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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74-2007
标准化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74
2007
标准化
管理
规范
地方
标准
制定
工作
程序
ICS 01.120 DB46A00 备案号:20420-2007 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 742007标准化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2007-03-19 发布 2007-05-01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6/T 742007 II 前 言 为了加强对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玉燕、陈诗帆、王林、戴恩桦。DB46/T 742007 1 标准化管理规范 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的阶段划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废止等各阶段的程序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各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及其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 GB/T 1.2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 3 地方标准制定范围 3.1 对下列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统一的规范,可以制定地方标准:a)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b)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c)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d)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管理技术要求;e)服务行业的服务质量要求、服务提供程序、服务组织和人员资质、服务环境要求;f)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g)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3.2 对符合本标准 3.1 条的要求,又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a)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b)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c)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d)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海南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他要求;e)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f)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g)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要求;h)维护海南省经济秩序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3.3 地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和发布服务地方标准。3.4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和发布农业技术规范。4 阶段划分 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划分为: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5 立项阶段 DB46/T 742007 2 5.1 各级管理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公民等,于每年 9 月份或必要时向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填报 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录 A),由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总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5.2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相关单位对提交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审查、协调或必要的论证,在 30 个工作日内下达“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和向社会公布。5.3 执行地方标准计划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a)确属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可以增补;b)确属不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予撤消;c)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6 起草阶段 6.1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收到“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后,应组成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标准起草人,工作组人数不少于 3 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本行业或本专业的专家,标准起草人应熟悉本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一定的标准化知识。6.2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地方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 GB/T1.1 和 GB/T1.2 的要求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标准编制说明”。6.3“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a)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b)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操作规程、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c)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d)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或与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e)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f)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和依据;g)作为强制性地方标准或推荐性地方标准的建议;h)贯彻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i)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7 征求意见阶段 7.1 经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海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汇总表)”(见附件 C)印发给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教学等单位征求意见。7.2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需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7.3 强制性地方标准对贸易有重大影响而又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填报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通报表(见附录 B),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并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7.4 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推荐性标准,可通过互联网公开征求意见。7.5“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修改的,应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甚至第三次征求意见)。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有重大分歧意见,难以取得一致意见,可进行会议征求意见,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加强沟通协调。此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下达计划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DB46/T 742007 3 7.6 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综合、修改后,提出“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送审稿”。8 审查阶段 8.1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向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方标准送审稿”、“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8.2 参加审查人员,应有各有关部门的主要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检验、大专院校、学术团体的代表。其中,使用方面的代表应不少于四分之一。审查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5 人,人数宜为单数。8.3 地方标准审查的内容:a)地方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存在矛盾、重复、交叉;b)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必要性、合法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合理性;c)地方标准的编写是否符合GB/T 1.1和GB/T 1.2的有关规定。8.4 审查方式可采用会审和函审。对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较多的标准以及强制性标准需采用会审方式。其余的可采用函审。8.4.1 会议审查时,会审组织者应将“会议通知”、“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地方标准意见汇总表”等提前 7 个工作日提交给参加会审的人员。8.4.2 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会议审查有重大分歧的,可以再次协商,应重新组织审查。标准起草工作组应记录审查意见。审查组应写出“地方标准审查意见”。组织者应写出“会议纪要”。8.4.3 函审时,组织者应将“地方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函审意见表”(见附录 E)等材料交(寄)参加函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8.5 标准审查后 30 个工作日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标准送审稿”逐项进行修改,提出“地方标准报批稿”。9 批准阶段 9.1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向相应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报批手续:a)组织地方标准审查的正式通知;b)海南省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见附录D);c)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d)地方标准编制说明;e)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f)地方标准审查意见、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g)必要的试验验证材料。9.2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地方标准报批材料后,应委托相应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地方标准报批稿内容与标准审查时审定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同时对报批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编号、发布手续。9.3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 DB46/,海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为 DB46/T,各市县地方标准代号见表 1:DB46/T 742007 4 表1 各市县地方标准代号 市、县名称 地方标准代号 市、县名称 地方标准代号 海口市 DB460100/屯昌县 DB469022/三亚市 DB460200/澄迈县 DB469023/五指山市 DB469001/临高县 DB469024/琼海市 DB469002/白沙县 DB469025/儋州市 DB469003/昌江县 DB469026/文昌市 DB469005/乐东县 DB469027/万宁市 DB469006/陵水县 DB469028/东方市 DB469007/保亭县 DB469029/定安县 DB469021/琼中县 DB469030/注:市县推荐性地方标准应加标字母T。9.4 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省级地方标准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地、市、县地方标准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a)地方标准申请备案函和地方标准备案登记表;b)地方标准批准发布文件;c)地方标准文本;d)地方标准编制说明。10 出版阶段 地方标准备案后,由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印刷、出版和发行。强制性地方标准和农业地方标准应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刊登。11 复审阶段 11.1 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5 年。11.2 地方标准的复审,应确定其复审结果。复审结果分为三种:即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11.2.1 确定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由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通知或公告。11.2.2 确定修订的地方标准,由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并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下达海南省地方标准修订计划,并参照本标准第 6、7、8、9、10 章的要求完成修订工作。11.2.3 确定废止的地方标准,按本标准第 12 章的程序废止。12 废止阶段 12.1 对于经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地方标准,应予废止。12.2 地方标准与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应予废止。12.3 废止的地方标准,由海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通知或网上公告。DB46/T 742007 5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海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项目名称(中文)项目名称(英文)项目提出单位 项目性质(强制或推荐)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 邮编省级 地级 县级 制定或修订(修订标准号)计划起止 时间 目的、意义:(标准制定的必要性)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标准所涉及的产品目录 DB46/T 742007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