。6.2.2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规定,纸袋应符合 GB/T 17858.1 的规定。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禁止与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搬运过程避免剧烈撞击,防止日晒、雨淋。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YZD 0107S20226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仓库内,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有异味物品混合贮存。_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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