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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PYW
0001
S-2022
速冻调制水产品
2022
速冻
调制
水产品
Q/XPYWJHY霞 浦 野 湾 水 产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XPYW 0001S2022速冻调制水产品2022-08-02发布2022-08-30实施霞浦野湾水产品有限公司发 布Q/XPYW 0001S2022I前言本标准的编写格式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本标准中的感官要求和理化指标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指标依据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进行制定,其中铅指标严于GB 2762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兽药残留限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食品添加剂依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标准由霞浦野湾水产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霞浦野湾水产品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金莲。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YW 0001S20223速冻调制水产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制水产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以水、食用盐、黄酒、复合调味料、味精、鸡精调味料、白砂糖、复配酸度调节剂(碳酸氢钠、碳酸钠、柠檬酸钠)中一种或几种为辅料,经前处理、搅拌或不搅拌、斩拌或不斩拌、调制或不调制、内包装、速冻、外包装而制成的非即食速冻调制水产品。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22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2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 鲜、冻鱼类、虾类、新鲜贝类:应符合 GB 2733 的规定。3.1.2 其他所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和相关的要求。如食品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选用已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3.2感官要求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YW 0001S20224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 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取适量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明亮的自然光线下用肉眼观察其色泽、状态;样品经煮熟后,并嗅闻其气味,判断有无异味;尝其滋味。状态具有产品正常的形状和组织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无霉变、无虫蛀滋味、气味具有该产品正常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酸败味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盐渍鱼(鳓鱼、鲅鱼、鲑鱼)盐渍鱼(不含鳓鱼、鲅鱼、鲑鱼)4.02.5GB 5009.227挥发性盐基氮,mg/100g30.0GB 5009.2283.4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污染物限量项目指标检验方法铅(以 Pb 计),mg/kg水产制品(鱼类制品、海蜇制品除外)鱼类制品1.00.5GB 5009.123.5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量3.5.1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3.5.2兽药残留量应符合GB 31650的规定。3.6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3.7 食品添加剂3.7.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3.7.2食品添加剂品种、用量和范围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YW 0001S202254检验规则4.1 组批以同一班次、同一工艺条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4.2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法,每批产品抽样数不小于6包(总量不小于1kg),样品平均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4.3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4.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出具质量合格证书或盖有检验章后方准予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要求、过氧化值和净含量。4.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原料来源或关键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4.4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检不符合项目,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复检结果仍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5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5.1标志、标签产品的预包装上的食品标签标注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号令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5.2包装产品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4806.7 的要求。包装应严密、牢固、耐压、不破损、不泄漏。运输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5.3运输应采用冷藏车运输,温度应-15。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XPYW 0001S20226污染的物品混装,不得日晒雨淋。5.4贮存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冷库内,贮存温度应-18,温度波动要控制在2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5.5销售冷冻产品应-15低温陈列柜内带预包装销售。产品从冷冻产品转冰鲜产品后,应在0-4条件下销售。5.6保质期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保质期按产品包装标注执行。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