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DB34T
1296-2017
聚乙烯PE再生塑料粒料通用技术条件
1296
2017
聚乙烯
PE
再生
塑料
通用
技术
条件
ICS 83.080.20 G 32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12962017 代替 DB34/T 1296-2010 聚乙烯再生料(PE-RC)通用技术条件 Recycled polyethylene compound(PE-RC)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文稿版次选择 2017-11-15 发布 2017-12-15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12962017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 DB34/T 1296-2010聚乙烯(PE)再生塑料粒料通用技术条件,与 DB34/T 1296-2010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修改为聚乙烯再生料(PE-RC)通用技术条件;给出了高密度、低密度的范围(见 4.1.1,2010 年版第 4 章);增加了按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分类的方式(见 4.1.2);增加了材料要求(见 5.1.3);增加了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见 5.1.5);将水分调整为加热减量(见 5.2b,2010 年版 5.2 表 1);将灰分、加热减量、冲击强度、弯曲强度等调整为可选要求(见 5.2,2010 年版 5.2 表 1);调整了出厂检验项目(见 7.2,2010 年版 7.3.1);调整了组批规则(见 7.4,2010 年版 7.1);调整了抽样规则(见 7.5,2010 年版 7.2);调整了判定规则(见 7.6,2010 年版 7.4);调整了贮存期限(见 9.3,2010 年版 8.4);增加了附录 A(见附录 A)。本标准由安徽省再生材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再生塑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阜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再生有色金属橡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界首市天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界首市双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海、于明杰、谭波涛、武浩、温华伟、张冰、范兆虎、独文俊、鲍克伟、朱宾。本标准于 201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 1 次修订。DB34/T 12962017 1 聚乙烯再生料(PE-RC)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聚乙烯再生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聚乙烯再生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40.2 塑料 拉伸性能的测定 第2部分:模塑和挤塑塑料的试验条件 GB/T 1043.1-2008 塑料 简支梁冲击性能的测定 第1部分:非仪器化冲击试验 GB/T 2035 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T 2547 塑料 取样方法 GB/T 2914-2008 塑料 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 挥发物(包括水)的测定 GB/T 291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 3682-2000 热塑性塑料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和熔体体积流动速率的测定 GB/T 6040 红外光谱分析方法通则 GB/T 9341 塑料 弯曲性能的测定 GB/T 9345.1 塑料 灰分的测定 第1部分:通用方法 GB/T 11115-2009 聚乙烯(PE)树脂 GB/T 19466.6 塑料 差示扫描量热法(DSC)第6部分:氧化诱导时间(等温OIT)和氧化诱导温度(动态OIT)的测定 GB/T 20861 废弃产品回收利用术语 GB/T 26125 电子电气产品 六种限用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27611 再生利用品和再制造品通用要求及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35、GB/T 2086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聚乙烯再生料 recycled polyethylene compound;PE-RC 以废弃聚乙烯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过筛选、造粒等工艺制成的具有均一性能的材料。DB34/T 12962017 2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 按密度分为低密度聚乙烯再生料和高密度聚乙烯再生料。密度 0.940 g/cm3 时为低密度聚乙烯再生料,用 LD 表示;密度0.940 g/cm3时为高密度聚乙烯再生料,用 HD 表示。4.1.2 按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分为、。4.2 命名 聚乙烯再生料 由表示特征项目组的三个字符组构成:PE-RC-XX-X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代号,见表1 密度代号 聚乙烯再生料 示例:如某种聚乙烯再生料,密度为 0.918 g/cm3,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 190/2.16kg)为 3.5 g/10min,命名为:PE-RC-LD-。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外观 颗粒应清洁、均匀、色泽基本一致。5.1.2 气味 无明显异味。5.1.3 材料 应通过产品一致性检验。典型的聚乙烯树脂的红外光谱图见附录A。5.1.4 物理性能 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 物理性能 质量项目 低密度再生聚乙烯(PE-RC-LD)高密度再生聚乙烯(PE-RC-HD)密度/(g/cm3)0.940 0.940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g/10 min)0.4 0.4MFR 1.5 1.5MFR 6.05.0MFR 25 25 0.40.4MFR 1.51.5MFR 6.0 5.0MFR 25 25拉伸屈服应力y/(MPa)5.8 10.0 断裂伸长率M/()300 250 200100-300200100 50-DB34/T 12962017 3 5.1.5 有害物质限量 应符合 GB/T 26572 的要求。5.2 可选要求 以下质量特性,作为可选要求,由供需双方约定。a)灰分;b)加热减量;c)氧化诱导时间;d)弯曲强度;e)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6 试验方法 6.1 试样制备 试样的制备按 GB/T 11115-2009 中 6.2 的规定进行。6.2 试样的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6.2.1 试样的状态调节按 GB/T 2918 规定进行。6.2.2 状态调节的温度为 232,调节时间不少于 40 h,但不超过 96 h。6.2.3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试验都应在温度为 232,相对湿度为 50RH10RH 环境下进行。6.3 基本要求 6.3.1 外观 自然光线下目视观察。6.3.2 气味 嗅闻。6.3.3 材料 按 GB/T 6040 的规定进行。6.3.4 物理性能 6.3.4.1 密度 按 GB/T 11115-2009 中6.6的规定进行。6.3.4.2 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按 GB/T 3682-2000 中 A 法的规定进行。试验条件为 190,2.16 kg。6.3.4.3 拉伸性能 试样为 1A 型或 1B 型试样。按 GB/T 1040.2 的规定进行。试验速度为 50 mm/min。DB34/T 12962017 4 6.3.5 有害物质限量 按 GB/T 26125 的规定进行。6.4 可选要求 6.4.1 灰分 按 GB/T 9345.1 的规定进行。6.4.2 加热减量 按 GB/T 2914-2008 中方法A 的规定进行。6.4.3 氧化诱导时间 按 GB/T 19466.6 的规定进行。6.4.4 弯曲强度 试样为(80104)mm 长条试样。按 GB/T 9341 的规定进行。试验速度为 2 mm/min。6.4.5 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 试样为(80104)mm 长条试样。样条应在成型后的 1 h4 h 内加工缺口,缺口类型为 GB/T 1043.1-2008 中的 A 型缺口。按 GB/T 1043.1-2008 的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气味、密度、熔体质量流动速率。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基本要求中全部项目。必要时,应增加本标准第 5 章规定的可选要求中项目,增加项目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合同约定或该产品的明示指标。7.3.2 有如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定型正式投产时;b)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停产半年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e)用户或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组批规则 DB34/T 12962017 5 以同一生产线上、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所生产的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批。生产厂也可按一定生产周期或储存料仓为一批对产品进行组批。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和验收。7.5 抽样规则 取样按 GB/T 2547 的规定进行。也可在成品料仓的下料口处每隔一定时段取样一次。取样数量不少于 10 kg。7.6 判定规则 若规定中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若检验项目中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则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若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若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8 标志 8.1 外包装袋上应有明显的、清晰的、牢固的标志。8.2 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及代号、生产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或批号、净含量及再生利用标志,再生利用标志应符合 GB/T 27611 的规定。9 包装、运输及贮存 9.1 包装 采用双层包装袋,外层为牛皮纸袋或聚丙烯编织袋,内层用聚乙烯包装袋或其他包装形式。包装袋的封口应保证产品在储存、运输时不应被污染。包装袋应防尘、防潮。9.2 运输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不得使用铁钩等锐利工具,不得抛掷。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并备有厢棚或苫布。运输时不应与其他物品及有毒、易燃或腐蚀性物品混装运输。9.3 贮存 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并保持有良好消防设施的仓库内。贮存时应远离热源,并防止阳光直接照射,不应露天堆放。贮存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DB34/T 12962017 6 A A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典型的聚乙烯(PE)树脂红外光谱图 图A.1 典型的聚乙烯(PE)树脂红外光谱图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