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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X 0026 S-2022 鲜炖燕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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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MSX 0026 S-2022 鲜炖燕窝 2022 燕窝
Q/XMSX厦 门 诗 信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MSX 0026S-2022鲜炖燕窝2022-06-06 发布2022-06-28 实施厦门诗信药业有限公司发 布Q/XMSX 0026S2022I前言本标准的感官要求、固形物、可溶性固形物、唾液酸(以 N-乙酰神经氨酸计)根据产品的特色而制订;亚硝酸盐指标依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用燕窝中亚硝酸盐知识问答的规定,参照产品中燕窝配料比例制订;铅、镉、总砷、锡指标根据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而制定(其中铅、镉指标参照蛋制品制订),且铅、总砷指标严于该标准。微生物指标根据 GB 7098-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而制订。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标准中的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参照国家有关标准制定。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由厦门诗信药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厦门诗信药业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由厦门诗信药业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卓城宇、卓诗应、陈銮英、卓书东。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26S20221鲜炖燕窝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鲜炖燕窝的技术要求、产品分类、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饮用水、燕窝为原料,适量添加冰糖(或红糖、黑糖)或木糖醇、山梨糖醇、罗汉果甜苷、乳糖醇、水苏糖、水果及其制品、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果葡糖浆、低聚木糖、大豆低聚糖、海藻糖、异麦芽酮糖醇、低聚果糖、赤藓糖醇、透明质酸钠、碳酸氢钠、燕窝肽、复合调味料,经原辅料预处理(包括燕窝浸泡、清理去杂)、调配、灌装封口、灭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制成的鲜炖燕窝罐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2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GB 1886.1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GB 1886.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又名4-D吡喃半乳糖-D-山梨醇)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3529海藻糖QB/T 4486异麦芽酮糖醇GB/T 31121果蔬汁类及其饮料GB/T 20882果葡糖浆GB/T 23528低聚果糖GB/T 22491 大豆低聚糖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26S20222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188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009.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09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4251罐头食品金属容器通用技术要求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 18006.1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35爪式旋开盖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26S20223GB/T 30636燕窝及其制品中唾液酸的测定液相色谱法QB/T 1173 单晶体冰糖GB 1886.7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罗汉果甜苷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赤藓糖醇GB 1886.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乳糖醇GB 82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GB 316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合调味料GB/T 35883 冰糖QB/T 4260水苏糖QB/T 4594玻璃容器食品罐头瓶BB/T 0034 包装容器扭断式铝防盗瓶盖BB/T 0069铝箔易撕盖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2015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201262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 15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 年 第 9 号)3要求3.1 原辅料3.1.1 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根据需要对饮用水做净化或纯化处理,处理后的饮用水应符合相关饮用水的标准规定要求。标签可对处理后的饮用水类型进行标示。3.1.2 燕窝应洁净、卫生,并符合 卫生部关于通报食用燕窝亚硝酸盐临时管理限量值的函(卫监督函 201262 号)的有关规定,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要求。3.1.3冰糖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26S20224应符合 GB/T 35883 的规定或 GB 13104 的规定。3.1.4 水苏糖应符合 QB/T 4260 的规定。3.1.5 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 的规定。3.1.6罗汉果甜苷应符合GB 1886.77 的要求。4.1.7赤藓糖醇应符合GB 26404 的要求。3.1.8乳糖醇应符合GB 1886.98 的要求。3.1.9甜菊糖苷应符合GB 8270 的要求。3.1.10乳糖醇应符合GB 8270 的要求。3.1.11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应符合GB 17325的要求。3.1.12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应符合GB/T 31121的要求。3.1.13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的要求。3.1.14低聚木糖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依据为卫生部关于批准嗜酸乳杆菌等 7 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 2008 年第 12 号),且应符合 QB/T 2984 的要求。3.1.15大豆低聚糖应符合GB/T 22491的要求。3.1.16海藻糖应符合GB/T 23529的要求。3.1.17异麦芽酮糖醇应符合QB/T 4486的要求。3.1.18低聚果糖应符合GB/T 23528的要求。3.1.19透明质酸钠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26S20225应符合关于蝉花子实体(人工培植)等 15 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0 年 第 9 号)的要求3.1.20碳酸氢钠应符合GB 1886.2 的要求。3.1.21水果及其制品应新鲜、洁净,成熟度良好,无腐烂、变质,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62、GB 2763的要求。3.1.22燕窝肽应符合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第2013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并符合GB 31645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指标项目要求容器密封完好,无泄漏,无胖听。采用镀锡金属容器包装的产品外表无锈蚀,内壁涂料无脱落内容物色泽固形物、溶液为浅黄色或无色或类白色组织形态含有燕窝固形物,呈丝状或块状悬浮物,久置后允许有可摇匀的沉淀滋味气味具有燕窝及其添加辅料所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可允许少量天然绒毛及原料带入黑点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 验 标 准可 溶 性 固 形 物(20,折光计)a/%3.0GB/T 10786固 形 物/%10.0按 GB/T 10786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其中,固形物检验试验用圆筛为不锈钢丝织成,其直径为 0.25mm,孔眼为 1.0 mm1.0 mm。唾 液 酸/(mg/kg)50GB/T 30636亚 硝 酸 盐 残 留 量/(mg/kg)5.0GB 5009.33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26S20226铅(以 Pb 计)/(mg/kg)0.2GB 5009.12总砷(以 As 计)/(mg/kg)0.2GB 5009.11镉(以 Cd 计)/(mg/kg)0.05GB 5009.15锡(以 Sn 计)b/(mg/kg)250GB 5009.16a仅适用于配料中添加冰糖产品;b仅适用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指标(商业无菌)应符合 GB 7098 中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规定。3.5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食品添加剂3.6.1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3.6.2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品种和使用限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其中,木糖醇、山梨糖醇、罗汉果甜苷、赤藓糖醇、乳糖醇、碳酸氢钠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3.7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 JJF 1070 的规定检验。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8950 和 GB 14881 的规定。5检验规则5.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1.1 出厂检验5.1.1.1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5.1.1.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固形物、商业无菌。5.1.2 型式检验5.1.2.1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1.2.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应对产品进行一次型式检验。5.1.2.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进行型式检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MSX 0026S20227a)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产品定性投产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f)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时。5.2组批与抽样5.2.1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或每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2抽样随机抽样,抽样基数不少于200 最小包装(瓶、袋、罐),随机抽取10 个最小包装(瓶、袋、罐)。样品分成2 份,一份用于检测,一份留样备查。检验净含量的抽样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的规定执行。5.3判定规则5.3.1检验结果全部项目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5.3.2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可在原批次产品中抽取双倍样品复检一次,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复检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5.3.3微生物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6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标签和标志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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