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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XMC
0002
S-2022
黄牛足酱卤制品
2022
黄牛
卤制
备案号:QB64/0379S-2022Q/XXMC银 川 西 夏 牧 场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XMC 0002S2022黄牛足(酱卤制品)2022 08-08 发布2022 08-08 实施银川西夏牧场食品有限公司发 布Q/XXMC 0002S2022I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参考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和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编写。本标准由银川西夏牧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银川西夏牧场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化庚。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XXMC 0002S20221黄牛足(酱卤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黄牛足(酱卤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牛蹄为主要原料,以香辛调味料、食盐、白砂糖、味精、酱油、食品添加剂等为辅料,经清洗、脱毛、去骨、切块、加水蒸煮、成型、真空包装、杀菌而制成的酱卤制品黄牛足。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7白砂糖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500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1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T 5461食用盐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786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 19303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T 15691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技术要求3.1原料要求3.1.1牛蹄应符合 GB 2707 标准要求。3.1.2食用盐应符合GB/T 5461标准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GB/T 317标准要求。3.1.4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标准要求。3.1.5味精、酱油、调味品等均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Q/XXMC 0002S202223.2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 1感官指标项目指标外观包装完好,无泄漏,内容物形态基本完整、无霉点、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组织状态组织紧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固形物含量/85.0蛋白质/%13.0脂肪/%12.0氯化钠/%8.0铅(以Pb计)/(mg/kg)0.4总砷(以As计)/(mg/kg)0.4镉(以Cd计)/(mg/kg)0.1铬(以Cr计)/(mg/kg)1.0N-二甲基亚硝铵/(ug/kg)2.53.4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2726的规定。4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指标用感官方法检验。6.2固形物含量按 GB/T 10786 规定方法检验。6.3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方法检验。6.4脂肪按 GB 5009.6 规定方法检验。Q/XXMC 0002S202236.5氯化物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6.6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方法检验。6.7铅按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6.8镉按 GB 5009.15 规定方法检验。6.9铬按 GB 5009.123 规定方法检验。6.10N-二甲基亚硝铵按 GB 5009.26 规定方法检验。6.11微生物指标按 GB 2726 规定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7.1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产品(总量不少于 1000g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固形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7.2.2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8.2包装8.2.1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8.2.2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8.3运输8.3.1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8.3.2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8.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地面10cm以上,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包装不同,产品具体保质期以包装标签标示为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