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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CSP
0001
S-2022
黔角脆软哨
2022
黔角脆
Q/YCSP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黔角脆(软)哨2022-10-28 发布2022-11-01 实施贵州省义晟食品科技贵州省义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发布发布Q/YCSP 0001S2022Q/YCSP 0001S-2022I前言本文件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起草规则制定。本文件由贵州省义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义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韩曙、韩磊。Q/YCSP 0001S-20221黔角脆(软)哨黔角脆(软)哨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黔角脆(软)哨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贵州省义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黔角脆(软)哨的生产、检验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1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Q/YCSP 0001S-20222SB/T 10416 调味料酒DBS52/06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醪糟(甜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黔角脆(软)哨以鲜(冻)猪肉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用盐、食醋、味精、白砂糖、甜酒、料酒、香辛料等部分或全部辅料,经清洗、切分、熟制(熬制)、包装等工序制成的即食类熟肉制品。产品按原料部位和工艺不同分为:黔角脆哨、黔角软哨。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1.1 鲜(冻)猪肉屠宰前的活猪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且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4.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4.1.3食醋应符合 GB 2719 的规定。4.1.4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4.1.5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 的规定。4.1.6甜酒应符合 DBS52/063 的规定。4.1.7料酒Q/YCSP 0001S-20223应符合 SB/T 10416 2 的规定。4.1.8香辛料应符合 GB/T 15691 的规定。4.1.9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4.1.10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4.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检验方法黔角脆哨黔角软哨色 泽呈红褐色或粽褐色将适量试样置于干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色泽、状态、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滋味及气味香、酥脆、咸甜适中;无异味香、软糯、咸甜适中;无异味状 态呈丁状(颗粒)或片状,大小基本均匀杂 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4.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20.0GB 5009.3酸价(以脂肪计)(KOH)/(mg/g)5GB 5009.22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0.25GB 5009.227铅(以 Pb 计)/(mg/kg)0.3GB 5009.12镉(以 Cd 计)/mg/kg0.1GB 5009.15铬(以 Cr 计)/mg/kg0.9GB 5009.123总砷(以As计)/(mg/kg)0.5GB 5009.11N-二甲基亚硝胺/(g/kg)3.0GB 5009.26Q/YCSP 0001S-202244.4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4105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沙门氏菌/(/25g)500-GB 4789.4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25g)500-GB 4789.30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a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4.5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4.6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4.7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8 净含量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4.9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组批以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日期、同一班次加工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组批。5.2 抽样Q/YCSP 0001S-20225以同批次产品随机抽样10个包装,总量不少于1kg,分为2份,8个包装作为检验样品,2个包装作为备检样品。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 4.24.8 规定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项目应定期进行,每半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产地或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5 判定规则当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6.1标志、标签6.1.1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6.1.2 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6.2包装产品应采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的包装材料或容器进行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6.3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6.4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