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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X
0014
S-2023
紫苏黄精酒配制酒
2023
紫苏
黄精
配制
御 多 香(南 京)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YDX 0014S-2023 紫苏黄精酒(配制酒)2023-01-06 发布 2023-02-07 实施 御多香(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 Q/YDX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1 9 5 S-2 0 2 3备案日期:2 0 2 3-0 2-0 6Q/YDX 0014S-2023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限量为0.1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酒类(白酒、黄酒除外)”的铅(以 Pb 计)0.2mg/kg 的限量规定。本标准由御多香(南京)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志勇。本标准于 2023 年 1 月首次发布。J S Q BQ/YDX 0014S-2023 1 紫苏黄精酒(配制酒)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紫苏黄精酒(配制酒)的要求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为酒基,加入紫苏、黄精,选择性配以金银花、茯苓、鱼腥草、蒲公英、葛根、桑叶、黄芥子、百合、胖大海、苦杏仁、甘草、干姜、藿香、丁香、橘皮、玉竹,经精选去杂、调配、混合、过滤、灌装工艺而制成的紫苏黄精酒(配制酒)(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2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酒类检验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 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 GB 124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T 19618 甘草 J S Q BQ/YDX 0014S-2023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要求与试验方法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蒸馏酒:应符合 GB 2757 的规定。3.1.2 紫苏、黄精、金银花、鱼腥草、蒲公英、葛根、桑叶、黄芥子、百合、胖大海、干姜、藿香、丁香、橘皮、玉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有关要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3 茯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7096 的有关要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4 苦杏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19300 的有关要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5 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T 19618 的有关要求,并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规定。3.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试验方法 外观 清亮,无沉淀及悬浮物a GB/T 15038 色泽 棕色 香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清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滋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滋味,舒顺协调,酒体完整,无异味 风格 具有本品特有的风格 a 对贮存 6 个月以上的产品允许有少量沉淀。3.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a,%vol 10.053.0 GB 5009.225 总酸(以乙酸计),g/L 6.00 GB 12456 总糖(以葡萄糖计)b,g/L 200 GB/T 15038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c,g/L 0.35 GB/T 10345 J S Q BQ/YDX 0014S-2023 3 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续)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浸出物,g/L 0.30 GB/T 15038 甲醇d,g/L 0.6 GB 5009.266 氰化物d(以 HCN 计),mg/L 8.0 GB 5009.36 铅(以 Pb 计),mg/kg 0.1 GB 5009.12 a 酒精度允许误差为1.0%vol。b 总糖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偏差不得超过10%。c 总酯仅限于蒸馏酒(酒精度25%)为酒基。d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3.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仅限酒精度24%vol 的产品)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 4789.4 或 GB/T 4789.2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 4789.10 或 GB/T 4789.2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3.5 净含量与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试验方法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3.6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8951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4.2.1 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4.2.2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酒精度、总糖、总酸、总酯和净含量。4.3 型式检验 4.3.1 一般情况下,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来源发生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J S Q BQ/YDX 0014S-2023 4 b)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d)本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相比有较大差异时。4.3.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 3.2、3.3、3.4、3.5 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和抽样 4.4.1 以同一天、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4.4.2 出厂检验样品应自同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中备样 2 个,样品总量不少于800mL。4.4.3 型式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随机抽取不少于 8 个独立包装,其中备样 2 个,样品总量不少于 800mL。4.5 判定规则 4.5.1 样品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4.5.2 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4.5.3 样品经检验,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直接判定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为不合格。5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5.1 标志、标签 5.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757 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的规定。并标示含糖量、食用方法、食用量。5.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包装应严密、无泄漏。5.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温度在 535之间为宜。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避免阳光直射、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贮存温度在 535之间为宜。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