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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4 003-2013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西樵大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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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4 003-2013 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西樵大饼 003 2013 广东省 食品安全 地方 标准 大饼
DB 44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DBS 44/0032013 西樵大饼 2013-05-15 发布 2013-11-15 实施广 东 省 卫 生 厅广 东 省 卫 生 厅 发 布 DBS 44/0032013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广东省卫生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食品学会、西樵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总公司、佛山市南海西樵樵园饼屋有限公司、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咀香园健康食品(中山)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延杰、谭玉英、候向昶、田金河、李志棠、吴小勇、黄烨。本标准是首次发布。DBS 44/003-2013 1 西樵大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樵大饼的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白砂糖、鲜鸡蛋、水、食用植物油和西樵大饼面种为主要原料,经调制、发酵、焙烤、冷却、包装制成的西樵大饼。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 GB 1355 小麦粉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3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6 食品加工用酵母 GB/T 20977 糕点通则 GB/T 20980 饼干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277 鲜鸡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S 44/0032013 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西樵大饼面种 利用上一代保存下来的西樵大饼面种作为发酵起始基质,加入一定量的小麦粉、水、酵母混合发酵(4h12h)而成的面团称为西樵大饼面种。该面团在发酵结束后,加入其他原料之前,可留存一部分,作为下一代面种生产的发酵起始基质。3.2 西樵大饼 原产于广东南海西樵山,以小麦粉、白砂糖、鲜鸡蛋、水、食用植物油和西樵大饼面种为主要原料,经调制、发酵、成型、焙烤制成的圆形(直径18cm)糕点。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要求。4.1.2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 的要求。4.1.3 鲜鸡蛋应符合SB/T 10277的要求。4.1.4 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要求。4.1.6 干酵母应符合GB/T 20886的要求。4.1.7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表面色泽 饼呈微黄,饼面及饼底沾有白色熟小麦粉。形 态 外形完整,扁圆状、饼底平整、中间微拱起,无焦斑、无霉变。组 织 断面结构呈多孔状,无大孔洞,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滋味、气味 具有西樵大饼特有的麦香、发酵香味和甜味,边缘松脆中间松软,不粘牙,无异味。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5 DBS 44/003-2013 3 表 2(续)项 目 指 标 总糖/(%)2027 总砷(以 As 计)/(mg/kg)0.5 铅(以 Pb 计)/(mg/kg)0.5 碱度(以碳酸钠计)/(%)0.3 黄曲霉毒素 B1/(g/kg)5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1500 大肠菌群/(MPN/100g)30 霉菌计数/(CFU/g)1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4.6 净含量与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7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碟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观察其色泽、形态、组织,闻其气味、品尝滋味。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第一法测定。5.2.2 总糖 按 GB/T 20977 附录 A 规定的方法测定。DBS 44/0032013 4 5.2.3 总砷 按 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碱度 按 GB/T 20980 规定的方法测定。5.2.6 黄曲霉毒素 B1 按 GB/T 5009.23 规定的第三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2003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沙门氏菌 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志贺氏菌 按 GB 4789.5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 霉菌计数 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6 检验规则 6.1 产品检验 6.1.1 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标签、感官要求、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1.2 型式检验 6.1.2.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及标签。6.1.2.2 正常生产时每6个月应进行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b)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及设备有较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DBS 44/003-2013 5 6.2 组批与抽样方法 6.2.1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组批。6.2.2 抽样方法 净含量项目检验抽样按JJF1070的要求进行,其余项目抽样应随机从每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少于2kg。6.3 判定规则 6.3.1 出厂检验 6.3.1.1 出厂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3.1.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并不得复检。其余指标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3.2 型式检验 6.3.2.1 型式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3.2.2 检验结果中若微生物指标、标签、净含量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者其他指标超过两项不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3.2.3 除微生物指标、标签、净含量以外的其他指标,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后如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产品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要求。7.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 或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包装箱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7.3 运输 产品装卸时要小心轻放,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及挤压碰撞,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不能与 有毒、有害物质混载。7.4 贮存 产品应放在清洁、干燥、环境卫生好的库房内贮存,地面应有底托板,堆垛应离墙20公分、高度不超过8箱。25以下保质期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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