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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738-2008
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技术规范
738
2008
牛羊
规模
养殖场
小区
饲养
管理
技术规范
ICS备案号: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DB63DB63DB63DB63/T 7382008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2008-10-07 发布2008-10-01 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发布发布DB63/T 7382008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条件.25 人员要求.26 引种.27 饲养管理.28 防疫.39 卫生制度与消毒.310 病、死畜处理.411 废弃物处理.412 资料记录.4附录 A(规范性附录)牛羊规模养殖场日常生产记录.5附录 B(规范性附录)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记录.6附录 C(规范性附录)免疫记录.7附录 D(规范性附录)诊疗记录.8附录 E(规范性附录)消毒记录.9附录 F(规范性附录)无害化处理记录.10附录 G(规范性附录)防疫监测记录.11DB63/T 7382008II前言为规范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实施标准化养殖,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本标准由青海省西宁市畜牧兽医站、湟中县畜牧兽医检疫站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成图、李启成、黄国发、陈福、马花、严发兰、马国福。DB63/T 73820081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的基本条件、引种、饲养管理、防疫、卫生制度与消毒、病死畜处理、废弃物处理及资料记录的操作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牛羊规模养殖场(小区)饲养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T 18407.3 无公害农产品、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16567 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125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126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兽药防疫准则NY 5127 无公害食品 肉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 5148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149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兽药防疫准则NY 5150 无公害食品 肉羊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 5046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 5047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药防疫准则NY 5048 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饲料使用准则DB63/T435 牛羊规模饲养防疫技术DB63/T433 畜禽暖棚畜禽贩运检疫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3.1规模养殖场指牛年饲养量在50头以上的饲养场,羊年饲养量在500只以上的饲养场。3.2规模养殖小区指在一定区域内集中有5户以上,牛年饲养量50头以上或羊年饲养量在500只以上的养殖小区。3.3净道畜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场内运送饲料的专用通道。3.4污道DB63/T 73820082粪便等废弃物运送、外销牛羊出场的道路。3.5全进全出制同一圈舍或单元的同批牛羊,实行同批入栏、同批出栏的管理制度。3.6废弃物主要包括牛羊粪、尿、污水,及过期兽药、残余疫苗、疫苗瓶等其他固体废弃物。4基本条件4.1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4.2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4.3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4.4养殖场周围 2km 无化工厂、采矿厂、皮革、肉品加工、屠宰场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4.5养殖场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 1km 以上,养殖场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4.6建筑设施按生活管理区、生产区、隔离区和无害化处理区布置,各功能区界线分明,联系方便。4.7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隔离区、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畜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4.8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4.9圈舍建设按 DB63/T433 执行。采用保温隔热设计。4.10圈舍建筑科学合理,排列有序,冬暖夏凉,便于通风和清扫消毒,便于科学饲养。4.11圈舍应有防蝇设施。4.12有卫生防疫、消毒、病畜隔离、病死畜及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场门口、生产区入口、圈舍入口应当设有消毒室和消毒池。4.13养殖场应设有废弃物储存设施,防止渗漏、溢流、恶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4.14养殖场必须具有充足的水源,水质必须符合 NY 5027 规定标准。4.15同一场和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4.16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责任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兽药使用制度、养殖信息记录制度、岗位培训与考核制度等内容管理制度。4.17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5人员要求5.1.1牛年饲养量达到 50 头以上,羊年饲养量达到 1000 只以上的养殖场,至少有 1 名畜牧管理人员和 1 名专职兽医。5.1.2牛年饲养量在30 头以上的,羊年饲养量达到500 只以上的养殖场至少有1 名兼职畜牧兽医人员。5.1.3饲养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牛羊养殖工作。5.1.4规模养殖场兽医和配种员不准对外开展诊疗和配种工作。6引种6.1需要引种时必须按照畜禽贩运检疫技术规范要求执行检疫。6.2引进种畜时按 GB16567 执行检疫。6.3引进的牛羊,隔离观察 14 天后,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后,才能混群。6.4禁止从疫区引进牛羊。7饲养管理7.1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DB63/T 738200837.1.1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 NY5048、NY5127、NY5150 要求。7.1.2在牛羊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要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7.1.3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7.1.4禁止饲喂动物源性肉骨粉。7.1.5使用兽药、药物类饲料添加剂执行 NY5046、NY5125、NY5148 标准,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7.1.6育肥后期的商品牛羊,尽量不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停药期,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上市。7.1.7泌乳牛在正常情况下禁止使用任何药物,因病必须用药时,药物残留期间的牛乳不作为商品牛乳出售,并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7.2饮水7.2.1经常保持充足的饮水,水质符合 NY5027 的要求。7.2.2每天清洗消毒饮水设备,避免细菌滋生。7.3饲喂7.3.1饲喂次数,根据生长期而定,每次添加饲料的量要适当,特别是在夏季要少喂勤添,防止饲料污染腐败。7.3.2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时,按体重大小、体质强弱分群,分别进行饲养,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牛羊有充足的站卧空间。7.3.3每天清扫猪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等用具干净卫生,地面清洁。7.3.4经常观察畜群食动状态。7.4驱虫7.4.1选择高效、低毒、广谱的抗寄生虫药物。注意定期轮换用药,以防止或延缓抗药性的形成。7.4.2驱虫程序按 DB63/T435 规定执行。7.5出售7.5.1牛羊出售前按 GB16549 标准规定检疫。7.5.2商品牛羊的饲养应坚持全进全出制。8防疫8.1免疫8.1.1按照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计划,进行疫病预防接种。8.1.2免疫用疫苗必须来自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供渠道。8.1.3畜群的免疫符合 NY5047、NY5126、NY5149 的要求。8.1.4免疫程序和操作按 DB63/T435 执行。8.1.5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回收作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8.2疫情报告按DB63/T435 标准4.2.9执行。8.3疫病监测按DB63/T435 标准5.执行。8.4疫情控制和处理按DB63/T435 标准6.执行。9卫生制度与消毒9.1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换衣鞋,并进行消毒。9.2除特殊情况外,非生产区工作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必须进入时应经过严格消毒,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DB63/T 738200849.3严格限制外界人员进入生产区参观、经销等活动。9.4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 NY5046、NY5125、NY5148 的规定。9.5圈舍、场区周围及进入场区车辆使用次氯酸盐、有机碘混合物、过氧乙酸、新洁尔灭等进行喷雾消毒9.6手套、工作服、胶靴采用新洁尔灭、有机碘混合物或煤酚的水溶液,进行浸泡消毒。9.7空栏圈舍采用福尔马林、甲醛、高锰酸钾按照 25:25:12.5 比例配比进行熏蒸消毒9.8养殖场入口、畜棚周围、出口、地面铺撒生石灰或其他有效消毒药物。每 23 周用 2%火碱溶液消毒或撤生石灰一次。在大门口、畜棚入口设消毒池,定期更换消毒液。9.9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净道和畜棚,要经过更衣、紫外线消毒。9.10用具每间隔 2-3 周,对保温箱、补料槽、饲料车、料箱等进行消毒,可用无毒消毒药喷雾或清洗,然后在密闭的室内进行熏蒸。9.11每周 2 次进行带畜消毒,消毒药选用无毒消毒药物。10病、死畜处理10.1需要淘汰、处死的可疑病牛羊,应采取不放血和不散播浸出物的方法进行扑杀,传染病尸体应按 GB16548 进行处理。10.2养殖场不得出售病牛羊、死牛羊。10.3有治疗价值的病畜应隔离饲养,由兽医进行诊治。11废弃物处理11.1粪便经堆积发酵 30 天后应作农业用肥。11.2养殖场污水应经发酵、沉淀后作为液体肥使用。12资料记录12.1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见附录 A),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等,每批出场的牛羊应有出场日期、销售地记录。12.2种畜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12.3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兽药使用情况的记录(见附录 B),建立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档案。12.4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见附录 C)、用药(见附录 D)、发病和治疗(见附录 E)、死亡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见附录 F)等情况记录,建立疾病防治档案。12.5资料应准确、可靠、完善,各种资料保存期 3 年。种公畜个体资料长期保存。DB63/T 73820085附录A(规范性附录)牛羊规模养殖场日常生产记录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卷、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2.时间:填写配种、产仔、断乳、转群、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产仔、转群、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4.此表由规模养殖场详细登记填写,并保存备查。圈舍号时间生产母畜产仔情况变动情况(数量)存栏数备注配种产仔断乳转群调入来源调出去向死淘原因DB63/T 73820086附录B(规范性附录)饲料、添加剂、兽药使用记录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因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详细成分。3.此表由规模养殖场详细登记填写,并保存备查。开始使用时间投入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加工日期用量停止使用时间备注DB63/T 73820087附录C(规范性附录)免疫记录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动物的耳标号。7.此表由规模养殖场专职或兼职兽医详细登记填写,规模养殖场保存备查。时间圈舍号存栏数量免疫数量疫苗名称疫苗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