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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437-2003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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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437-2003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437 2003 水产品 质量 安全 监督 抽查 检验 细则
ICS 65.020.01 B 00 备案号:14148-2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DB33/T 4372003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Test regulation on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of marine products 2003-08-12 发布 2003-08-15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4372003 I 前 言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指导有关检验机构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特制定本检验细则,作为组织监督抽查的依据。本标准所列的检验项目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燕申、王小骊、朱加虹、王钫、徐晓林、黄家庆。DB33/T 4372003 1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的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及复检。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7-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 GB 4789.20-19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9675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T 14931.1-1994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GB 18406.4-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产品安全要求 SC/T 3303-1997 冻烤鳗 NY 5070-2002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172-2002 无公害食品 水发水产品 3 产品分类 水产品分为两大类,实际操作时允许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对所检品种进行适当调整。3.1 鲜、活、冷冻水产品见表 1。DB33/T 4372003 2 表 1 鲜、活、冷冻水产品 编号 产品分类 主要品种 01 鱼类 大黄鱼、小黄鱼、带鱼、鲳鱼、鲱鱼、蓝圆鱼 参 、海鳗、马面魨、鲐鱼、黄姑鱼、白姑鱼、鲅鱼(马鲛鱼)、鳓鱼、鲷鱼、鲆鱼、鲽鱼、沙丁鱼、美国红鱼、石斑鱼、堤鱼、鳕鱼、鲨鱼、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鲫鱼、鳊鱼、鲤鱼、罗非鱼、乌鳢、鳜鱼、鲈鱼、虹鳟鱼、鲟鱼、鲶鱼、鲥鱼、银鱼、鲮鱼、鳗鲡、黄鳝、泥鳅、其它鱼类。02 虾类 对虾、鹰爪虾、白虾、毛虾、龙虾、青虾、罗氏沼虾、日本沼虾、南美白对虾、河虾、其它虾类。03 蟹类 梭子蟹、青蟹、河蟹、其它蟹类。04 贝类 泥蚶、魁蚶、红螺、香螺、玉螺、泥螺、牡蛎、大竹蛏、缢蛏、贻贝、文蛤、杂色蛤、青柳蛤、扇贝、鲍鱼、其它贝类。05 其它 墨鱼、鱿鱼、章鱼、中华鳖、牛蛙、其它水产品。3.2 初加工水产品见表 2。表 2 初加工水产品 编号 产品分类 主要品种 01 干制品 大黄鱼干、脱脂大黄鱼、鳗鱼干、银鱼干、海蜒、青鱼干、虾米、虾皮、对虾干、贻贝干、干贝、鲍鱼干、淡干海带、盐干海带、紫菜、裙带菜、石花菜、麒麟菜、马尾藻、江蓠、鱿鱼干、墨鱼干、章鱼干、梅花参、刺参、乌参、茄参、其它干制品。02 腌制品与盐渍品 咸鲅鱼、咸鳓鱼、咸黄鱼、咸鲳鱼、咸鲐鱼、咸鲑鱼、咸带鱼、咸金线鱼、糟鱼、醉鱼、醉蟹、咸泥螺、醉泥螺、盐渍海蛰皮(头)、其它腌制品与盐渍品。03 水发水产品 冻虾仁、冻银鱼、水发海参、水发鱿鱼、水发墨鱼、水发干贝、水发鱼翅、其它水发干制品、解冻水产品及浸泡销售的鲜产品。4 检验项目 水产品检测项目根据产品分类进行检验,实际操作时允许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需要对所检项目进行适当调整。水产品检验项目详细见表 3,DB33/T 4372003 3 表 3 水产品检验项目 编号 检验项目 检测产品 判定要求 1 总汞 mg/kg 全部水产品 0.3 2 砷 mg/kg 全部水产品 鱼类0.5 其它1.0 3 铅 mg/kg 全部水产品 0.5 4 镉 mg/kg 全部水产品 0.1 5 铬 mg/kg 全部水产品 2.0 6 土霉素 mg/kg 鱼、虾、蟹类 及初加工品 0.1(肌肉)7 氯霉素 鱼、虾、蟹类 及初加工品 不得检出(检出限:1g/kg)8 磺胺甲基嘧啶 mg/kg 鱼、虾、蟹类 及初加工品 0.1 9 磺胺二甲基嘧啶 mg/kg 鱼、虾、蟹类 及初加工品 0.1 10 呋喃唑酮 鱼、虾、蟹类 及初加工品 不得检出(检出限:0.01mg/kg)11 已烯雌酚 鱼、虾、蟹类 及初加工品 不得检出(检出限:1g/kg)DB33/T 4372003 4 表 3(续)12 滴滴涕 mg/kg 初加工水产品 1 13 多氯联苯 mg/kg 海水产品 0.2 14 甲醛 初加工水产品 不得检出(检出限:5mg/kg)水发产品:10.0mg/kg 15 亚硫酸盐(以 SO2计)g/kg 初加工水产品 0.1 16 细菌总数 个/g 初加工水产品 106 17 大肠菌群 个/100g 初加工水产品 30 18 沙门氏菌 初加工水产品 不得检出 19 副溶血性弧菌 贝类 不得检出 5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 5.1 总汞的测定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进行。5.2 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进行。5.3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进行。5.4 镉的测定 按 GB/T 5009.15 的规定进行。5.5 铬的测定 按 GB/T 14962 的规定进行。5.6 土霉素的测定 按 GB/T 14931.1-1994 的规定进行。DB33/T 4372003 5 5.7 氯霉素的测定 按 NY 5070-2002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5.8 磺胺类、呋喃唑酮的测定 按 SC/T 3303-1997 附录 C 的规定进行。5.9 已烯雌酚的测定 按 NY 5070-2002 附录 B 的规定进行。5.10 滴滴涕的测定 按 GB/T 5009.19 的规定规定进行。5.11 多氯联苯的测定 按 GB/T 9675 的规定进行。5.12 甲醛的测定 按 NY 5172-2002 附录 A 的规定进行。5.13 亚硫酸盐的测定 按 GB/T 5009.34 的规定进行。5.14 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的测定 按 GB 4789.20-1994 的规定进行。5.15 副溶血性弧菌的测定 按 GB 4789.7-1994 的规定进行。6 抽样方法抽样方法 按 GB 18406.4-2001 中第 6 章 检验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6.1 组批 以在同一时间、同一来源(船或养殖、销售单位)的同一品种的水产品为一批。6.2 抽样 6.2.1 每批水产品在 500Kg 以下随机抽取 5 件,500Kg 以上至 2000Kg 随机抽取 10 件,2000Kg 以上随机抽取 15 件,每件取样量不少于 100g,以满足检验需要为准。抽样后应当场封样一式两份并经受检方签字确认,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为复检备样保留。养殖基地先估算产量再按以上要求抽样。6.2.2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浙江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样品应有包装,贴有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或个人确认。样品标志格式统一,应有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人姓名及签字。6.2.3 抽样后应尽快对样品冷藏保存,并及时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送检样品满足检验需要。7 判定原则判定原则 抽检全部项目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检验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复复 检检 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检申请向原检验机构提出。原检验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若受检方对不受理决定仍有异议,可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不合格结果以检验结果通知书形式送达受检方。受检方应DB33/T 4372003 6 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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