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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T
245-2010
地理标志产品
江山绿牡丹茶
245
2010
地理
标志
产品
江山
牡丹
ICS 67.140.10 X55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2452010 代替 DB33/245.12003,DB33/T 245.22003 DB33/T 245.32003 DB33/T 245.42003 地理标志产品 江山绿牡丹茶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Jiangshan lumudan tea 2010-04-26 发布 2010-05-2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3/T 2452010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 17924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及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修订。本标准代替DB33/T 245.1-2003江山绿牡丹茶 第1部分:苗木、DB33/T 245.2-2003江山绿牡丹茶 第2部分:栽培技术、DB33/T 245.3-2003江山绿牡丹茶 第3部分:鲜叶与加工、DB33/T 245.4-2003 江山绿牡丹茶 第4部分:商品茶。与原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标准名称由江山绿牡丹茶改为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将原江山绿牡丹茶标准由 4 部分修订整编为 1 个部分;增加了 SB/T 10035、SB/T 10037、GB/T 17924、GB/T 23776、DB33/T 627 等规范性引用文件;增加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准用规定;将“江山绿牡丹茶 Jiangshan green peony tea”字样修改为“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Jiangshan lumudan tea”字样;增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质量安全指标采用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修改了江山绿牡丹茶基本要求、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等条文;修改了净含量指标测定方法;将江山绿牡丹茶的茶树栽培及茶园管理、加工工艺、质量要求作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均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本标准由浙江省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山市茶叶技术推广中心、江山市绿牡丹名茶产业化协会、浙江省江山仙霞茶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华、严文、毛杨仓、汪益华、胡群英、姜海燕、吴建忠。DB33/T 2452010 1 地理标志产品 江山绿牡丹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山绿牡丹茶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自然环境和生产、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批准保护的江山绿牡丹茶。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所有部分)GB 11767 茶树种苗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DB33/T 627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DB33/T 2452010 2 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Jiangshan lumudan tea 产自本标准第4章范围内,选用“鸠坑种”、“浙农117”、“龙井43”等本地适栽的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特定的工艺加工而成并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绿茶类茶叶。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江山绿牡丹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为浙江省江山市现辖行政区域内的14个乡镇。见附录A(江山市行政区域图)。5 自然环境与生产 5.1 自然环境 5.1.1 地理 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生产区域应位于北纬28 15 26 28 53 27,东经118 22 37 118 48 48 之间。其中,东南部为仙霞岭山区,西北部为从江西延伸而至的怀玉山余脉,中部为江山港及其支流冲积而成的河谷丘陵等区域。5.1.2 气候 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热量丰富,光照充足,降水丰沛。年平均气温17.1,10 活动积温5375,无霜期252天。年平均降水量1761 mm,平均相对湿度81%。5.1.3 土壤 茶园土壤多属红黄壤及其变种,以红壤、红黄壤、黄壤、黄泥沙土等为主,母质以残原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洪积土为主,土壤呈酸性或微酸性,pH值4.56.5。5.1.4 植被 茶园四周以常绿阔叶林为主或落叶树为主的常绿和落叶混交林,以及人工培育的马尾松、毛竹、经济林等。5.2 品种 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的茶树品种应采用“鸠坑种”、“浙农117”、“龙井43”等本地适栽的绿茶品种。5.3 茶树栽培及茶园管理 见附录B。5.4 鲜叶 5.4.1 采摘 5.4.1.1 采摘标准 单芽至一芽二叶初展。DB33/T 2452010 3 5.4.1.2 采摘时间 一般从2月底到月初开始,以茶树蓬面每平方米有10个15个芽叶符合鲜叶质量要求即可开采。5.4.1.3 采摘要求 先发先采、分批分次。手工采茶应提手采,不应捋采和抓采,保持芽叶完整、新鲜、匀净;不采雨水叶、病虫叶、紫芽叶、对夹叶、破叶、瘦小芽叶。5.4.1.4 盛装 盛装鲜叶的器具应用清洁卫生、透气性好的篮、篓类盛器,不应使用布袋、塑料袋等软包装材料密闭盛装。5.4.2 质量 新鲜、匀净、芽叶完整成朵、色泽鲜绿,不应含有非茶类夹杂物。鲜叶质量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符合表的要求,低于四级及劣变的鲜叶,不应作为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原料验收加工。表1 鲜叶质量分级指标 等 别 要 求 一级 单芽和一芽一叶初展占95以上,芽叶肥壮,匀净新鲜,不含紫芽、病虫芽叶、对夹叶、鱼叶、鳞片等。二级 一芽一叶占80以内,一芽一叶初展占20以上,芽叶肥壮,匀净新鲜,不含紫芽、病虫芽叶、对夹叶、鱼叶、鳞片等。三级 一芽一叶占80以上,一芽二叶初展不超过20,芽叶完整,匀净新鲜,不含紫芽、病虫芽和对夹叶。四级 一芽二叶初展为主,一芽一叶不超过20,芽叶完整、新鲜。5.4.3 运输与贮存 5.4.3.1 鲜叶采摘后及时运至加工场所,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应贮放在洁净、阴凉处,注意保质保鲜。5.4.3.2 鲜叶运输、贮存时,应轻放、轻翻、禁压,并不应与有异味、有毒的物品混装。5.5 加工 5.5.1 加工环境 应符合DB33/T 627的规定。5.5.2 加工工艺 摊青杀青揉捻初烘理条复烘足干(提香),具体工艺规范按照附录C执行。6 质量要求 DB33/T 2452010 4 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的质量要求按照附录D执行。7 试验方法 7.1 取样 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7.2 感官检验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7.3 理化指标 7.3.1 水分 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7.3.2 水浸出物 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7.3.3 总灰分 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7.3.4 粗纤维含量 按GB/T 8310的规定执行。7.3.5 粉末含量 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7.4 质量安全指标 按GB 2762和 GB 2763的规定执行。7.5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执行。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8.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含量、净含量。8.2 型式检验 8.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鉴定;DB33/T 2452010 5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8.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附录 D 规定中的全部项目。8.3 组批规则 产地抽样以同一工艺、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周期加工的茶叶为一个检验批次。8.4 判定原则 8.4.1 等级 茶叶等级的判定,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执行,具体判定原则为:a)若感官检验结果正好符合某级要求,则定为该级;b)若感官检验结果外形或叶底嫩度符合某级标准而汤色、香气、滋味三项因子有中二项低于相应级别标准,则判降级。8.4.2 判定 8.4.2.1 检验项目中感官品质低于三级标准或检出劣变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8.4.2.2 质量安全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即该批为不合格。8.5 复验、仲裁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加倍取样作一次复验,必要时双方重新抽样,密码检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由法定质量检测机构仲裁。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标签 9.1.1 获得批准的企业按相关规定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志应符合 GB/T 17924 的规定。9.1.2 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9.1.3 标志、标签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9.2 包装 9.2.1 包装应符合牢固、干燥、整洁、防潮、美观的要求,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当使用无毒无害的食品级材料。9.2.2 销售包装应符合 SB/T 10035 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9.2.3 运输包装应符合 SB/T 10037 的规定,装卸时应轻装轻卸。9.3 贮存 9.3.1 库房要求 9.3.1.1 库房应清洁,避光、无异气味,远离有毒,易污染的物品。9.3.1.2 库房应干燥,配有除湿装置,库房的地面和墙壁有防潮材料做隔层。DB33/T 2452010 6 9.3.1.3 配置冷藏设施时,库房温度以 0 5 为宜。9.3.2 库房管理 9.3.2.1 对不同等级的茶叶应分别贮存、整齐有序、离地离墙堆放。9.3.2.2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贮存情况,对有品质下降迹象的茶叶,应及时处理。DB33/T 2452010 7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江山绿牡丹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江山绿牡丹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见图A.1。图A.1 江山绿牡丹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 DB33/T 2452010 8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录)茶树栽培及茶园管理 B.1 茶树栽培 B.1.1 苗木 苗木要求按GB 11767规定执行。B.1.2 茶园规划 B.1.2.1 茶园周围没有污染源,山坡地或丘陵地,坡度25 以下。B.1.2.2 道路设置:根据园地规模、地形、地貌等条件设置合理的道路系统,包括主道、支道及操作道。B.1.2.3 茶园四周应有防风林或隔离林带,茶园区域内不适合种茶的空地应植树造林,主要道路、沟渠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