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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WJ
0002
S-2022
乌鸡黄精饮品
2022
乌鸡
黄精
饮品
徐 州 五 吉 健 康 科 技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XZWJ 0002S-2022 乌鸡黄精饮品 2022-07-18 发布 2022-08-16 实施 徐州五吉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XZWJ J S Q B备案编号:3 2 1 7 3 3 S-2 0 2 2备案日期:2 0 2 2-0 8-1 5Q/XZWJ 0002S-2022 I 前 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公司参照 GB/T 31326植物饮料标准,并结合产品特性,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要求,起草了乌鸡黄精饮品标准。本标准中铅(以 Pb 计)0.2mg/L 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的铅(以 Pb 计)0.3mg/L。本标准由徐州五吉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斌。本标准于 2022 年 8 月首次发布。J S Q BQ/XZWJ 0002S-2022 1 1 乌鸡黄精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乌鸡黄精饮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乌骨鸡、黄精、黑芝麻、枸杞、海带、胡萝卜、茯苓、酸枣仁、鸡内金、干姜、黑豆、山楂、麦芽、大枣、酵素、蜂蜜为原料,经挑选、清洗或不清洗、去皮或不去皮、制浆、过滤、浓缩、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乌鸡黄精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 480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1761 芝麻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J S Q BQ/XZWJ 0002S-2022 2 2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930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 GB 1964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 GB/T 20554 海带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326 植物饮料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NY/T 493 胡萝卜 QB/T 5323 植物酵素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乌骨鸡应符合 GB 2707 的要求。3.1.2 黄精、枸杞、茯苓、酸枣仁、鸡内金、干姜、黑豆、山楂、麦芽、大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的有关要求。3.1.3 酵素应符合 QB/T 5323 的要求。3.1.4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要求。3.1.5 黑芝麻应符合 GB 19300、GB/T 11761 的要求。3.1.6 海带应符合 GB 19643、GB/T 20554 的要求。3.1.7 胡萝卜应符合 NY/T 493 的要求。3.1.8 生产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2 感官指标和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和试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 取约50mL混合均匀的被测样品于无色透明的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组织状态及色泽,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状态均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3 理化指标和试验方法 应符合表2的规定。J S Q BQ/XZWJ 0002S-2022 3 3 表2 理化指标和试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固形物a/(g/L)0.5b GB/T 31326 铅(以Pb计)/(mg/L)0.2 GB 5009.12 镉(以Cd计)/(mg/L)0.1 GB 5009.15 总砷(以As计)/(mg/L)0.5 GB 5009.11 铬(以Cr计)/(mg/L)1.0 GB 5009.123 N-二甲基亚硝胺/(g/kg)3.0 GB 5009.26 展青霉素/(g/kg)50 GB 5009.185 a 固形物指来源于植物原料和(或)其提取物的固形物。b 以有食用量规定的植物为原料,其使用量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3.4 微生物限量 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GB 4789.3 霉菌/(CFU/mL)20 GB 4789.15 酵母/(CFU/mL)20 GB 4789.15 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3.5 致病菌限量 应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25mL)5 0 0-GB 4789.4 a 采样的采集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8 农药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9 兽药残留限量 J S Q BQ/XZWJ 0002S-2022 4 4 应符合GB 31650等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3.10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和试验方法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执行,依照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3.11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分类 产品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需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4.3 型式检验 4.3.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时;b)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d)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停产三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4.3.2 型式检验项为本标准 3.2、3.3、3.4、3.5、3.10 规定的全部项目。4.4 组批与抽样 4.4.1 组批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4.4.2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4.4.2.1 出厂检验,在成品库中,同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1kg(不低于 6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4.4.2.2 型式检验,应在出厂检验合格批次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2kg(不低于 12 个最小销售包装)的产品作为检测样品,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4.5 判定 J S Q BQ/XZWJ 0002S-2022 5 5 4.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4.5.2 有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若复检仍有检验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5.1 标志 产品标志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 包装 5.2.1 各种包装材料不得影响产品质量,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封口严密。5.2.2 玻璃包装应符合 GB 4806.5 的规定,金属包装应符合 GB 4806.9,塑料包装应符合 GB 4806.7的规定,纸质包装应符合 GB 4806.8 的规定。5.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干燥、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过程中必须防雨、防潮、防暴晒。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混运。5.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卫生、通风、干燥、防鼠、无异味的库房中,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贮。5.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