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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426-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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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426-201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426 2017 产品质量 监督 抽查 工作 规范
ICS 03.120A 91备案号:55972-2017DB46海南省地方标准DB46/T 42620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2017-06-02 发布2017-12-05 实施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46/T 4262017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局,海南省三亚质量技术监督技术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符有辉,王昌壮,阮敬辉,白瑞娟。DB46/T 4262017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基本要求、监督抽查分级和部门职责、监督抽查依据、监督抽查方案、任务安排与培训、以及监督抽查抽样、检验、异议复检、上报抽查结果、结果处理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行政辖区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2.2承抽机构承担监督抽查抽样任务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2.3抽样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从事抽样工作的承抽机构工作人员。2.4承检机构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法定资质,并在能力范围内依法承担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2.5检验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检验员证,从事检验工作的承检机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2.6复检机构承担复检工作的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2.7复检检验被抽查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提出异议后,由复检机构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份样品的相关项目进行的检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2.8后处理DB46/T 4262017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通报、公告、质量分析、培训、督促整改、复查、行政处罚、回访等措施的活动。2.9复查检验负责后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其完成整改后按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的再次抽样监督检验。3基本要求3.1监督抽查基本要求3.1.1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3.1.2监督抽查不应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3.1.3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信息发布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2抽样人员基本要求3.2.1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抽样员证。3.2.2熟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方案,掌握抽样技能及相关抽样工具的使用。3.2.3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知识。3.2.4检验人员不应参与所从事的检验工作范围内相关产品的抽样。3.3承检机构的基本要求3.3.1应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取得法定资质。3.3.2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应分包检验任务,需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的,应经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3.3.3承检机构不应泄露或对外公布监督抽查受检企业及其产(商)品信息和监督抽查检验结果。4监督抽查分级和部门职责4.1分级按照组织部门的级别依次分为省级监督抽查、市(县)级监督抽查。4.2部门职责4.2.1省级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职责:a)统一管理、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b)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通报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c)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d)汇总、分析、通报省级监督抽查信息,并按要求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DB46/T 42620173e)负责产品质量国家(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或根据需要移交指定的后处理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4.2.2市(县)级监督抽查组织部门职责:a)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工作;b)编制监督抽查计划,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c)负责本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或根据需要移交指定的后处理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d)承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e)按要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监督抽查信息。5依据5.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5.2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审核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应符合其规定。6方案6.1范围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6.2方案的制定6.2.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由牵头承检机构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编制并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前 2 个月,接受委托编制抽查方案的牵头承检机构应将相关抽查方案、经费预算表和拟抽查企业名单的电子版及纸质版提交监督抽查组织部门。6.2.2抽查方案应按 7.3 条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写,时间安排合理。抽查方案制定后实行备案管理;相关执行部门不应在监督抽查过程中擅自更改相关内容。6.3方案内容6.3.1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本次抽查产品的主要特征介绍,全省(市、县)企业数量及年总产(销)量、企业分布和产业集中区域,大中小型企业的数量、产量在行业中的比例等行业基本情况。6.3.2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本次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目前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历次同级监督抽查的质量情况,并“跟踪评估上次不合格企业整改情况”和“突出抽查产业集中区质量情况”两项。且对抽查产品是否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情况进行描述。6.3.3采用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的名称和编号。6.3.4抽查产品的范围和检验项目6.3.5本次抽查方案与上次抽查方案比较,如有改动,应说明调整的项目、内容和理由。6.3.6抽、检工作分工和进度要求DB46/T 42620174抽、检任务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承担时,要明确承抽机构、牵头承检机构和参与承检机构。根据产品的属性和区域特点,明确各参与机构的分工和各阶段工作(如抽样、检验、结果确认、材料汇总等)的时间节点。6.3.7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的编制应符合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预算表(见附录 A.1)、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见附录 A.2)和年产品质量级监督抽查经费简明申报表(见附录 A.3)的规定。6.3.8拟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名单,名单中企业数量一般不超过拟抽查批次数的150%。特殊情况需抽取名单外的企业时,应及时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批准并备案。抽查企业中应兼顾大、中、小型规模的企业,具有行业代表性,并应跟踪上次抽查不合格企业。6.3.9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6.3.10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产品或产品部分项目的,承检机构应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6.3.11承检机构的资质认定授权有效期说明。抽检时段内不在资质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不能承担地方监督抽查任务。6.3.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的封面上应加盖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的公章,抽查方案文字版由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各承抽机构、各承检机构各保存一份。抽查方案电子版由地方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备份。7任务安排与培训7.1反馈监督抽查组织部门将任务安排与培训的通知发送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各牵头承检机构应在收到通知后,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信息表(见附录 A.4)和产品检测项目表(见附录 A.5),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监督抽查组织部门。7.2签到7.2.1 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应按通知的要求准时参加监督抽查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专题会议,并由参会人员如实填写相关信息。7.2.2 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报到时,牵头承检机构应递交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电子版和纸质版)、相关标准、监督抽查承检机构信息表(电子版)(见附录 A.6);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需携带经费预算表(含经费检验项目说明表和简明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任务承诺书(见附录 A.7)或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任务承诺书(见附录 A.8)或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任务承诺书(见附录 A.9)以及授权证书复印件(加盖承检机构公章)。7.3培训7.3.1 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组织对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进行地方监督抽查工作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流程、抽样要求、异议处理要求、上报材料要求等。7.3.2 各承抽机构和承检机构的监督抽查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培训。7.4领取文书DB46/T 426201757.4.1承抽、承检机构应领取相应的文书,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见附录 A.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见附录 A.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企业须知(见附录A.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见附录 A.12)。7.4.2承抽机构领取并现场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通知书使用情况说明表(见附录 A.13)。7.4.3承抽、承检机构领取并填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任务委托书,由监督抽查组织部门签发。7.4.4承抽机构按照计划抽查的企业数,一家企业一份,领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8抽样8.1抽样前的准备8.1.1抽样前培训承抽机构、承检机构应对参与抽查任务的抽样、合同评审、检验、报告编制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学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抽查方案,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8.1.2抽样人员确定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承抽机构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及其分组、分工(必要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见附录 A.14)上报监督抽查组织部门。8.1.3联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承抽机构应联系被抽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要进行抽查的产品品种、抽查时间及抽样人员。8.2抽样过程8.2.1抽查工作不应预先通知企业,采取突击抽查方式。抽样人员不应少于 2 名,抽样时应着装整齐。8.2.2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或复印件)、注明抽查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8.2.3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含存放区)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至少有 2 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应由企业自行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其保质期应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要求。8.2.4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应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a)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b)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c)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d)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e)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f)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DB46/T 42620176g)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 6 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h)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抽样人员现场核实,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8.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a)抽样人员少于 2 人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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