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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X 0007 S-2022 桑椹荷叶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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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X 0007 S-2022 桑椹荷叶固体饮料 2022 桑椹 荷叶 固体 饮料
御 多 香(南 京)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DX 0007S-2022 桑椹荷叶固体饮料 2022-08-12 发布 2022-09-06 实施 御多香(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YDX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9 3 4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9-0 5Q/YDX 0007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了 GB/T 29602固体饮料的有关要求。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固体饮料”的铅(以 Pb 计)1.0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御多香(南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志勇。本标准于 2022 年 8 月首次发布。J S Q BQ/YDX 0007S-2022 1 桑椹荷叶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桑椹荷叶固体饮料的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桑椹、荷叶为主要原料,选择性配以决明子、蒲公英、菊花、益智仁、芡实、酸枣仁、肉桂、枸杞子、百合、砂仁、薄荷、菊苣、代代花,经选剔、高温灭菌、碾磨、包装工艺而制成的桑椹荷叶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2736 干薄荷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J S Q BQ/YDX 0007S-202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与试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桑椹、荷叶、决明子、蒲公英、菊花、益智仁、芡实、酸枣仁、肉桂、百合、砂仁、菊苣、代代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有关要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2 薄荷:应符合 GB/T 32736 的规定。3.1.3 枸杞子: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色泽 棕色 取适量 5g 左右的被测样品置于洁净的 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组织状态,按标签标示的冲调方法制备样品,倒入无色透明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检查其有无外来异物 组织状态 粉末状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清香味、滋味,无异味、无异嗅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 7.0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 0.9 GB 5009.12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5 2 103 5104 GB 4789.2 J S Q BQ/YDX 0007S-2022 3 表 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霉菌,CFU/g 50 GB 4789.15 沙门氏菌,/25g 5 0 0 GB 4789.4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4.3 型式检验 4.3.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和抽样 4.4.1 以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4.3 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2 个最小销售包装单位(净含量允差检验样本另计)。4.5 判定规则 J S Q BQ/YDX 0007S-2022 4 4.5.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4.5.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4.5.3 样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101、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并标示食用方法、食用量。5.1.2 运输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的阴凉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产品的保质期为 36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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