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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433-2003 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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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433-2003 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433 2003 食用菌 产品质量 安全 监督 抽查 检验 细则
77ICS 65.020.01 B 00 备案号:14144-2003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433-2003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检验细则 Test regulation on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of edible mushroom 2003-08-12 发布 2003-08-15 实施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 DB33/T 433-2003 1 前 言 为保证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特制定本检验细则,作为组织监督抽查的依据。本标准所列的检验项目与法律、法规、规章有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林产品质量监督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柴振林、徐漫平、陈美春。DB33/T 433-2003 2 食用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验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产品的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抽样方法、判定原则及复检。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生产或销售的食用菌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抽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3 分类 食用菌产品主要包括:干食用菌、鲜食用菌两类,具体见表 1。表 1 产品分类 分类编号 产品分类 主 要 品 种 01 鲜食用菌 香菇、蘑菇、平菇、金针菇、草菇、鸡腿菇、杏鲍菇 02 干食用菌 香菇、黑木耳、猴头菇、鸡腿菇、牛肝菌、银耳、灰树花、杏鲍菇、姬松茸、茶薪菇 4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 2 表 2 检验项目 指标(mg/kg)序号 检验项目 干食用菌 鲜食用菌 1 砷 1.0 0.5 2 铅 2.0 1.0 3 镉 1.0 0.5 4 汞 0.2 0.1 DB33/T 433-2003 3 表2(续)5 六六六 0.2 0.1 6 滴滴涕 0.1 0.1 注:检验项目可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作适当的调整。5 检验方法 5.1 砷的测定 按 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5.2 铅的测定 按 GB/T 5009.12 的规定执。5.3 镉的测定 按 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5.4 汞的测定 按 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5.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 GB/T 5009.19 的规定执行。6 抽样方法 6.1 组批 产地检验以同一区块、同一品种、同期采收的产品作为一个抽样批次;市场抽检以同一产区、同一品种、同一销售单位的产品为一批次。6.2 抽样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每批样品数量不少于 2kg。样品分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为备样,用于复检。6.3 注意事项 6.3.1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填写好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单,样品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贴好样品标志,并经受检单位确认。样品标志的格式统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种类、抽样地点、抽样时间、抽样人姓名及签字、见证人姓名及签字。6.3.2 抽样后应尽快将样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6.3.3 抽样单位或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样品满足检验需要。7 判定原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有一项或一项以上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DB33/T 433-2003 4 8 复检 受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提出复检。复检可由受检方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协调会议办公室提出,相关检验机构受理。受检方应在收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不合格通知以检验结果通知书形式发送受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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