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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871-2014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大曲.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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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871-2014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大曲 871 2014 香型 白酒 酿酒 大曲
ICS 67.160.10 X 60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8712014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大曲 Jiang-flavour Chinese Liquor Daqu Starter 2014-01-02 发布 2014-06-02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8712014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要求.1 5 检验规则.2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3 DB52/T 871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酒类及饮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大学、贵州省轻工业研究所、贵州珍酒酿酒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国威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黔酒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心酿酒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赖永初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贵州青酒厂、贵州国台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文涛、陈孟强、季克良、田志强、吕云怀、李长文、赖亚飞、孟望霓、肖洋、梁桂娟、龙四红、戴奕杰、郭敏。DB52/T 8712014 1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大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酱香型白酒用大曲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酱香型白酒大曲产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QB/T 4257 酿酒大曲通用分析方法 QB/T 4258 酿酒大曲术语 DB52/T 868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小麦 DB52/T 870 酱香型白酒酿酒用水 3 术语和定义 QB/T 425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酱香型白酒酿酒用大曲 Jiang-flavour Chinese Liquor Daqu 以小麦、水、母曲等为原料生产的专用于酱香型白酒酿造的糖化发酵剂。4 技术要求 4.1 主要原料 4.1.1 小麦 应符合DB52/T 868的规定。4.1.2 拌料用水 应符合DB52/T 870的规定。4.1.3 母曲 经过储存36个月的优质曲药,用于接种。DB52/T 8712014 2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外观 曲色为黄、黑、白三种。断面有乳白色菌丝。香气 曲香浓郁,应有酱香大曲特有的香气。4.3 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要求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13.0 酸度(mmol10g)1.03.5 淀粉(g100g)53.060.0 糖化力U 100300 注:糖化力单位见QB/T 4257。4.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61、GB 2762和GB 2763的要求。4.5 检验方法 按QB/T 4257执行。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个储曲仓的曲药,经检验水分合格的成品曲块为一个批次。5.2 抽样 5.2.1 样品应从成品大曲中抽取。5.2.2 每个仓库成品大曲应采取随机抽样,从曲堆端面和顶面列、层分别抽样。5.2.3 采样后应记录样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制造者名称、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采样后及时送检。5.3 检验分类 5.3.1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外观、香气、水分、酸度、淀粉、糖化力。DB52/T 8712014 3 5.3.2 型式检验 产品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按本标准全部要求进行检验。a)原辅材料有较大变化时;b)更改关键工艺或设备;c)新试制的产品或正常生产的产品停产 3 个月以后,重新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需要抽检时。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结果若水分不合格,应重新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复验。若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5.4.2 检验结果中(除水分外)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合格时,应重新从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品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仍有三项或三项以上不合格项,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当大曲成品被运送到储存的库房或规定地点时,应标明:产品类型、生产厂名称、产地、主要原料、制曲时间、入库时间。6.1.2 销售大曲应标明:生产厂家、厂址、产品名称、产品类型、商标、批号、净重、执行标准编号,并附有质量检验合格证。6.1.3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有关规定。6.2 包装、运输和贮存 6.2.1 大曲可以散装、堆垛贮存,也可以用麻袋或编制袋包装。不同产品类型、不同产地的大曲,应分别入库存放,不宜混杂储存。6.2.2 大曲运输时,车船或其他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外来污染物,防止日晒、雨淋。6.2.3 大曲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有气味的物品混储混运。6.2.4 仓库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防潮、防霉变,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6.2.5 大曲在包装、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曲虫等鼠虫害情况,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预防管理措施。_ DB52/T 87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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