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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455.2-2004 肉牛生产基地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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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455.2-2004 肉牛生产基地建设规范 455.2 2004 肉牛 生产基地 建设 规范
ICS备案号:15211-2004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 455.22004肉牛生产基地建设规范Construction regulation onbeef cattle production base2004-02-17 发布2004-04-01 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发布发布DB63DB63DB63DB63DB63/T 455.22004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建设条件.14 建设规模.15 生产指标.16 选址与设施.27 防疫与检疫.28 消毒.2DB63/T 455.22004II前言为了指导和规范肉牛生产管理工作,我们在总结多年来肉牛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借鉴省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管理规范。本规范本着科学、实用、先进、合理的原则,明确了肉牛生产基地的体系管理和目标管理,并对建设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出了明确要求。本规范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本规范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规范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逯来章、焦小鹿、刘海珍、陈学文。DB63/T 455.220041肉牛生产基地建设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海省肉牛生产基地建设的条件、规模、生产指标、选址与设施、防疫、检疫和消毒。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肉牛基地建设的考评和确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65491996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9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NY/T 3881999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NY 5027-2001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质DB 63/T2003牛、羊规模饲养防疫技术3建设条件3.1生产基地必须建在长期从事肉牛生产的地区,要有一定的养牛规模,且有一定数量的养殖规模场或户。3.2生产的养牛场、户必须具有长期从事肉牛生产的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科学养牛技术,具有一定生产技能。3.3生产的养牛场、户必须具有一定养牛规模的生产设施,包括标准的暖棚、饲草地、饮水设施等基础条件。3.4生产养牛场或养牛户饲喂肉牛的饲料、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5基地生产的母牛及公牛必须达到生产肉牛标准,生产母牛中一级牛不低于 30%,公牛中一级牛不低于 40%。3.6省、州、县、乡科技服务网络完善,有专人指导工作,加强技术服务功能和各项标准的应用实施。3.7通过各项相关标准的制定、引用和组织实施,规范整个肉牛生产和经营活动。3.8必须具有标准的肉牛暖棚,面积根据养牛数量确定,圈养密度每头肉牛犊牛占面积 34m2。4建设规模4.1肉牛生产的场、户饲养量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基地建设规模为生产母牛不少于 10 头。4.2以村为单位和基地规模为生产母牛不少于 100 头。4.3以乡为单位和基地规模为生产母牛不少于 500 头。4.4以农牧场为单位的生产母牛不少于 150 头。5生产指标5.1基地成年母牛人工授配受胎率不低于 80%。DB63/T 455.2200425.2基地肉牛母牛繁殖成活率达到 85%以上。冷配繁活率达到 70%以上。5.3育肥杂种肉牛 18 月龄体重 320kg,日增重达到 500700g,屠宰率达到 52%以上,净肉率达到 42%以上。6选址与设施6.1肉牛场地选择:场地应选在地势高燥,避风、居民点的下风向,距离居民点 200500m 之间,阳光充足、排水良好、便利的交通,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牛场的放牧和饲草、饲料条件,利于放牧,饲草饲料条件充足。尽可能避免大型的化工厂、矿厂、皮革厂、制药厂、肉类加工厂、屠宰场等或其他畜牧场地等污染源。6.2养牛场的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牛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处。6.3牛舍应能保温隔热,温度、湿度环境应满足不同生理阶段牛的需要。肉牛舍最适温度 10,最低温度 26,最高温度 2527,相对湿度 80%。6.4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肉牛生产基地。6.5牛场应设置防止渗漏、经流、飞尘且具有一定容量的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设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病害牛肉尸及其产品采取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排放出的生产废水应符合 GB 8978的要求。6.6饲养场地应设有与生产相适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6.7牛舍内通风良好,风速 0.3m/s 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不超过规定要求。6.8牛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6.9保持充足的饮水,生活、生产用水水质符合 NY5027 的规定执行。6.10牛场选择必须符合兽医卫生要求,一般不宜在旧养殖场建场,以避免毁灭性传染病的发生。6.11以放牧为主的肉牛场,其牧道不得与主要交通线、铁路等交叉,以确保行走安全。7防疫与检疫应符合 DB63/T2003 和 GB165491996 的规定。8消毒8.1进牛前采用 2%的热碱水对牛舍地面、墙壁进行喷洒消毒,经 24h 干燥后方可进牛。8.2定期进行消毒,可用 0.1%的新洁尔灭、0.3%过氧乙酸、0.1%次氯酸钠等。8.3牛舍周围环境每 23 周用 2%的烧碱消毒或撒一次生石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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