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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1286-2014
羊衣原体病防治技术规范
1286
2014
衣原体
防治
技术规范
ICS 11.220 B 41 备案号:42514-2014 DB63 青海省地方标准 DB 63/T 12862014 羊衣原体病防治技术规范 2014-06-09 发布 2014-07-01 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63/T 12862014 I 前 言 本规范按照GB/T 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并归口。本规范由青海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起草。本规范起草人:胡广卫、马睿麟、蔡金山、沈艳丽、王晓润、马占全、晁宜林、扎西才旦、宋永鸿、李梅霞。DB63/T 12862014 1 羊衣原体病防治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羊衣原体病的疫情报告、疫情处置、免疫、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综合防治等技术要求。本规范适用于羊衣原体病防治。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8635 动物防疫基本术语 NY/T 562 动物衣原体病诊断技术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3 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羊衣原体病 是由鹦鹉热衣原体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特征是流产、脑炎、肠炎、结膜炎、多发性关节炎等,绵羊主要表现为流产和肺炎,山羊表现为肺炎及多发性关节炎。4 诊断 按NY/T 562的规定进行。5 疫情报告 5.1 发现疑似病例的单位和个人,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逐级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告。5.2 报告者在报告动物疫病的同时,还要采取将染疫、疑似染疫动物与其他动物隔离、对有关场所和用具消毒、不得出售、转移该场所动物、不得抛弃死亡动物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5.3 报告疫情的同时,保存好病死羊,以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采样并检测诊断。DB63/T 12862014 2 6 疫情处置 6.1 经实验室确诊为本病后,立刻隔离感染羊和易感羊,禁止健康羊在污染的草场上放牧。6.2 对发病的羊群进行药物治疗,并加强饲养管理;对易感羊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6.3 对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用具、厩舍彻底消毒。6.4 对所有病死羊、流产胎儿、排泄物、被污染的垫料和饲草料等物品均需按照 GB 16548 的相关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6.5 进行疫源分析和流行病学调查。7 防治措施 7.1 预防 7.1.1 免疫接种 使用羊流产衣原体油佐剂卵黄囊灭活疫苗。种公畜和母畜在配种前免疫,皮下注射,3毫升/只,每年一次。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内假定健康羊群进行紧急接种。7.1.2 消毒 消毒药物:如2%的氢氧化钠、2%5%的来苏儿液。消毒区域:病羊污染过的产房、用具和圈舍等。消毒次数:产前产后各进行一次消毒。7.1.3 预防措施 7.1.3.1 易感动物饲养、生产、经营等场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加强饲养管理。7.1.3.2 各饲养场、屠宰厂(场)、交易市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等要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检疫制度,避免购入未检疫羊,并加强种羊调运检疫管理。7.1.3.3 加强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诊感染了衣原体的种羊和母羊予以淘汰,其所产仔畜不能作为种畜。7.1.3.4 在常发地区进行疫情监测,掌握流行态势,分类指导,提高防治效果。7.2 检疫 按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检疫。7.3 治疗 7.3.1 对怀孕母畜在产前 2 周3 周,注射土霉素或氯霉素,预防新生仔畜感染本病。7.3.2 对出现临床症状的新生仔畜,可肌肉注射 1%土霉素,1 毫升/公斤,连续 5 天7 天。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