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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2313-2013 联盟标准管理通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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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2313-2013 联盟标准管理通则 2313 2013 联盟 标准 管理 通则
ICS01.120 A00 备案号:37375-2013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DB32/T 2313-2013 联盟标准管理通则 Management Rules for the Alliance Standard 2013-04-10 发布 2013-06-10 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32/T 2313-2013 2 前 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和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制。本标准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市吴江区震泽蚕丝被同业公会、苏州市技术监督情报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斌煜、杨小明、林建栋、陈国强。本标准于2013年4月10日首次发布。DB32/T 2313-2013 3 联盟标准管理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联盟标准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联盟构成与章程、联盟标准、联盟标准实施及标志。本标准适用于企业构建的联盟与所制定的联盟标准管理。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联盟标准 Alliance Standard 联盟内企业经协商一致制定,共同批准、使用和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其形式为同类产品联盟标准和产业链联盟标准。3 联盟构成与章程 3.1 联盟应由同类产品生产企业、产业链中的企业、行业组织等发起,由2家及以上企业自愿加入构成。注:提倡并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或组织。3.2 联盟应建立联盟章程。联盟章程应至少包括:a)建立联盟的宗旨、方式,加入与退出条件、程序,联盟成员的权利与义务;b)联盟标准的制定原则、程序、批准形式;c)在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下,规定联盟成员技术专利的合理使用办法,保护知识产权;d)明确执行联盟标准以及对不符合联盟标准的处理规定。3.3 联盟应积极探索和争取将联盟标准上升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3.4 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4 联盟标准 4.1 联盟标准属性 联盟标准其属性为企业标准。4.2 联盟标准制定原则 制定联盟标准应:a)贯彻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b)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消费者和联盟成员合法权益;c)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资源;DB32/T 2313-2013 4 d)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有利于提升联盟成员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能力,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e)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f)联盟标准的技术要求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4.3 联盟标准的制定与发布 4.3.1 联盟标准制定 4.3.1.1 制定联盟标准可由联盟某一成员或多个成员以及联盟授权的的机构提出,经全体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后制定。4.3.1.2 制定联盟标准应编制计划,在联盟内进行调研、起草联盟标准草案、征求意见以及进行必要的验证。4.3.1.3 联盟标准可由联盟成员的企业标准经协商一致后转化。4.3.1.4 制定联盟标准的部门应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联盟标准草案进行审查。4.3.2 联盟标准发布 经审查通过的联盟标准应由联盟各成员的法人代表或授权的领导共同批准发布;也可由联盟授权的机构批准发布。4.4 联盟标准编号 4.4.1 联盟标准编号由联盟标准代号、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Q/LM -年代号 标准顺序号 联盟代号 联盟标准代号 4.4.2 联盟标准编号中的联盟代号用2位3位大写字母组成。联盟代号由企业拟定,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注册。4.5 联盟标准备案 4.5.1 联盟标准应在发布后30日内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5.2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办理备案。跨省辖市的联盟制定的联盟标准以及联盟标准涉及安全、卫生、环保或行业另有要求的,应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 DB32/T 2313-2013 5 部门备案;跨县(市、区)的联盟制定的联盟标准报省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余联盟标准由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4.5.3 联盟标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a)联盟标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b)联盟标准编制说明;c)联盟标准评审材料(会议纪要);d)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e)执行联盟标准的成员名单及签章。注:如成员有变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备案部门登记。4.5.4 联盟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联盟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联盟标准进行复审或修订。4.5.5 联盟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 年,复审应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4.5.6 经复审的联盟标准应重新备案。5 联盟标准实施 5.1 联盟成员应按已备案的联盟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联盟标准要求的 签发产品合格证。5.2 联盟成员应在其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明示联盟标准编号。5.3 联盟成员应定期对联盟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我检查,对不符合联盟标准的成员,联盟应提出及时处理。5.4 用户可对联盟标准提出合理修改建议,对联盟成员违反联盟标准的行为,可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5.5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应对实施联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 标志 6.1 联盟成员可在检验合格产品的包装物、使用说明书、产品及有关场所使用联盟标准标志。6.2 联盟标准标志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见图 1。DB32/T 2313-2013 6 图 1 6.3 联盟标准标志由内、外双圆组成,内圆内为江苏行政区域图案和联盟拼音首字母“LM”,外圆内为“江苏联盟标准”中、英文字,字体均为仿宋体。内、外圆直径比例为 2/3,“LM”字体高度为内圆直径的 1/2,颜色为墨绿色。图形、文字和字母大小可按比例缩放。6.4 联盟标准标志按联盟标准备案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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