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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PPC
1056-2023
牦牛骨肽加工技术规程
1056
2023
牦牛
加工
技术规程
ICS 67.120.10CCSX.22T/CPPC团体标准团体标准T/CPPC 1056-2023牦牛骨肽加工技术规程Code of practice for processing yak bone peptides2023-2-1 发布2023-2-1 实施中国生产力促会中心协会发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PPC 105620231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特医食品与生物活性肽工作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青海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大学、中国生产力促进协会、安徽国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海民族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福州大学、食品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恒、衣大龙、罗永康、刘怀高、崔景林、程继慧、吴疆、韩毅、洪惠、谭雨青、汪少芸、屠振华声明:本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特医食品与生物活性肽工作委员会,未经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特医食品与生物活性肽工作委员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任何组织、个人使用本文件开展认证、检测等活动应经中国生产力促进中心协会特医食品与生物活性肽工作委员会批准授权。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PPC 105620232牦牛骨肽加工技术规程1范围本文件确立了牦牛骨肽加工技术规程,规定了术语和定义、加工基本要求、原辅料要求、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求、加工技术要求、标签与标志、贮存和运输、召回、记录和文件管理。本文件适用于牦牛骨肽的加工。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886.1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70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80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剂GB/T 17238鲜、冻分割牛肉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T 23527蛋白酶制剂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GB/T 30768食品包装用纸与塑料复合膜、袋GB 3164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3术语和定义GB 3164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牦牛骨肽yak bone peptides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PPC 105620233仅以牦牛骨为原料,经过预处理、蛋白提取、酶解、精制、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10 000(所占比例90%)的肽类产品。4加工基本要求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要求5.1一般要求应建立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每批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5.2原辅料5.2.1原料骨应为无污染、无腐败变质的牦牛鲜冻骨料和经加工的骨料,牦牛鲜冻骨料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牦牛产品应有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经有害物处理过或使用苯等有机溶剂进行脱脂的骨不得用于生产。5.2.2牦牛鲜冻骨料应符合 GB/T 17238、GB 2707 的规定。5.2.3加工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5.2.4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5.3食品添加剂5.3.1蛋白酶制剂应符合 GB 1886.174、GB/T 23527、GB 2760 的规定。5.3.2其他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4食品相关产品5.4.1用于产品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 GB 9683、GB/T 10004、GB/T 21302、GB/T 28118、GB/T 30768 的规定。5.4.2加工过程中物料接触材料及制品应符合 GB 4806.1 的规定。5.4.3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洗涤剂应符合 GB 14930.1 的规定、消毒剂应符合 GB 14930.2 的规定。6加工技术要求6.1工艺流程应符合图 1 的规定。原料骨预处理蛋白提取酶解精制浓缩杀菌干燥包装成品图 1牦牛骨肽加工工艺流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PPC 1056202346.2预处理6.2.1牦牛原料骨需骨肉分离的,先经骨肉分离处理。6.2.2牦牛原料骨经除杂、破碎、清洗、去除血水等工艺处理后方可投料。6.3蛋白提取6.3.1采用热水浸提或其他辅助方法提取骨蛋白,料水比以 1:(2-3)为宜,提取温度不宜高于 130,提取时间 3 h-5 h。6.3.2根据工艺需要,选择除渣、脱脂等方式纯化提取液,除渣滤网以孔径 125 m-250 m 为宜,滤液静置后宜采用离心方法进行油液和固液分离。6.4酶解6.4.1根据产品需求,选用适宜的蛋白酶制剂与相应的最适反应条件,进行单一或组合酶解,酶制剂的适宜反应温度控制在 45-60,反应时间宜在 2 h-5 h 之间。6.4.2酶解液灭活温度宜不低于 85,且不少于 10 min。6.5精制根据工艺需要,采用膜分离设备和(或)板框压滤机等设备选择进行除杂、脱色、脱臭和脱盐等处理,酶解液的相对分子质量小于 10000 的肽组分占比应不小于 90%。精制后肽液应呈透明微黄,无异味,浊度不大于 1 NTU。6.6浓缩将精制后的酶解液,进行真空浓缩和(或)膜浓缩等处理,使浓缩液固形物含量达到25%以上。6.7杀菌浓缩后的液体根据工艺需要,采用超高温瞬时杀菌、高温短时杀菌、巴氏杀菌等一种或几种联合方式进行杀菌处理。6.8干燥浓缩液经喷雾干燥或其他方法干燥,使终产品水分含量应不高于 6%。6.9包装包装车间属于洁净区,应洁净、干燥;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安全卫生、完整无损;产品包装应密封严实,防止金属或其他外来物质掺入产品中。6.10加工关键环节控制包括但不限于:原辅料的验收;酶解参数控制;精制参数控制;杀菌参数控制;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CPPC 105620235 干燥参数控制。6.11产品要求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7标签与标志7.1产品标签上应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及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7.2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预包装产品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8贮存和运输8.1贮存8.1.1产品不应露天堆放,仓库应清洁、干燥、通风、无鼠虫害。8.1.2产品堆放应有垫板,离地 10 cm 以上,离墙 20 cm 以上。8.1.3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腐败变质或潮湿的物品同仓库存放。8.2运输运输产品的工具、车辆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污染物。运输产品过程中,应有遮盖、防雨、防晒、防潮,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9召回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10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