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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659
2018
产地
检疫
技术规范
ICS 11.220 B41 备案号:60218-2018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6592018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2018-06-25 发布 2018-09-25 实施 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T 16592018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编写。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尹梅、李建合、刘静、李海梅、吴凯琪、杨永斌、巨骞。DB63/T 16592018 1 兔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兔产地检疫的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文书应用。本规范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兔的产地检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3 检疫对象 兔球虫病、兔病毒性出血症(兔瘟)、兔巴氏杆菌病(兔出败)、兔黏液瘤病、土拉杆菌病(野兔热)、兔魏氏梭菌性下痢、疥癣病。4 检疫合格标准 4.1 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地区,包括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4.2 实施计划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4.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4.4 临床抽检健康;4.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5 检疫程序和内容 5.1 申报检疫 兔在出售或者运输前,由货主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供屠宰或继续饲养的兔提前3天申报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5.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在申报单确定派出官方兽医以及实施检疫的地点、时间。不予受理的,在申报单说明理由。5.3 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5.3.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环境设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 6 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DB63/T 16592018 2 5.3.2 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免疫信息,确认其疫病免疫情况。5.4 临床检查 5.4.1 检查方法 5.4.1.1 群体检查兔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5.4.1.2 个体检查兔只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5.4.2 检查内容 5.4.2.1 出现食欲减退或废绝,精神沉郁,动作迟缓,伏卧不动,眼、鼻分泌物增多,眼结膜苍白或黄染,唾液分泌增多,口腔周围被毛潮湿,腹泻或腹泻与便秘交替出现,尿频或常呈排尿姿势,后肢和肛门周围被粪便污染,腹围增大,肝区触诊疼痛,后期出现神经症状,极度衰竭死亡的,怀疑感染兔球虫病。5.4.2.2 出现体温升高到 41 以上,全身性出血,鼻孔中流出泡沫状血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有些出现呼吸急促,食欲不振,渴欲增加,精神萎顿,挣扎、咬笼架等兴奋症状;全身颤抖,四肢乱蹬,惨叫;肛门常松弛,流出附有淡黄色黏液的粪便,肛门周围被毛被污染;被毛粗乱,迅速消瘦等症状。5.4.2.3 出现全身各处皮肤次发性肿瘤样结节,眼睑水肿,口、鼻和眼流出黏液性或粘脓性分泌物;头部似狮子头状;上下唇、耳根、肛门及外生殖器充血和水肿,破溃流出淡黄色浆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兔黏液瘤病。5.4.2.4 出现食欲废绝,运动失调;高度消瘦,衰竭,体温升高;颌下、颈下、腋下和腹股沟等处淋巴结肿大、质硬;鼻腔流浆液性鼻液,偶尔伴有咳嗽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野兔热。5.4.2.5 出现长毛兔易感染,剧烈腹泻,濒死前呈水样,有特殊腥味,精神沉郁,食欲废绝,致死率高,怀疑感染魏氏梭菌性下痢。5.4.2.6 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食欲废绝,呼吸困难,流浆液性或浆液性化脓性鼻液,发展为支气管炎及肺炎;有时发生下痢;有时可发生中耳炎和中耳脓肿,皮下、胸壁、乳腺、淋巴结以及内脏器官发生脓肿;有时发生化脓性结膜炎而失明,怀疑感染兔巴氏杆菌病。5.4.2.7 出现皮肤潮红、充血、肿胀、脱毛和瘙痒,尤其在耳壳内面、鼻部、上唇、下颌和眼睛周围,病兔用爪抓患部,初流出浆液性渗出物,后流出血样渗出液,形成痂块,严重时死亡,怀疑感染兔疥癣。5.5 实验室检测 对怀疑患有兔病毒性出血病(兔瘟)和兔球虫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6 检疫处理结果 6.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6.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6.3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6.4 病死兔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 GB 16548 规定处理。DB63/T 16592018 3 6.5 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启运前,畜主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7 检疫记录 7.1 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7.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7.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12 个月以上。DB63/T 16592018 4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动物检疫申报单 表A.1和A.2分别列出了动物检疫申报单和检疫申报受理单。表A.1 动物检疫申报单(存根)表 A.2 检疫申报受理单(交申报人)编号:编号:以下由申报人填写 申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用途 启运时间 月 日,产地 县 乡 村(场)到达地 省(区、直辖市)县 乡 村(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现申报检疫。申报人签字(盖章):申报时间:年 月 日 以下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填写 受理:拟派 、于 月 日 到 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动物检疫专用章)经办人:年 月 日 申报人姓名:处理意见:受理:本所拟于 月 日派 、到 实施检疫。不受理:理由:。经办人:联系电话:(动物检疫专用章)年 月 日 DB63/T 16592018 5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兔产地检疫记录 表B.1列出了兔产地检疫记录。表B.1 兔产地检疫记录 单位:只 检疫情况 检疫结果 检 疫 时 间 货 主姓名 产地 检疫 申报 单编 号 用 途 检 疫 数 量 本地 有无 疫情 强制 免疫 是否 在有 效期 是否 佩带 标识 临床 检查 是否 健康 实验 室检 测是 否合 格 动物 检疫 合格 证明 编号 产地 检疫 处理 通知 单编 号 官方 兽医 签名 DB63/T 16592018 6 C C 附 录 C(规范性附录)畜禽标识记录单 表C.1列出了畜禽标识记录单。表C.1 畜禽标识记录单 DB63/T 16592018 7 D D 附 录 D(规范性附录)检疫处理通知单 表D.1列出了检疫处理通知单 表D.1 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疫处理通知单(存根)检疫处理通知单(交货主)编号:编号:(联系电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当事人签收(盖章):年 月 日 官方兽医(签名):年 月 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你(单位)的 经检疫不合格,根据 之规定,决定进行如下处理:。当事人签收(盖章):联系电话:官方兽医(签名):联系电话:动物卫生监督所(公章)年 月 日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