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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453.2-2004
肉羊生产基地标准
453.2
2004
生产基地
标准
ICS备案号:15198-2004青海省地方标准DB63/T 453.22004青海省肉羊生产基地标准Standard ofmutton sheep production base in Qinghai2004-02-17 发布2004-04-01 实施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发布发布发布DB63DB63DB63DB63DB63/T 453.22004I目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生产基地选址要求.14 生产基地防疫要求.15 生产基地建设条件.1DB63/T 453.22004II前言本标准对青海省肉羊生产基地的选址要求、防疫要求、建设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制订出青海省肉羊生产基地环境条件和建设条件及规模。本标准由青海省农牧厅提出。本标准由青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青海省畜牧兽医总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范涛、焦小鹿、许海抚、颜寿东。DB63/T 453.220041青海省肉羊生产基地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海省肉羊生产基地选址要求、防疫要求、建设条件。本标准适用于青海省肉羊生产基地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8407.3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要求GB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63/T435牛、羊规模饲养防疫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3生产基地选址要求3.1环境要求生产基地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环境空气要求及质量检测按GB/T18407.3规定执行。3.2水源及污染物要求生产基地周围500m范围内、水源上游没有对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肉羊生产基地。肉羊饮用水指标及检测按GB/T18407.3的规定执行;生产基地应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粪便处理后应符合GB7959的规定;排放出的生产废水应符合GB8978的有关规定。3.3设施要求生产基地饲养区应设有与生产相配套的饲喂、消毒、药浴池等设施,并配备生产所需的仪器设备。4生产基地防疫要求4.1防疫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DB63/T435的规定的要求进行。4.2消毒要求生产基地环境消毒要求按照DB63/T435的规定执行。5生产基地建设条件5.1基本条件5.1.1生产者和管理者应必须具有长期从事养羊生产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生产技能。5.1.2有适宜饲养肉羊的天然草场、饲草饲料地、畜棚和饮水设施等基础条件。5.1.3具有饲养、疫病防治等技术及设备,有补饲草料条件。5.1.4生产母羊及公羊必须达到种质标准。5.1.5生产基地所在县、乡畜牧兽医科技服务网络完善,有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工作。DB63/T 453.2200425.2饲养规模5.2.1以户为单位的基地建设规模,牧区生产母羊不少于 200 只;农区不少于 50 只。5.2.2以村为单位的基地建设规模,牧区生产母羊不少于 2000 只;农区不少于 1000 只。5.2.3以乡为单位的基地建设规模,牧区生产母羊不少于 5000 只;农区不少于 3000 只。5.2.4以农牧场为单位的建设规模按 5.2.3 规定执行。5.3羊舍要求5.3.1羊舍地址选择羊舍选择在地势高、向阳、水源方便、通风及排水良好的地方,离公路300m以上,在居民区的下风方向。羊舍南面应有广阔的运动场,水量充足,交通方便,有供电条件。5.3.2羊舍面积羊舍面积大小,根据饲养羊的数量、品种和饲养方式而定。各类羊只需占用的面积及运动场面积见表1。表 1各类羊只所需面积要求注:产羔室按基础母羊数的20%25%计算面积。羊别面积(m2)运动场(m2)产羔母羊1.22.02.45.0种公羊4.06.08.015.0育成公羊0.70.91.42.5育成母羊0.70.81.42.0育肥羯羊、淘汰羊0.70.8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