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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R 0008 S-2022 即食鱼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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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R 0008 S-2022 即食鱼胶 2022 即食 鱼胶
Q/X R安徽修仁药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XR 0008S2022代替Q/XR 0008S2021即食鱼胶2022-12-01发布2022-12-08实施发 布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平台备案号:34202206575S备案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9日1Q/XR 0008S2022前言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 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由安徽修仁药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草并负责解释。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洪杰。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 2022年 12 月 01 日修订发布。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XR 0008S2021。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Q/XR 0008S2022即食鱼胶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即食鱼胶食品。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 即时鱼胶以干鱼胶(或鲜、冻鱼肚)为原料,选择性添加纯净水、冰糖、红枣、藜麦、糯米、红小豆、黑米、蜂蜜、莲子、桂圆、枸杞子、白扁豆、芡实、薏苡仁、山药、茯苓、甘草、银耳、人参(人工种植)、魔芋粉、藕粉、花生、红糖、木瓜丁、木瓜片、纯牛奶、豆奶、椰奶、椰汁、燕麦、花生、稀少糖、木瓜香精、木瓜粉、玫瑰香精、玫瑰粉、荔枝香精、荔枝粉、红枣粉、红枣香精、椰浆粉、芒果粉、芒果香精、西柚粉、西柚香精、明胶、鱼胶蛋白肽、牛奶香精、奇亚子、百合干、单晶冰糖为辅料,经加工处理、浸泡、调味(食用盐、葱、姜、干贝、陈皮、复合调味料、鸡汁调味料、赤藓糖醇、木糖醇、食品用香精香料)或不调味、灌装、封口、灭菌、冷却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即食鱼胶。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3.1.23.1.33.1.43.1.53.1.63.1.73.1.83.1.93.1.103.1.11和国药典3.1.123.1.133.1.143.1.153.1.163.1.173.1.183.1.19各种原辅料符合相应和有关规定干鱼胶(花胶)应符合 GB 10136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鲜、冻鱼肚应符合 GB 2733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纯净水应符合 GB 19298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冰糖应符合 GB/T 35883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红枣应符合 GB/T 5835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藜麦、糯米、红小豆应符合 GB 2715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黑米应符合 NY/T 832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蜂蜜应符合 GB 14963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莲子应符合 NY/T 1504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桂圆、枸杞子、白扁豆、芡实、薏苡仁、山药、茯苓、甘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一部)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银耳应符合 GB 7096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 DBS22/024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藕粉应符合 GB/T 25733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花生应符合 GB 19300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红糖应符合 GB/T 35885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 GB 2721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葱、姜应符合 新鲜、成熟度良好,无腐烂、无虫害,符合GB 2762、GB 2763或其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3Q/XR 0008S2022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0干贝应符合 SC/T 3207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1陈皮应符合 DB44/T 604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2复合调味料应符合 GB 31644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3鸡汁调味料应符合 SB/T 10458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4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5木糖醇应符合 GB 1886.234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6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1.27食品用香料应符合 GB 29938或其他适用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 泽符合本产品应当具有的色泽、光泽称取50g样品置于透明、洁净烧杯中,先闻其气味,然后用温开水漱口,再品尝样品的滋味,于明亮处肉眼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滋味及气味具有本产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其他不良气味和异味组织状态产品呈粘稠液体,半固体组织状态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固形物含量,产品标签标识值GB/T 31116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 GB 7101、GB/T 2960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4 污染物限量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污染物限量项目限量检验方法铅(以Pb计),mg/kg0.25GB 5009.12注: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 GB 2762 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3.5 真菌毒素限量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4Q/XR 0008S20223.6 农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7 微生物限量3.7.1 致病菌限量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 致病菌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 第二法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7.2 其它微生物限量其它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5 的规定。表 5 其它微生物限量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CFU/g)52102104GB 4789.2大肠菌群/(CFU/g)5210102GB 4789.3 中的平板计数法霉菌/(CFU/g)20GB 4789.15酵母/(CFU/g)20GB 4789.15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和GB 8950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7 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5Q/XR 0008S2022领域随机抽取,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7.1.2 抽样:在同一批次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销售包装,随机抽样至少20个销售包装(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7.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 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检总局令 2009 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原料中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原卫生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相关的规定。按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规定。8.3 运输、贮存和产品召回管理按 GB 1488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的规定执行。8.4 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运输、贮存条件及包装完好的情况下,自生产日期起,保质期按产品标签执行。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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