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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143-2014 花草茶检验技术规程 2143 2014 花草 检验 技术规程
ICS 67.140.10 X 55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21432014 花草茶检验技术规程 Ruels for inspection of herbal tea 文稿版次选择 2014-08-28 发布 2014-09-28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4/T 2143201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由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迪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伟、韩芳、杨红旗、朱梦栩、骆飞。DB34/T 21432014 1 花草茶检验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花草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各类花草茶检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 11680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 GB 16332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23748 辐照食品的鉴定 DNA慧星实验法 筛选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458 非热封型茶叶滤纸 QB/T 2595 热封型茶叶滤纸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5号令)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花草茶 herbal tea DB34/T 21432014 2 选用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加工制作的,添加或不添加茶叶及其他辅料、食品添加剂,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煮)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4 产品分类 4.1 按原料中是否含有茶叶,花草茶分为含茶叶花草茶和不含茶叶花草茶。4.2 按照所选用可食用植物的组织器官的不同,花草茶分为花类、叶类、根茎类、果实类和混合类。其中,混合类是指以同一种类或不同种类药食两用植物的叶、花或植物组织(包括茶叶)为原料,经加工后按照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花草茶产品。5 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原料应为普通食品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药食同源品种,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用于食品中的品种。5.1.2 原料应符合我国食品中辐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应违规使用辐照技术处理。5.1.3 原料感官上须具有其品种自身特性的颜色、气味,无霉变,无异味,无虫蛀,无其它夹杂物。原料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安全卫生项目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2 包装材料要求 5.2.1 花草茶包装应牢固、整洁、防潮、无毒、无异味。5.2.2 花草茶为滤纸包装的,根据工艺和种类的不同,滤纸袋应符合 QB/T 1458、QB/T 2595 和 GB 16332 等规定,外形完整,冲泡后不溃破。若使用提线,提线和封口应使用清洁、无毒、不污染产品的材料;提线宜为不含荧光物质的原白棉线,严禁漂白;不脱落,断裂。若使用钉子封口,钉子应符合食品接触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钉子应牢固,不脱落。若使用吊牌,吊牌用纸应符合 GB 11680 的规定,其上的印刷油墨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5.3 产品要求 5.3.1 感官要求 产品应具有其品种天然固有的自然品质特征,色泽、香味正常,不含有夹杂物,无霉变、无劣变、无虫蛀、无异味。5.3.2 理化要求 水分、灰分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5.3.3 有害物质要求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5.3.4 农药残留要求 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5.3.5 食品添加剂要求 DB34/T 21432014 3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限量指标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5.3.6 净含量要求 定型预包装产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从供试样品中随机抽取 50 g 样品(如为滤纸包装的袋泡花草茶,取 25 小袋样品,剪开袋口),置于白色瓷盘内,在自然光下通过感官进行色泽、形状、气味、异味、杂质、霉变、虫蛀等项目的检验。取其中适量样品,用热水冲泡后,进行滋味、气味等项目检验。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执行。6.2.2 灰分 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执行。6.2.3 水浸出物 按 GB/T 8305 规定的方法执行。6.3 有害物质检验 根据具体项目要求采取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检验。6.4 农药残留检验 6.4.1 六六六、滴滴涕项目按 GB/T 5009.19 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 6.4.2 三氯杀螨醇项目按 GB/T 5009.176 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 6.4.3 氰戊菊酯项目按 GB/T 5009.110 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 6.4.4 其他具体的农残项目采取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检验。6.5 食品添加剂检验 6.5.1 二氧化硫项目按 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实施检验。6.5.2 其他具体食品添加剂品种采取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检验。6.6 辐照检验 根据 GB/T 23748 规定的方法或其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检验。6.7 净含量检验 按 JJF1070 规定的方法执行。7 检验规则 DB34/T 21432014 4 7.1 抽样 7.1.1 抽样以批为单位,抽样基数一般不小于 5 kg(以净含量计)。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配料一致,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1.2 非预包装产品可从货物堆垛的上下左右前后中随机抽取 0.5 kg 样品,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一份检验,一份备用。7.1.3 预包装产品可按照直接随机抽取货物的销售包装,并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用。取样件数和重量可参照 GB/T 8302 的规定。7.1.4 抽样方法有其他要求的,可参照 GB/T 8302 的规定执行。7.2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生产单位都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内容包括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净含量及包装标签。7.3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每半年至少检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产品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c)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d)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对留样或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8 标签标识、运输、贮存 8.1 标签标识 预包装产品标签标识应符合 GB 7718 和 GB 28050 的规定。8.2 运输 运输工具应防潮、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避免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8.3 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清洁、干燥、无异味、通风良好的专用仓库中,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存放。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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