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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769-2009
餐饮计量规范
769
2009
餐饮
计量
规范
代替 DB32/769-2005ICS 03.080.30A 12备案号:26700-2010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DB32DB32DB32/7692009餐饮计量规范The rules of measurement for restaurant2009-10-18 发布2009-12-01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7692009前言本标准 4.1、4.3、4.4、4.5.14.5.6 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代替 DB32/769-2005。本标准与前版标准相比,作了如下修订:1、总则中增加了餐饮经营者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4.2 计量管理改为推荐性条款,并明确提出了餐饮经营者应了解和健全与自身相关的计时管理制度。3、4.3 菜点、饮料及其它食品的菜单标注中对对非零点菜单作出了规定。4、增加推荐诚信计量行为应遵循的行为规范。5、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国际建议第 87 号中附录 C液体介质中包装商品的沥干量,增加测定水产品净含量时晾干时间为 2min。本标准按 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2 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编制。本标准由江苏省计量协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计量协会、江苏省烹饪协会、江苏省旅游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玉明、何西环、宋慧英、郭亮、王金忠、章兆和、于学荣、唐建国、彭东生。本标准与此 2005 年 1 月首次发布;于 2009 年 10 月 18 日第一次修订。DB32/76920091餐饮计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计量规范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判定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同一地址经营总面积不少于 100m2的餐饮场所、饮食品外卖部的餐饮计量。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第 66 号令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 年第 162 号公告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主料菜点中占价格或份量主要成分的部分。3.2生料未经烹饪加工的主料,如生肉、鱼、虾、海鲜等。4要求4.1总则餐饮经营者应当遵守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行为规范,自觉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所经营的菜点、酒类、饮料和其他商品计量准确。保证计量器具合格,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4.2计量管理餐饮经营者应了解并健与自身相关的计量管理制度,明确计量职能部门或计量人员。规范计量行为。4.3菜点、饮料及其它食品的菜单标注4.3.1菜点、饮料及其它食品应在的菜单上标明:a)菜点、饮料或食品名称;b)菜点主要生料、饮品或食品净含量。标注大、中、小例(份)的,应同时标注净含量。4.3.2零点餐饮以外的会议餐、团体餐、婚宴的菜单可依据合同执行。4.4 净含量的标注4.4.1热菜应标明主要生料的净含量。4.4.2冷菜应标明主要熟料或直接食用的主料的净含量。4.4.3酒类、饮料应标明每份的净含量。DB32/769200924.5计量器具及结算4.5.1按量值结算的生料、饮料和其他食品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其量值偏差应不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值。鲜活水产品、水发物的计量负偏差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不得将包装、捆扎物计入量值,不应估量计费。表 1价格档次称重范围最大负偏差P30 元/kgm500g10g500gm2kg15g2kgm5kg30g30 元/kgP100 元/kgm500g5g500gm2kg10g2kg100 元/kgm2kg5g2kgm5kg10g注:P商品价格;m商品称重质量。4.5.2现场经营称量的酒类、饮料应配备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量杯。4.5.3计量器具应经检定合格后使用。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强制检定。4.5.4在即时清结的饮料、食品交易中,经营者应按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4.5.5现场清结须称重的商品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6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5.7计量行政部门应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检查。经营者应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5试验方法测定水产品净含量应扣除其皮重,并使用滤水网箱(袋)沥干,沥干时间为2min。6判定规则生料净含量的测定,以计量行政部门监督抽查为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