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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FIA 0005-2022 含聚合态磷复合肥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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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FIA 0005-2022 含聚合态磷复合肥料 0005 2022 聚合 复合肥料
ICS 65.080G 21中中国国磷磷复复肥肥工工业业协协会会团团体体标标准准T/CPFIA 00052022含聚合态磷复合肥料Compound fertilizer containing polymerized phosphorus2022-12-26 发布2022-12-26 实施中中 国国 磷磷 复复 肥肥 工工 业业 协协 会会发发 布布T/CPFIA 00052022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定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提出。本文件由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成都云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芭田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迪斯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蔚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阎应广、喻小丽、王辛龙、严正娟、徐勤政、马瑞成、尹刚、潘世琴、谭占鳌、赵国军、罗鸣坤、黄忠、陈明良、袁宸、陈家辉、张冬慧、苑伟伟、吕宾。本文件为首次发布。T/CPFIA 000520221含聚合态磷复合肥料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含聚合态磷复合肥料的术语和定义、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含聚合态磷的复合肥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GB 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38400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HG/T 2843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HG/T 5939-2021 肥料级聚磷酸铵3术语和定义GB/T 15063-202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聚合态磷Polymeric phosphorus除正磷酸根以外的焦磷酸根、三聚磷酸根等聚合形态的磷。3.2磷的聚合率 Polymerization ratio of phosphorus聚合态磷在有效磷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3.3含聚合态磷复合肥料Compound fertilizer containing polymerized phosphorus含有一定量聚合态磷的复合肥料。4技术要求T/CPFIA 0005202224.1外观粒状、条状或片状产品,无明显可见的机械杂质。4.2技术指标含聚合态磷复合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1 要求:表 1含聚合态磷复合肥料的技术指标项目指标高浓度中浓度低浓度总养分a(N+P2O5+K2O)/%40.030.025.0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b/%605040磷的聚合率/%10硝态氮c/%1.5水分(H2O)/%2.02.55.0粒度d(1.00mm4.75mm或3.35mm5.60mm)/%90氯离子e/%未标“含氯”的产品3.0标识“含氯(低氯)”的产品15.0标识“含氯(中氯)”的产品30.0单一中量元素f(以单质计)/%有效钙1.0有效镁1.0总硫2.0单一微量元素g(以单质计)/%0.02a组成产品的单一养分含量不应小于4.0%,且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的绝对值不应大于1.5%。b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c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时检测本项目。d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e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f包装容器上标明含钙、镁、硫时检测本项目。g包装容器上标明含铜、铁、锰、锌、硼、钼时检测本项目,钼元素的质量分数不高于0.5%。4.3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包装容器或使用说明中标明适用于种肥同播的产品缩二脲含量应0.8%,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执行 GB 38400。5取样5.1 合并样品的采取5.1.1 袋装产品T/CPFIA 0005202235.1.1.1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 512 袋时,按表 2 确定取样袋数;每批产品总袋数大于 512 袋时,按式(1)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3 3(1)式中:最少取样袋数;每批产品总袋数。表 2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每批产品总袋数最少取样袋数每批产品总袋数最少取样袋数110全部1822161811491121725419506412255296206581132973432182101143443942210212515395450231261511645151224152181175.1.1.2包装规格不大于50kg时,按表2或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取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样总样品量不少于2kg。包装规格大于50kg时,按表2或式(1)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取样器分别从包装袋上开口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向左、向右三个方向插入至袋的3/4处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300g样品,每批样品采取的合并样品量不少于2kg。5.1.2散装产品按GB/T 6679的规定进行。5.2样品缩分将采取的合并样品迅速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kg,再缩分成两份,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具有磨口塞的玻璃瓶或塑料瓶中(生产企业质检部门可用洁净干燥的塑料自封袋盛装样品),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取样日期和取样人姓名。其中一瓶做产品检验,另一瓶保存至少2个月,以备查用。5.3试样制备由5.2中取一瓶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0.5mm孔径筛(如样品潮湿可通过1.00mm孔径筛),混合均匀,置于洁净、干燥的瓶中,用于测定。6试验方法T/CPFIA 000520224本试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操作时须小心谨慎!如溅到皮肤上,应立即用水冲洗,严重者应立即治疗。6.1一般规定本文件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HG/T 2843规定制备。6.2外观测定在自然光条件下,目视法判定。6.3总氮和硝态氮含量的测定总氮按GB/T 15063-2020中6.3.1进行测定;硝态氮按GB/T 15063-2020中6.4进行测定。6.4有效磷含量的测定和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计算6.4.1有效磷含量的测定6.4.1.1方法一磷钼酸喹啉重量法(仲裁法)按GB/T 15063-2020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6.4.1.2方法二磷钼酸喹啉重量法按HG/T 5939-2021中6.3规定的方法进行。6.4.2水溶性磷含量的测定按GB/T 15063-2020中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6.4.3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的计算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为水溶性磷在有效磷中所占的质量百分比。6.5磷的聚合率的测定按HG/T 5939-2021中6.5.2规定的方法进行。6.6钾含量的测定按GB/T 15063-2020中6.3.3规定的方法进行。6.7总养分的计算总养分为总氮、有效磷和钾含量之和。6.8水分的测定按GB/T 15063-2020中6.5规定的方法进行。6.9粒度的测定按GB/T 15063-2020中6.6规定的方法进行。T/CPFIA 0005202256.10氯离子含量的测定按GB/T 15063-2020中6.7规定的方法进行。6.11中量元素含量的测定6.11.1有效钙、有效镁含量的测定按GB/T 15063-2020中6.8.1规定的方法进行。6.11.2总硫含量的测定按GB/T 15063-2020中6.8.2规定的方法进行。6.12微量元素含量的测定按GB/T 15063-2020中6.9规定的方法进行。7检验规则7.1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产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总养分、单一养分含量、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适用时)、磷的聚合率、硝态氮含量(适用时)、水分、粒度、氯离子含量(适用时)、中量元素含量(适用时)、微量元素含量(适用时)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检验包括第4章的全部项目,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正式生产后,如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指标时;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进行,缩二脲每六个月至少检验一次,4.3中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每2年至少检验一次;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政府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2 组批产品按批检验,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7.3结果判定7.3.1本文件中产品质量指标合格判定,采用GB/T 8170中“修约值比较法”。7.3.2生产企业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7.3.3生产企业进行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次两倍量的包装袋中采取样品进行检验,重新检验结果中,即使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标识和质量证明书8.1产品中如含硝态氮,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8.2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肥料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标明为“枸溶性磷”。T/CPFIA 0005202268.3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的产品,应根据4.2要求的“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用汉字明确标注“含氯(低氯)”“含氯(中氯)”或“含氯(高氯)”,而不是“氯”“含 Cl”或“Cl”等。标明“含氯”的产品,包装容器上不应有对氯敏感作物的图片,也不应有“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硝硫基”等容易导致用户误认为产品不含氯的标识。有“含氯(高氯)”标识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氯含量较高,使用不当会对作物和土壤造成伤害”的警示语。8.4含有酰胺态氮(尿素态氮)的产品应在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标明以下警示语:“含缩二脲,使用不当会对作物造成伤害”。未标该警示语的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可按产品不含酰胺态氮(尿素态氮)来选择总氮含量的测定方法进行检测和判定。8.5若加入中量元素和(或)微量元素,可按中量元素和(或)微量元素(均以元素单质计)分别标明各单一元素含量,不应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单一中量元素中有效钙、有效镁含量低于1.0%、总硫含量低于2.0%、单一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的不应标注。8.6产品外包装容器上应有警示语、使用注意事项等。生产日期或批号、合格证、使用说明等部分产品信息可使用易于识别的二维码或条形码标注。8.7若在产品包装上标明本文件要求之外的肥料添加物应在包装容器上标明添加物名称、作用、含量及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8.8养分含量的标注应以总物料为基础标注,不得将包装容器内的物料拆分分别标注。8.9每袋净含量应标明单一数值,如50kg。8.10每批检验合格的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总养分、配合式或主要养分含量、磷的聚合率(或聚合态磷含量)、氯离子含量、缩二脲含量、本文件编号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标注的内容。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肥料的产品应注明为“枸溶性磷”,并应注明是否为“硝态氮”“尿素态氮”“有机态氮”。非出厂检验项目标注最近一次型式检验时的检测结果。8.11其余按 GB 18382的规定执行。9包装、运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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