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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159-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疫病防疫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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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159-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疫病防疫技术规范 159 2006 公害 畜产品 生猪 疫病 防疫 技术规范
ICS 65.020.30 B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18875-2006 DB53/T 159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疫病防疫技术规范 20060420 发布 20060601 实施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云南省地方标准 DB53/T 1592006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3部分产品标准编写规定的规定,在GB18406基础上,结合云南省猪种及生长饲养的特殊性,并参考省外无公害猪肉标准制定,标准中感官指标与GB2707猪肉卫生标准协调一致,增加肉色、pH值、肌内脂肪、嫩度、滴水损失、安定类六项指标,前五项指标为反映云南商品猪肉质特性的指标,其试验方法附录AE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中除4.4、5.2为推荐性标准外,其余均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由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杨志民、何祖训、饶婷、何乔关、刘俊彦、王仁光、张永明、李凤鸣、俞今鲁、李鹏、李兵、熊燕。DB53/T 1592006 1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疫病防疫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生猪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措施。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化养猪场生猪疫病的防疫。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T 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T 17823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场兽医防疫工作规程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 5027 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0 无公害食品 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 DB53/T 155-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养殖环境与设施要求 DB53/T 157.1-2006 无公害生猪饲料 第1部分 无公害猪复合预混合饲料 DB53/T 157.2-2006 无公害生猪饲料 第2部分 无公害猪浓缩饲料 DB53/T 157.3-2006 无公害生猪饲料 第3部分 无公害猪配合饲料 DB53/T 158-2006 无公害畜产品 生猪养殖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动物疫病 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3.2 病原体 能引起疫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3.3 动物防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4 疫病预防 4.1 养猪场总体卫生要求 4.1.1 养猪场建设的防疫要求 4.1.1.1 环境质量: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 NY/T388 规定的要求。4.1.1.2 选址:按 DB53/T155-2006 规定执行。4.1.1.3 建筑布局:按 DB53/T155-2006 规定执行。4.1.2 养猪场防疫设施 4.1.2.1 猪场大门入口处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DB53/T 1592006 2 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猪舍入口处要设置长宽与门口相当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出人员消毒。4.1.2.2 养猪场应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养猪场及相应设施如车辆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洗消毒。4.1.2.3 养猪场应配备对蚊蝇、鸟类和啮齿动物等的生物防护设施。4.1.3 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4.1.3.1 对饲养管理、饲料、饮水和兽药的要求 4.1.3.1.1 饲养管理:饲养管理按 DB53/T158-2006 执行,养猪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猪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4.1.3.1.2 饲料:按 DB53/T157.1157.3-2006 执行。4.1.3.1.3 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 NY5027 的规定。4.1.3.1.4 兽药使用:按 NY5030 执行。4.1.3.2 卫生制度 4.1.3.2.1 对人员的要求 4.1.3.2.2 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4.1.3.2.3 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4.1.3.2.4 猪场兽医人员及生产管理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4.1.3.2.5 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工作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4.1.3.3 环境消毒 定期或不定期对猪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 NY/T5033 的规定执行。4.1.3.4 引进种猪的检疫 在引进前应确认产地为非疫区,并按程序报请引入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审批,实施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引进;装运前运输猪只车辆应彻底清洗消毒,装载和运输过程不得接触其它偶蹄动物;猪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 30 天,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混入种猪生产群。4.2 疫病预防措施 4.2.1 免疫接种 应进行口蹄疫、猪瘟等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接种率应为 100%,并挂戴免疫标识;另外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进行其它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4.2.2 寄生虫控制 4.2.2.1 药物选择:驱虫药物的使用按 NY5030 规定执行。4.2.2.2 驱虫程序:按 GB/T17823 的规定执行。5 疫病监测 5.1 养猪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疫病流行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并报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5.2 养猪场根据生猪疫病监测方案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应包括:口蹄疫、猪水泡、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乙型脑炎、布鲁氏菌、猪链球菌、猪丹毒、结核、猪囊尾蚴、旋毛虫和弓形虫等。除上述疫病外,还应根据当地疫病流行实际情况,选择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如发现疑似病例,应进一步通过实验室确诊,并将检测和确诊结果报上级有关部门。5.3 养猪场应积极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6 疫病控制和扑灭 发生疫病或疑似发生疫病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时采取以下措施:DB53/T 1592006 3 6.1 养猪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同时采集病料送有关部门检验。6.2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封销、隔离、消毒、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 GB16548 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 GB/T16569 进行。7 档案信息 7.1 必须建立符合政府标准或相关规定的生猪生产、防疫、检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等的登记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7.2 档案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保留二年以上,便于查询。7.3 疫病监测信息:应包括监测对象、监测方法、监测次数及监测结果。8 销售 8.1 出栏前猪只的停、休药期必须符合 DB53/T158-2006 的有关要求。8.2 出栏前的生猪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检测,并根据有关法规进行产地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9 岗位责任制 9.1 场长责任:遵守、执行国家畜牧生产及兽医卫生法规和技术规范,为市场提供优质、合格种猪和优质安全、无公害商品猪,全面负责各项工作,是第一责任人。9.2 兽医责任:制订、执行免疫程序,兽医防疫卫生及消毒制度的实施与检查,防病治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并做好疾病与死亡记录和防疫报表的记录填写。版权专有 不得翻印 侵权必究 举报电话:(0871)3131930 (0871)3132996-1619 DB53T 15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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