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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XF 0004 S-2023 朝鲜族豆制品辣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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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XF 0004 S-2023 朝鲜族豆制品辣菜 2023 朝鲜族 豆制品
新模板标记勿删Q/YBXFQ/YBXF0004S-2023代替Q/YBXF0004S-2022朝鲜族豆制品辣菜2023-02-18 发布2023-02-18 实施扫二维码下载电子版延 边 鑫 父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延边鑫父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YBXF0004S-2023222714S-20222022 08052025 0804Q/YBXF0004S-20231前言本标准代替Q/YBXF0004S-2022朝鲜族豆制品辣菜,本标准自案之日起,原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与 Q/YBXF0004S-2022朝鲜族豆制品辣菜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 1 范围描述。本标准由延边鑫父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延边鑫父食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哲范、金梅花。本标准于 2022 年 8 月延续备案,本次为第一次修改。Q/YBXF0004S-20232朝鲜族豆制品辣菜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豆皮(非发酵型豆制品)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盐、辣椒粉、绵白糖、植物油、牛肉粉调味料、芝麻、味精、生姜、大蒜、蜂蜜、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经原料前处理、配料、搅拌、包装、杀菌或不杀菌工艺加工而成的朝鲜族豆制品辣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GB 27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 2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 27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味精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1761芝麻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糖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3183辣椒粉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YBXF0004S-20233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3生姜GH/T 1194大蒜SB/T 10513牛肉粉调味料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和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3.1.1豆皮应符合 GB 2712 的规定。3.1.2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 的规定。3.1.3辣椒粉应符合 GB/T 23183 的规定。3.1.4食糖(绵白糖、白砂糖)应符合 GB 13104 的规定。3.1.5味精应符合 GB 2720 的规定。3.1.6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的规定。3.1.7牛肉粉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513 的规定。3.1.8生姜应符合 GB/T 30383 的规定。3.1.9大蒜应符合 GH/T 1194 的规定。3.1.10 芝麻应符合 GB/T 11761 的规定。3.1.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1.12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886.39的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应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略带红色,呈淡黄色至深黄色取试样适量,搅拌均匀后置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体态、杂质,用嗅觉鉴别其气味,用舌尖品尝其滋味。滋、气味应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辣、香、甜、豆香味,无异味组织形态应具有该产品特有的状态,呈丝状、条状或片状杂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85GB 5009.3食盐(以氯化钠计),15GB 5009.443.4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Q/YBXF0004S-20234表 3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4GB 5009.123.5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及a限量/25g检验方法ncmM大肠菌群,CFU/g52102103GB 4789.3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a及限量/25g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g1000 CFU/gGB 4789.10注: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 4789.1执行。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以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功能使用量残留量检验方法山梨酸钾(以山梨酸计)防腐剂1.0g/kg-GB 5009.284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5 号(2005)的规定,并按照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6检验规则6.1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需经企业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食盐、大肠菌群。6.2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原辅料质量出现大的波动时;Q/YBXF0004S-20235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3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个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6.4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在成品库中,所抽取的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数量满足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的需要。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 份备查。样品应保存于 04。6.5判定规则检测结果全部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净含量、理化指标等项目有2项(含2项)以上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如有1项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7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23 号(2009)的规定。7.1标签式样食品名称:豆制品辣菜(以产品包装实际标示信息为准)配料表(原料):豆皮(非发酵型豆制品)、食用盐、辣椒粉、绵白糖、植物油、牛肉粉调味料、芝麻、味精、生姜、大蒜、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以产品包装实际标示信息为准)净含量/规格:根据市场需要和定货要求确定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避光、阴凉干燥处保存或 04冷藏保存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委托加工产品标签按委托协议标注。7.2营养成分表应符合表 6 的规定。表 6营养成分表项目每 100gNRV%能量1128 千焦13%蛋白质19.5g32%脂肪5.1g8%碳水化合物35.8g11%钠1215mg60%注:营养成分信息以实际产品包装标示信息为准。8包装Q/YBXF0004S-20236包装容器应符合GB 4806.7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 23350的规定。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贮存成品应贮存于清洁、避光、阴凉、干燥、通风并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的仓库或 04冷藏库中,产品应离墙离地,应分类堆放,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存。10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112 个月(具体期限以产品包装实际标示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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